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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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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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示
[編輯]大總統令財政部准派交通部湯總長充南洋勸募公債總理幷刋發關防
[編輯]據財政部總長陳錦濤呈稱:「現據交通部湯總長來言,自願前赴南洋經理募集公債。湯總長鴻才碩望,久爲中外欽仰,誠堪勝此重任。並擬懇鈞府卽令湯總長充南洋勸募公債總理之職,幷刋發關防一顆,以資信守。湯總長擬趕舊歷年內出發,關防務乞刋就,樣式並宜稍小,俾便攜帶。」等情前來。查該部所稱各節,自屬爲勸募得人起見,相應准如所請。除飭印鑄局從速趕鑄關防一方,俾便帶同前往啓用視事外,合行令仰該部知照可也。此令。 關防文:「南洋勸募公債總理之關防」。
敎育部批民立女中學堂創辦人蘇本農等請撥欵補助稟
[編輯]據稟已悉。所稱「該校向由前江南財政局撥欵補助,擬請繼續維持,並據該創辦人來部,面請撥上海城內海防廳或右營衙門爲校舍。」等情,查以上二事均屬江蘇都督行政範圍之內,已據情轉咨江蘇都督核辦矣。此批。
敎育部批前兩江師範學堂附屬小學教職員卓璋等請開學並委任校長呈
[編輯]據呈己悉。查江甯學務隸屬江蘇都督行政範圍之內,仰卽自行具稟江蘇都督可也。此批。
敎育部批前兩江師範學堂畢業生臧祜等請維持兩江師範學堂並委任校長呈
[編輯]據呈已悉。查兩江師範學堂屬於江蘇地方府,仰自行具稟江蘇都督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張福保等請造海淸鐵路便於運鹽呈
[編輯]呈悉。造路與運鹽關係密切,誠如所陳。惟路政歸交通部管轄,業經稟呈,仰候交通部批示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劉金階胡大華請開辦工作四廠稟
[編輯]所陳開辦縫工、皮工、鐵工、鞋工四廠,皆當務之急。惟須自籌資本,擇地開辦,所請發給公欵之處,可勿庸議。
實業部批王潛性請設保衛實業協會呈
[編輯]呈悉。以獨力創保衞實業協會,願力誠宏。惟細核所陳各條,似與實業協會性質辦法未盡相合。至招零星股,本欲創實業公司,必先有殷實商家認定巨股,方能再招外股,照所陳辦法條理未淸着,須從長計劃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高捷胡儁淸請淸理屯田繳價稟
[編輯]據稟屯田繳價,藉充軍用,足見留心政務,各具熱忱。惟此項官田,前淸於漕運改折時,曾經奏請併衛於縣議定章程,令屯衛各丁照章繳價,通行各省遵辦。各該州縣奉行後,有已收者,有收及半者,有全未收者,其未收之處究因何故,此等要政,非通飭各州縣查明從前辦法,及嵌坐州縣境內之戶口冊檔,並收解簿據,未便輕易舉辦。且連年荒歉,錢糧尙多延緩,此等大宗田價收繳有何把握,事關淸理屯田,係財政部專責,旣經徑稟,仰候批示祇遵可也。此批。
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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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 官佐俸 | ||||||||||
官名 區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額外官佐 | ||||||
大將軍 | 左將軍 | 右將軍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軍校 | 左軍校 | 右軍校 | 司務長 | |
月俸 | 七百元 | 五百五 十元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二百二 十元 |
