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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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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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示
[编辑]大总统令财政部准派交通部汤总长充南洋劝募公债总理幷刊发关防
[编辑]据财政部总长陈锦涛呈称:“现据交通部汤总长来言,自愿前赴南洋经理募集公债。汤总长鸿才硕望,久为中外钦仰,诚堪胜此重任。并拟恳钧府即令汤总长充南洋劝募公债总理之职,幷刊发关防一颗,以资信守。汤总长拟赶旧历年内出发,关防务乞刊就,样式并宜稍小,俾便携带。”等情前来。查该部所称各节,自属为劝募得人起见,相应准如所请。除饬印铸局从速赶铸关防一方,俾便带同前往启用视事外,合行令仰该部知照可也。此令。 关防文:“南洋劝募公债总理之关防”。
教育部批民立女中学堂创办人苏本农等请拨款补助禀
[编辑]据禀已悉。所称“该校向由前江南财政局拨款补助,拟请继续维持,并据该创办人来部,面请拨上海城内海防厅或右营衙门为校舍。”等情,查以上二事均属江苏都督行政范围之内,已据情转咨江苏都督核办矣。此批。
教育部批前两江师范学堂附属小学教职员卓璋等请开学并委任校长呈
[编辑]据呈己悉。查江甯学务隶属江苏都督行政范围之内,仰即自行具禀江苏都督可也。此批。
教育部批前两江师范学堂毕业生臧祜等请维持两江师范学堂并委任校长呈
[编辑]据呈已悉。查两江师范学堂属于江苏地方府,仰自行具禀江苏都督可也。此批。
实业部批张福保等请造海清铁路便于运盐呈
[编辑]呈悉。造路与运盐关系密切,诚如所陈。惟路政归交通部管辖,业经禀呈,仰候交通部批示可也。此批。
实业部批刘金阶胡大华请开办工作四厂禀
[编辑]所陈开办缝工、皮工、铁工、鞋工四厂,皆当务之急。惟须自筹资本,择地开办,所请发给公款之处,可勿庸议。
实业部批王潜性请设保卫实业协会呈
[编辑]呈悉。以独力创保卫实业协会,愿力诚宏。惟细核所陈各条,似与实业协会性质办法未尽相合。至招零星股,本欲创实业公司,必先有殷实商家认定巨股,方能再招外股,照所陈办法条理未清着,须从长计划可也。此批。
实业部批高捷胡儁清请清理屯田缴价禀
[编辑]据禀屯田缴价,藉充军用,足见留心政务,各具热忱。惟此项官田,前清于漕运改折时,曾经奏请并卫于县议定章程,令屯卫各丁照章缴价,通行各省遵办。各该州县奉行后,有已收者,有收及半者,有全未收者,其未收之处究因何故,此等要政,非通饬各州县查明从前办法,及嵌坐州县境内之户口册档,并收解簿据,未便轻易举办。且连年荒歉,钱粮尚多延缓,此等大宗田价收缴有何把握,事关清理屯田,系财政部专责,既经径禀,仰候批示祇遵可也。此批。
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与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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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 官佐俸 | ||||||||||
官名 区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额外官佐 | ||||||
大将军 | 左将军 | 右将军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军校 | 左军校 | 右军校 | 司务长 | |
月俸 | 七百元 | 五百五 十元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二百二 十元 |
一百六 十元 |
八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备考 |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发给。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发给七成现金、三成公债票。 一、在部局与学校各官佐,现因时款支绌,暂行减少,按附表发给。 一、军队中暂用之一、二、三等书记,按照左、右军校及司务长,分别发给。 一、本表定额可以陆军部临时命令增减。 |
附表 各部局学校官佐俸 | ||||||||||
官名 区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
大将军 | 左将军 | 右将军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军校 | 左军校 | 右军校 | ||
总长 | 次长 | 局长 | 科长 | 一等科员 | 二等科员 | 三等科员 | 一等额外 | 二等额外 | ||
月俸 | 现金 | 一百六 十元 |
一百四 十元 |
一百二 十元 |
一百元 | 八十元 | 六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公债 | 七十元 | 六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十元 | |||
