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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102.12.24北市警内分交字第10237256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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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102.12.24北市警内分交字第10237256600号

亲爱的市民您好:
  关于您所问的问题回复如下:
亲爱的市民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事项,本分局说明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违规纪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暨同条例第7条之2规定,员警得以当场所见事实拦停举发或迳行举发。
二、有关车牌000-000重机车驾驶人于102年9月16日19时22分许,行经本市内湖路2段29巷口,经本分局员警拦查制单举发“机车驾驶人安全帽未扣紧帽带”一案。您反映“可否提供当日搜证照片影像?”,依上开处罚条例第7条之2规定,即系考量其发生往往在瞬间或由勤务员警专业判断目睹违规情事,不必以摄影、录影器材立即取证,仍得以拦查举发,无须采证照片依法即可迳行告发。
三、另您反映“未紧扣定义为何?”,参照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88条第2项3款明文,机车驾驶人配带安全帽,应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确,于颚下系紧扣环,安全帽并应适合头形,稳固戴在头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动,且不可遮蔽视线。稽查员警当下明确目睹驾驶人之安全帽帽带呈现晃动状态,并无于颚下系紧扣环,是以员警本于职责所在,依上述规定举发作为并无不当。故仍吁请您骑乘机车时,应妥适紧系安全帽扣环,以保障行车安全。
四、如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义或说明不及之处,请洽承办人:张世昌(电话:2790-0505转1710),将为您提供更详尽说明、服务。
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分局长 张奇文 敬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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