一百六 十元 |
八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備考 |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七成現金、三成公債票。 一、在部局與學校各官佐,現因時款支絀,暫行減少,按附表發給。 一、軍隊中暫用之一、二、三等書記,按照左、右軍校及司務長,分別發給。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
附表 各部局學校官佐俸 | ||||||||||
官名 區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
大將軍 | 左將軍 | 右將軍 | 大都尉 | 左都尉 | 右都尉 | 大軍校 | 左軍校 | 右軍校 | ||
總長 | 次長 | 局長 | 科長 | 一等科員 | 二等科員 | 三等科員 | 一等額外 | 二等額外 | ||
月俸 | 現金 | 一百六 十元 |
一百四 十元 |
一百二 十元 |
一百元 | 八十元 | 六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公債 | 七十元 | 六十元 | 五十元 | 四十元 | 三十元 | 二十元 | 十元 | |||
備考 | 一、各省部局、學校官,均參照此表發給。 一、凡任學堂武學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給。 一、凡各部局、學校內司書人員,按兩等發給,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學校有參議、顧問等官,均按等級,照附表發給。 |
第二表 士兵餉 | ||||||
職名 區分 |
軍士 | 兵 |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等兵 | 一等兵 | 二等兵及輸送兵 | |
月餉 | 七元 | 六元 | 五元 | 四元五角 | 四元 | 三元五角 |
備考 |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餉銀三元。 一、夫役每月給餉銀三元。 一、護兵、馬弁,可按兵之餉額,分別發給。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發給,不在月餉中扣除。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
第三表 各學生津貼 | ||
職名 區分 |
陸軍學生官 | 陸軍入伍生 |
月額 | 以上士爲準 | 以上等兵爲準 |
備考 | 一、陸軍軍官、軍需、軍醫、各海軍專門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上等兵餉額爲準。 一、陸軍中、小各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二等兵餉額爲準。 |
第四表 官佐旅費 | ||||
官名 區分 |
上等官佐 | 中等官佐 | 初等官佐 | 額外官佐 |
日給 | 四元 | 三元 | 二元 | 一元 |
備考 | 按此表所定專爲各官佐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上等各官佐按頭等坐位發給,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卽以槪算數發給或實報實銷。 |
第五表 士兵學生旅費 | ||
職名 區分 |
軍士(學習官同) | 兵(入伍生同) |
日給 | 五角 | 四角 |
備考 | 按此表所定專爲士兵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軍士、兵均按三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同第四表。 |
第六表 人糧 | ||||
