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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检署侦办夏姓被告父子被诉涉嫌杀人等案件侦查终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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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检署侦办夏姓被告父子被诉涉嫌杀人等案件侦查终结说明
作者:台中地检署
2023年
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295830/657577/1075754/post

台中地检署侦办夏姓被告父子2人被诉涉嫌杀害赖姓死者等案件,业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爰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杀人罪嫌部分,经检察官详细搜证后,因查无充分之积极证据而认其等罪嫌不足而为不起诉处分。

本件赖姓死者于民国112年5月4日经救护人员送医急救无效而死亡后,经警方于同年月5日报请本署检察官相验,本署谢怡如检察官于当日即率同本署法医师前往相验,并讯问死者家属、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经检察官讯问完毕,初步认其涉有杀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谕知新台币30万具保候传。检察官并于同日联系法医研究所,择定于同年月9日进行解剖。

检察官于本案发生后,迅即针对所有可疑事证,指挥司法警察密集进行相关侦查作为,除调取相关之监视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关人等之通联纪录、就医纪录、车行纪录等外;检察官并同时实施相验、解剖、勘验(现场)、鉴定(毒药物、生物迹证、指纹…等)、搜索、扣押、数位采证(分析)及地毯式搜寻相关证人进行约询等共100馀项侦查作为,以厘清下列四大重要疑点:

一、被告夏○源与死者有无结婚真意?

经查:据本案所查得之数位鉴识、通联纪录、行车纪录等分析, 被告夏○源与死者,双方几乎毫无交集。且据死者之高中辅导纪录,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学遭拒而有情绪困扰而接受辅导。另检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与死者之结婚证人系随机任意找寻,该2位证人甚而不清楚系何人欲结婚及双方家长亦无不知悉两者结婚之情事,认定夏姓被告与死者显无同性结婚之真意。

二、死者坠楼前有无遭施打或服用毒药物?

经查:死者经检察官会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法医师进行解剖鉴定,其报告指出:死者体内并未检出酒精、葡萄催芽剂、氰化物或足以导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药物(共验2551种);另台湾大学法医研究所亦函文鉴定说明,人体如被注射高剂量之氯化钾或磷酸钾,血液中钾离子浓度不可能验出正常值,而依死者于急救时,就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所出具之死者体内血液钾离子浓度为正常等意见,是死者于生前尚无遭短时间注射高剂量氯化钾或磷酸钾之可能。从而,本件查无死者于坠楼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药物之事证。

三、死者系自何处坠楼身亡?

经查:根据夏姓被告居住之10楼阳台栏杆所遗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阳台外侧前缘平台上亦有擦状抹痕,并在栏杆外侧检出死者DNA等情,比对现场勘查采证之坠楼路径及身上之致命伤(外观呈平行2条伤痕状,左后背部钝挫伤,引起左侧多处肋骨骨折、两侧血胸、胸腹部多处脏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应系撞击该社区大楼凸出屋檐,再坠落树丛、压挤折断树枝减缓冲击后掉落地面。

四、现场及被告夏○源身上有无犯罪迹证?

经查:检察官于指挥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处搜索并对被告夏O源之身体与所著衣物进行勘查采证后,被告夏○源身体及双手经检视未发现可疑伤痕或痕迹,其所穿著衣物经多波域光源检视,亦无可疑迹证及血迹反应;并再根据被告夏○源及死者之DNA鉴定报告,被告夏○源与死者之指甲内均无血迹反应,亦无对方之DNA等情,实可研判双方并无肢体接触。另再根据死者之解剖鉴定报告意见,未发现死者双手有明显的防御抵抗伤;颈部无骨折出血、无索沟或指痕,两侧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和气管均完整无骨折、食道无异状。除颈圈所造成的压迫外,并无其他外力导致之压迫伤势等情,显见死者并无遭外力侵犯、伤害甚至压迫勒颈之情事。

至死者家属及外界于本案侦办期间所提查证方向之调查结果如下:

一、死者坠楼倒卧处之草皮早已呈枯黄之状态,并非因死者呕吐毒药 物所致:

经检察官指挥警方询问夏姓被告社区保全人员暨死者坠楼第一时间所拍摄之照片所示,死者坠楼倒卧处之草皮早已呈枯黄之状态,并非因死者呕吐毒药物所致。

二、死者右手针孔及颈部伤痕之原因,应系死者送医救治时,施打针 剂、套用护颈所致:

根据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之相关监视录影画面、死者急救病历及相验照片所示,死者送医时,医护人员确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针剂,并对死者套用护颈,且该死者颈部伤痕所呈之线条与护颈形状相符,因此针对死者右手针孔及颈部伤痕之原因,应系死者送医救治时,施打针剂、套用护颈所致。

三、死者体内并无酒精反应,更无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本件于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虽检测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鉴定报告中之血液、尿液却无酒精反应。此经法医研究所法医师于侦查中到庭证称:有可能是饮用的量比较少或者喝下去之时间比较短,来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进到血液中才会对人体产生影响,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最准确的等语明确。是依上开解剖鉴定之科学数据所示,死者体内并无酒精反应,更无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四、法医研究所法医师于侦查中到庭证述,死者之出血量虽仅800cc

,仍会死亡:

死者经解剖鉴定后,法医研究所法医师于侦查中到庭证述称:死者因其坠落后体表并无裂开,故其倒卧现场并无血液喷溅痕迹,又死者除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约800cc外,脏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内,是属于多重创伤,所以有伤及循环系统造成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并有两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无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约800cc左右,加上两肺已塌陷无法呼吸,所以还是可能导致他死亡等语。

五、查无死者自其他楼层坠楼之可能:

本件经检察官针对外界所质疑之3楼、8楼进行查证,该3楼住户于侦讯时表示,完全不认识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门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语,并提供住家动态监视影像画面,经检视皆无陌生人进入家中,是3楼之该层住户与本案实属无关。另该社区之8楼而言,外界所指与被告夏○源、夏○盛有关之户别为8-1户(被告夏○源所住10楼之户别为10-3),其与死者坠楼倒卧之处,水平位移长达10公尺,且再衡诸上开所述,现场树丛树枝有压断折损及死者身上之致命伤痕(外观呈平行2条伤痕状)应系撞击该社区大楼凸出屋檐所致等情,断无自8-1户处坠楼之可能。另检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楼层住户后,均表示在坠楼前皆无发现异常情事,是依现有查得之事证,实无法遽认死者系自其他楼层坠楼可言。

六、死者亦无因意识昏迷遭人自大楼(无论何楼层)抛出之可能:

死者并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药物、酒精致昏迷,以及并无遭外力侵犯、伤害甚至压迫勒颈之情事,业如上述,是死者亦无因意识昏迷遭人自大楼(无论何楼层)抛出之可能。

七、外界另有质疑被告夏○源于案发后,有变装携带证物离去等情,应属误载:

经检察官指挥警方查证后,该张媒体所登载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红、白、蓝T恤)系拍摄于112年5月8日,案发日(5月4日)被告夏○源系身著浅灰色外套,此有相关监视录影画面及翻拍照片可资证明。另死者坠楼后,被告夏○源系搭乘电梯下至一楼,亦有社区大楼监视录影画面可参,故相关外界所传其系步行下楼此节,亦属误会,并此叙明。

八、被告夏○源拒绝测谎:

至被告夏○源为何没有测谎乙节,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9号刑事判决意旨,测谎基本程式要件,须经受测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经检察官讯问后,拒绝测谎,检察官实无法责令强行执行测谎。

综上所述,本案经检察官缜密搜证,并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鉴识中心、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识科、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及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等专业坚实之办案团队与鉴定机关,除依上开查得之相关事证外,再逐一分析、检视及相互核对证人之供述、通联纪录、通讯软体对话纪录、数位鉴识、社区磁扣刷卡纪录及社区与道路监视器影像等证据资料,均无从认定被告夏○源与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杀人罪嫌,而认均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0款规定为不起诉处分。另被告夏○源于无结婚之真意下,前往台中市北屯区户政事务所办理同性结婚登记,致仅有形式审查权之公务员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并据此换发新国民身分证,足生损害于户政机关管理结婚登记之正确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实之核心价值,对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盘搜证,以厘清事实。然检察官身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须严守罪刑法定及无罪推定原则,若查无积极证据足资证明犯罪嫌疑,实无法仅凭臆测、推论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动机、举措即遽论其涉嫌犯罪,此为法治国家之安定基础及保障人权之司法精神。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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