备考 | 一、各省部局、学校官,均参照此表发给。 一、凡任学堂武学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给。 一、凡各部局、学校内司书人员,按两等发给,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学校有参议、顾问等官,均按等级,照附表发给。 |
第二表 士兵饷 | ||||||
职名 区分 |
军士 | 兵 |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等兵 | 一等兵 | 二等兵及输送兵 | |
月饷 | 七元 | 六元 | 五元 | 四元五角 | 四元 | 三元五角 |
备考 |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饷银三元。 一、夫役每月给饷银三元。 一、护兵、马弁,可按兵之饷额,分别发给。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发给,不在月饷中扣除。 一、本表定额可以陆军部临时命令增减。 |
第三表 各学生津贴 | ||
职名 区分 |
陆军学生官 | 陆军入伍生 |
月额 | 以上士为准 | 以上等兵为准 |
备考 | 一、陆军军官、军需、军医、各海军专门学堂学生津贴,均以上等兵饷额为准。 一、陆军中、小各学堂学生津贴,均以二等兵饷额为准。 |
第四表 官佐旅费 | ||||
官名 区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额外官佐 |
日给 | 四元 | 三元 | 二元 | 一元 |
备考 | 按此表所定专为各官佐日用、饮食经费。至火车、轮船经费,上等各官佐按头等坐位发给,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发给;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难以道里远近与坐位等级计者,即以槪算数发给或实报实销。 |
第五表 士兵学生旅费 | ||
职名 区分 |
军士(学习官同) | 兵(入伍生同) |
日给 | 五角 | 四角 |
备考 | 按此表所定专为士兵日用、饮食经费。至火车、轮船经费,军士、兵均按三等坐位发给;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难以道里远近与坐位等级计者,同第四表。 |
第六表 人粮 | ||||
平时人粮 | 区分 | 基本定量 | ||
品种 | 一人一日量 | |||
饭类 | 大米 | 二十一两 | ||
菜类 | 肉鱼类 | 内一种 | 三两 | |
生干菜 | 内一种 | 一斤六两 | ||
加味品 | 食盐酱油等类 | 三钱 | ||
携带人粮 | 熟饭 饼饭干 |
内一种 | 十六两 十八两 十二两 | |
罏头肉类或他项荤菜 咸菜 |
内一种 | 四两 一两 | ||
加料 | 烟酒与各点心 | |||
注意 |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价暂以银元一角为标准。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价,以实价计算。 | |||
备考 | 一、代用品种与输送中之减量临时酌定。 一、鱼肉类若不每日食用,可积为星期三与星期六食用。 |
第七表 马粮 | ||||
平时马粮 | 区分 | 基本定量 | ||
品种 | 一马一日量 | |||
谷类 | 大麦 | 四斤 | ||
麸子 | 三斤 | |||
草类 | 谷草(粟草) 稻草 |
内一种 | 十二斤 | |
携带马粮 | 谷类 | 大麦 | 四斤 | |
麸子 | 三斤 | |||
备考 | 一、大麦代用品用豆类时,不得过定量三分之二;用粟与高粱时,可与大麦同量。 二、每马每日饲料代价暂以二角为限。 三、凡特别状况,须预备饮水时,每匹一日之量以一斗为标准。 四、马匹输送中(铁道船舶)可减少本表定量六分之一。 五、对于食欲不强之马匹可加给食盐。 |
第八表 各兵服装槪数 | ||||
呢军帽 帽章在内 |
一 | 半长靴 | 炮兵 一 | |
呢军衣裤 领肩章在内 |
一 | 毛毯 | 二 | |
呢外套 风帽在内 |
一 | 背包 步工兵全部炮兵半数 |
一 | |
卫生衣 | 一 | 水筒 | 一 | |
衬衣 | 二 | 饭盒 | 一 | |
袜子 | 三 | 被服修理具 | 一 | |
呢裹腿 | 工步兵 一 |
军用手簿 | 一 | |
手套 | 一 | 杂囊 | 一 | |
长靴 马刺在内 |
马辎兵 一 |
携带天幕 | 一 | |
短靴 | 一 | 一 | ||
备考 | 一、绒衣保存期间以地方气候寒暖为标准,或四年、或三年、或二年半,容后查明规定。 一、每兵初次服装费暂以步兵为标准,约共计一人需费四十五元,其馀各兵种之初次服装费宜按此表酌量增减。 一、本表所列军衣暂以冬服为标准,夏服容后酌定。 |
第九表 军队医院预备被服 | ||||
品名 | 数目 | 品名 | 数目 | |
棉衣 | 一 | 棉褥 | 一 | |
衬衣 | 一 | 袷衣 | 一 | |
白褥单 | 一 | 枕头 | 一 | |
枕头布 | 一 | 棉被(或毛毡) | 一 | |
备考 | 一、此表分上、下两栏,列入军队医院均宜按照所列全数准备。 |
第十表 马匹诸费定额 | |||