平時人糧 | 區分 | 基本定量 | ||
品種 | 一人一日量 | |||
飯類 | 大米 | 二十一兩 | ||
菜類 | 肉魚類 | 內一種 | 三兩 | |
生乾菜 | 內一種 | 一斤六兩 | ||
加味品 | 食鹽醬油等類 | 三錢 | ||
攜帶人糧 | 熟飯 餅飯乾 |
內一種 | 十六兩 十八兩 十二兩 | |
罏頭肉類或他項葷菜 鹹菜 |
內一種 | 四兩 一兩 | ||
加料 | 煙酒與各點心 | |||
注意 |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價暫以銀元一角爲標準。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價,以實價計算。 | |||
備攷 | 一、代用品種與輸送中之減量臨時酌定。 一、魚肉類若不每日食用,可積爲星期三與星期六食用。 |
第七表 馬糧 | ||||
平時馬糧 | 區分 | 基本定量 | ||
品種 | 一馬一日量 | |||
穀類 | 大麥 | 四斤 | ||
麩子 | 三斤 | |||
草類 | 穀草(粟草) 稻草 |
內一種 | 十二斤 | |
攜帶馬糧 | 穀類 | 大麥 | 四斤 | |
麩子 | 三斤 | |||
備考 | 一、大麥代用品用豆類時,不得過定量三分之二;用粟與高粱時,可與大麥同量。 二、每馬每日飼料代價暫以二角爲限。 三、凡特別狀况,須預備飲水時,每匹一日之量以一斗爲標準。 四、馬匹輸送中(鐵道船舶)可減少本表定量六分之一。 五、對於食慾不強之馬匹可加給食鹽。 |
第八表 各兵服裝槪數 | ||||
呢軍帽 帽章在內 |
一 | 半長靴 | 砲兵 一 | |
呢軍衣褲 領肩章在內 |
一 | 毛毯 | 二 | |
呢外套 風帽在內 |
一 | 背包 步工兵全部砲兵半數 |
一 | |
衛生衣 | 一 | 水筒 | 一 | |
襯衣 | 二 | 飯盒 | 一 | |
襪子 | 三 | 被服修理具 | 一 | |
呢裹腿 | 工步兵 一 |
軍用手簿 | 一 | |
手套 | 一 | 雜囊 | 一 | |
長靴 馬刺在內 |
馬輜兵 一 |
攜帶天幕 | 一 | |
短靴 | 一 | 一 | ||
備考 | 一、絨衣保存期間以地方氣候寒暖爲標準,或四年、或三年、或二年半,容後查明規定。 一、每兵初次服裝費暫以步兵爲標準,約共計一人需費四十五元,其餘各兵種之初次服裝費宜按此表酌量增減。 一、本表所列軍衣暫以冬服爲標準,夏服容後酌定。 |
第九表 軍隊醫院預備被服 | ||||
品名 | 數目 | 品名 | 數目 | |
棉衣 | 一 | 棉褥 | 一 | |
襯衣 | 一 | 袷衣 | 一 | |
白褥單 | 一 | 枕頭 | 一 | |
枕頭布 | 一 | 棉被(或毛氈) | 一 | |
備考 | 一、此表分上、下兩欄,列入軍隊醫院均宜按照所列全數准備。 |
第十表 馬匹諸費定額 | |||
購馬費 | 匹 | 六十 | |
馬具費 | 每人 | 五十元 | |
保存費 | 每年 | 十五元 | |
裝蹄費 | 每月 | 五角 | |
剔毛費 | 每年 | 一元 | |
備考 | 一、剔毛時期當因各處氣候而殊,容後酌定。 |
第十一表 埋葬費 | ||
區分 | 金額 | |
上等官佐 | 八十元 | |
中等官佐 | 六十元 | |
初等官佐 | 四十元 | |
額外官佐 | 三十五元 | |
軍士學生 | 三十元 | |
兵 | 二十元 | |
備考 |
第十二表 醫藥費 | ||
區分 | 日額 | |
上等官佐 | 三元 | |
中等官佐 | 二元 | |
初等官佐 | 一元 | |
額外官佐 | 八角 | |
軍屬 | 五角 | |
備考 | 按軍人、軍屬因公傷病者,原宜一體入陸軍醫院,但因事實上有不能盡數由陸軍醫院療養者,則按本表發給。 |
第十三表 公費 | |||||
隊 區分 |
軍司令部 | 師司令部 | 旅司令部 | 團本部 | 營本部 |
月額 | 四百元 | 三百元 | 一百元 | 一百元 | 一百元 |
