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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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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4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五日 第十六號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5日於南京府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20日)
  1. 大總統令財政部准派交通部湯總長充南洋勸募公債總理並刊發關防 頁1.1
  2. 教育部批民立女中學堂創辦人蘇本農等請撥欵補助稟 頁1.1
  3. 教育部批前兩江師範學堂附屬小學教職員卓璋等請開學並委任校長呈 頁1.2
  4. 教育部批前兩江師範學堂畢業生臧祐等請維持兩江師範學堂並委任校長呈 頁1.2
  5. 實業部批張福保等請造海清鐵路便於運鹽呈 頁1.2
  6. 實業部批劉金階胡大華等請開辦工作四廠稟 頁1.2
  7. 實業部批王潛性請設保衛實業協會呈 頁1.3
  8. 實業部批高捷胡儁清請清理屯田繳價稟 頁1.3
  9. 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續) 頁1.3-1.17
  10. 陸軍部致湘桂都督取銷湘桂聯軍總司令並將原有軍隊編為一師電 頁1.18
  11. 總統府收發處通告 頁1.18-1.19
  12. 南京去電1則 頁2.1
  13. 襄陽來電1則 頁2.1-2.2
  14. 廣東來電1則 頁2.2
  15. 上海來電1則 頁2.2-2.3
  16. 清江浦來電1則 頁2.3
  17. 南通來電1則 頁2.3
  18. 華僑來電1則 頁2.3
  19. 清江浦來電1則 頁2.3
  20. 武昌來電1則 頁2.4
  21. 臨時政府公報暫定則例 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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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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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財政部准派交通部湯總長充南洋勸募公債總理幷刋發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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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總長陳錦濤呈稱:「現據交通部總長來言,自願前赴南洋經理募集公債。總長鴻才碩望,久爲中外欽仰,誠堪勝此重任。並擬懇鈞府卽令總長充南洋勸募公債總理之職,幷刋發關防一顆,以資信守。總長擬趕舊歷年內出發,關防務乞刋就,樣式並宜稍小,俾便攜帶。」等情前來。查該部所稱各節,自屬爲勸募得人起見,相應准如所請。除飭印鑄局從速趕鑄關防一方,俾便帶同前往啓用視事外,合行令仰該部知照可也。此令。 關防文:「南洋勸募公債總理之關防」。

敎育部批民立女中學堂創辦人蘇本農等請撥欵補助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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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稟已悉。所稱「該校向由前江南財政局撥欵補助,擬請繼續維持,並據該創辦人來部,面請撥上海城內海防廳或右營衙門爲校舍。」等情,查以上二事均屬江蘇都督行政範圍之內,已據情轉咨江蘇都督核辦矣。此批。

敎育部批前兩江師範學堂附屬小學教職員卓璋等請開學並委任校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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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呈己悉。查江甯學務隸屬江蘇都督行政範圍之內,仰卽自行具稟江蘇都督可也。此批。

敎育部批前兩江師範學堂畢業生臧祜等請維持兩江師範學堂並委任校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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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呈已悉。查兩江師範學堂屬於江蘇地方府,仰自行具稟江蘇都督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張福保等請造海淸鐵路便於運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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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悉。造路與運鹽關係密切,誠如所陳。惟路政歸交通部管轄,業經稟呈,仰候交通部批示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劉金階胡大華請開辦工作四廠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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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陳開辦縫工、皮工、鐵工、鞋工四廠,皆當務之急。惟須自籌資本,擇地開辦,所請發給公欵之處,可勿庸議。

實業部批王潛性請設保衛實業協會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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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悉。以獨力創保衞實業協會,願力誠宏。惟細核所陳各條,似與實業協會性質辦法未盡相合。至招零星股,本欲創實業公司,必先有殷實商家認定巨股,方能再招外股,照所陳辦法條理未淸着,須從長計劃可也。此批。

實業部批高捷胡儁淸請淸理屯田繳價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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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稟屯田繳價,藉充軍用,足見留心政務,各具熱忱。惟此項官田,前於漕運改折時,曾經奏請併衛於縣議定章程,令屯衛各丁照章繳價,通行各省遵辦。各該州縣奉行後,有已收者,有收及半者,有全未收者,其未收之處究因何故,此等要政,非通飭各州縣查明從前辦法,及嵌坐州縣境內之戶口冊檔,並收解簿據,未便輕易舉辦。且連年荒歉,錢糧尙多延緩,此等大宗田價收繳有何把握,事關淸理屯田,係財政部專責,旣經徑稟,仰候批示祇遵可也。此批。

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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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

官佐

官名
區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額外官佐
大將軍 左將軍 右將軍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大軍校 左軍校 右軍校 司務長
月俸 七百元 五百五
十元
四百元 三百元 二百二
十元
一百六
十元
八十元 五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備考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七成現金、三成公債票。
一、在部局與學校各官佐,現因時款支絀,暫行減少,按附表發給。
一、軍隊中暫用之一、二、三等書記,按照左、右軍校及司務長,分別發給。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附表

各部局學校官佐

官名
區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大將軍 左將軍 右將軍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大軍校 左軍校 右軍校
一等科員 二等科員 三等科員 一等額外 二等額外
月俸 現金 一百六
十元
一百四
十元
一百二
十元
一百元 八十元 六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二十元
公債 七十元 六十元 五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二十元
備考 一、各省部局、學校官,均參照此表發給。
一、凡任學堂武學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給。
一、凡各部局、學校內司書人員,按兩等發給,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學校有參議、顧問等官,均按等級,照附表發給。

第二表

士兵

職名
區分
上等 一等 二等兵及輸送兵
月餉 四元五角 三元五角
備考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餉銀三元。
一、夫役每月給餉銀三元。
一、護兵、馬弁,可按兵之餉額,分別發給。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發給,不在月餉中扣除。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第三表

各學生津

職名
區分
陸軍學生 陸軍入伍
月額 以上士爲 以上等兵爲
備考 一、陸軍軍官、軍需、軍醫、各海軍專門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上等兵餉額爲準。
一、陸軍中、小各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二等兵餉額爲準。

第四表

官佐旅

官名
區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額外官
日給
備考 按此表所定專爲各官佐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上等各官佐按頭等坐位發給,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卽以槪算數發給或實報實銷。

第五表

士兵學生旅

職名
區分
學習官同) 入伍生同)
日給
備考 按此表所定專爲士兵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軍士、兵均按三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同第四表。

第六表

平時人糧 區分 基本定
品種 一人一日量
飯類 大米 二十一兩
菜類 內一種 三兩
內一種 一斤六兩
加味品 食鹽醬油等類 三錢
攜帶人糧 熟飯
內一種 十六兩
十八兩
十二兩
罏頭肉類或他項葷菜
鹹菜
內一種 四兩
一兩
加料 煙酒與各點心
注意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價暫以銀元一角爲標準。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價,以實價計算。
備攷 一、代用品種與輸送中之減量臨時酌定。
一、魚肉類若不每日食用,可積爲星期三與星期六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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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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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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