购马费 | 匹 | 六十 | |
马具费 | 每人 | 五十元 | |
保存费 | 每年 | 十五元 | |
装蹄费 | 每月 | 五角 | |
剔毛费 | 每年 | 一元 | |
备考 | 一、剔毛时期当因各处气候而殊,容后酌定。 |
第十一表 埋葬费 | ||
区分 | 金额 | |
上等官佐 | 八十元 | |
中等官佐 | 六十元 | |
初等官佐 | 四十元 | |
额外官佐 | 三十五元 | |
军士学生 | 三十元 | |
兵 | 二十元 | |
备考 |
第十二表 医药费 | ||
区分 | 日额 | |
上等官佐 | 三元 | |
中等官佐 | 二元 | |
初等官佐 | 一元 | |
额外官佐 | 八角 | |
军属 | 五角 | |
备考 | 按军人、军属因公伤病者,原宜一体入陆军医院,但因事实上有不能尽数由陆军医院疗养者,则按本表发给。 |
第十三表 公费 | |||||
队 区分 |
军司令部 | 师司令部 | 旅司令部 | 团本部 | 营本部 |
月额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一百元 | 一百元 | 一百元 |
备考 | 一、各连公费皆归营本部支出,马队则由团本部支出,每月归营本部或团本部报销。 一、以上各公费系办公购买消耗品及一切杂项使用,其款由各部军需官经理。 一、各处公费每月一日发给,末日决算,呈送军或师司令部转报陆军部据实核销。 一、各部局、学校之公费由各处预算内规定数目,按月报部据实核销。 一、各公费每月若有赢馀时,即存储该司令部及该本部,一俟年终即报部缴销。 |
纪事
[编辑]陆军部致湘桂都督取销湘桂联军总司令并将原有军队编为一师电
[编辑]长沙谭桂林陆都督鉴:湘桂联军总司令刻由沈幼岚先生提议取消,兹拟就袁华选、赵恒惕、程子楷、陈裕时四君原有之军队编为一师,隶属于中央政府,诸君志同道合,必能联为一气,练成劲旅。除电知湘桂都督外,用特奉闻,如荷赞同,祈速电覆为盼。黄兴叩。蒸。
杂报
[编辑]总统府收发处通告
[编辑]一、凡来本府投递文件者,均由本处盖戳注明月日,发给收条为据。
二、凡来本府投递文件者,均在外传事处暂候,俟传事处将文件呈交本处验阅收受。
三、凡投递本府文件,无论收受与否,均须由传事将文件呈交本处验阅,如外传事不为呈交或有延宕情事,准由该投递人指明姓名函诉本府究办。
四、本府收受文件槪不索取分文,倘有此项情弊,亦照前条办理。
五、凡投递文件非本府权限内所管者,槪不收受,该投递人须自向主管公署投递,但得由本处注明该文件主管公署及其地址。
六、凡不应归本府收受文件,如该投递人仍愿留存本府备查者,准予收受,但不批复。
七、凡条呈文件均予一律存查,分别批答。
电报
[编辑]南京去电1则
[编辑]南北各省都督、各军司令、天津民意报李石贞、天津及全国各报馆均鉴:现在清帝业已退位,民国统一,兹定于本月十五日举行民国统一大庆典。孙文。元。(南京去电)
襄阳来电1则
[编辑]南京大总统、陆军部长、武昌副总统钧鉴:顷接西安俭电,文曰:“襄阳军政分府转鄂黎、黄二元帅:憨虞军冒雪血战二日夜,幸告克复。豫西侠士王天纵、柴云昇、赵长荣等各以千人来归。军威方张,而停战期满,我是以有灵宝之役,虏卒败衄B04454-011,奔窜至百馀里。陕州克复,我军进攻渑池。而复订停战限期之电至,乃通牒敌人,期如约休养兵士。不意虏军多诈,阳允停战,而乘退军之际,昏夜来袭,遂致蹉跌。虏廷以为可乘,且闻我西事方急也,乃调第六镇一协、毅军六营,全力来犯。阳历二十日,兵逼潼关,我军力战竟日,死伤枕籍,卒以兵单械少,潼关遂再失陷。我军火器锐锋难遏,乃以省垣援师防堵华军,南屯商雒,与为角。南和北战,蕞人狭谋,已陷我三招,今又及秦川矣。时不可失,寇不可长,祈决计北伐,无再犹豫。再钫军拟出荆紫关,与襄军夹易据终,以通秦木之路,一以扑动清军之驻步胜及潼关者。惟枪械不给,望速设法接济。秦陇豫东征都督张凤翙叩。”又文曰:“军政分府转鄂军都督黎钧鉴:别久思深,闻任内阁总理,贺贺。陕省潼关失守,省城危在旦夕。望速拨队救援,并望火速接济枪械,是所哀祷。乞速复。秦北路统带任延琇叩。祃印。”各等因。查潼关失守后,警电纷来,陕省危在旦夕,系属实情。现季招讨与张司令已准备分道出师,进攻宛、邓,以资燃急。仁菼应召车下,日内启行,馀容面陈。仁菼叩。冬。(襄阳来电)
广东来电1则
[编辑]孙总统鉴:鱼电敬悉。共和底定,万众欢忭。复蒙电留陈督镇粤,尤为感佩。敝会曁各社团等均经一志,坚留陈理粤,亦承俯允,人心赖安。特闻。粤商维持公安会、总商会、七十二行、九善堂等仝叩。齐。(广东来电)
上海来电1则
[编辑]南京孙大总统、外交部鉴:上海华洋诉讼与审判厅商定:华人居住租界者,凭审判厅出票,送领事签名,会捕房协提;居华界者,凭会审公堂出票,送本使签字,会审吏协提照准。法领事认为向章照办公共租界,而领袖领事谓照向章,凡华人在租界,必向会审公堂Page:ROC1912-02-15临时政府公报16.pdf/23Page:ROC1912-02-15临时政府公报16.pdf/24Page:ROC1912-02-15临时政府公报16.pdf/25Page:ROC1912-02-15临时政府公报16.pdf/26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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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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