備考 | 一、各連公費皆歸營本部支出,馬隊則由團本部支出,每月歸營本部或團本部報銷。 一、以上各公費係辦公購買消耗品及一切雜項使用,其款由各部軍需官經理。 一、各處公費每月一日發給,末日決算,呈送軍或師司令部轉報陸軍部據實核銷。 一、各部局、學校之公費由各處預算內規定數目,按月報部據實核銷。 一、各公費每月若有贏餘時,卽存儲該司令部及該本部,一俟年終即報部繳銷。 |
紀事
[編輯]陸軍部致湘桂都督取銷湘桂聯軍總司令並將原有軍隊編爲一師電
[編輯]長沙譚桂林陸都督鑒:湘桂聯軍總司令刻由沈幼嵐先生提議取消,茲擬就袁華選、趙恆惕、程子楷、陳裕時四君原有之軍隊編爲一師,𨽻屬於中央政府,諸君志同道合,必能聯爲一氣,練成勁旅。除電知湘桂都督外,用特奉聞,如荷贊同,祈速電覆爲盼。黃興叩。蒸。
雜報
[編輯]總統府收發處通告
[編輯]一、凡來本府投遞文件者,均由本處蓋戳註明月日,發給收條爲據。
二、凡來本府投遞文件者,均在外傳事處暫候,俟傳事處將文件呈交本處騐閱收受。
三、凡投遞本府文件,無論收受與否,均須由傳事將文件呈交本處驗閱,如外傳事不爲呈交或有延宕情事,准由該投遞人指明姓名函訴本府究辦。
四、本府收受文件槪不索取分文,倘有此項情弊,亦照前條辦理。
五、凡投遞文件非本府權限內所管者,槪不收受,該投遞人須自向主管公署投遞,但得由本處註明該文件主管公署及其地址。
六、凡不應歸本府收受文件,如該投遞人仍願留存本府備查者,准予收受,但不批覆。
七、凡條呈文件均予一律存查,分別批答。
電報
[編輯]南京去電1則
[編輯]南北各省都督、各軍司令、天津民意報李石貞、天津及全國各報舘均鑒:現在淸帝業已退位,民國統一,茲定於本月十五日舉行民國統一大慶典。孫文。元。(南京去電)
襄陽來電1則
[編輯]南京大總統、陸軍部長、武昌副總統鈞鑒:頃接西安儉電,文曰:「襄陽軍政分府轉鄂黎、黃二元帥:憨虞軍冒雪血戰二日夜,幸告克復。豫西俠士王天縱、柴雲昇、趙長榮等各以千人來歸。軍威方張,而停戰期滿,我是以有靈寶之役,虜卒敗衄B04454-011,奔竄至百餘里。陝州克復,我軍進攻澠池。而復訂停戰限期之電至,乃通牒敵人,期如約休養兵士。不意虜軍多詐,陽允停戰,而乘退軍之際,昏夜來襲,遂致蹉跌。虜廷以爲可乘,且聞我西事方急也,乃調第六鎭一協、毅軍六營,全力來犯。陽歷二十日,兵逼潼關,我軍力戰竟日,死傷枕籍,卒以兵單械少,潼關遂再失陷。我軍火器銳鋒難遏,乃以省垣援師防堵華軍,南屯商雒,與爲角。南和北戰,蕞人狹謀,已陷我三招,今又及秦川矣。時不可失,寇不可長,祈決計北伐,無再猶豫。再鈁軍擬出荊紫關,與襄軍夾易據終,以通秦木之路,一以撲動淸軍之駐步勝及潼關者。惟槍械不給,望速設法接濟。秦隴豫東征都督張鳳翽叩。」又文曰:「軍政分府轉鄂軍都督黎鈞鑒:別久思深,聞任內閣總理,賀賀。陝省潼關失守,省城危在旦夕。望速撥隊救援,並望火速接濟槍械,是所哀禱。乞速復。秦北路統帶任延琇叩。禡印。」各等因。查潼關失守後,警電紛來,陝省危在旦夕,係屬實情。現季招討與張司令已準備分道出師,進攻宛、鄧,以資燃急。仁菼應召車下,日內啓行,餘容面陳。仁菼叩。冬。(襄陽來電)
廣東來電1則
[編輯]孫總統鑒:魚電敬悉。共和底定,萬衆歡忭。復蒙電留陳督鎭粵,尤爲感佩。敝會曁各社團等均經一志,堅留陳理粵,亦承俯允,人心賴安。特聞。粵商維持公安會、總商會、七十二行、九善堂等仝叩。齊。(廣東來電)
上海來電1則
[編輯]南京孫大總統、外交部鑒:上海華洋訴訟與審判廳商定:華人居住租界者,憑審判廳出票,送領事簽名,會捕房協提;居華界者,憑會審公堂出票,送本使簽字,會審吏協提照准。法領事認爲向章照辦公共租界,而領袖領事謂照向章,凡華人在租界,必向會審公堂Page:ROC1912-02-15臨時政府公報16.pdf/23Page:ROC1912-02-15臨時政府公報16.pdf/24Page:ROC1912-02-15臨時政府公報16.pdf/25Page:ROC1912-02-15臨時政府公報16.pdf/26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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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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