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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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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期间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 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废止)
中华民国57年(1968年)6月8日
台湾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46615号

中华民国 57 年 6 月 8 日 制定9条台湾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46615号
中华民国 63 年 1 月 5 日 废止9条台湾省政府令(57) 府秘法字第537号

第一条

戡乱期间台北市政府依据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设置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第二条

管理局隶属于台北市政府,受市长监督指挥,办理上级交办事项。
该辖区内地方自治事项,由市政府授权管理局办理之。

第三条

管理局之行政区域为士林、北投两区,管辖士林、北投两区公所。

第四条

管理局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五条

管理局委任以上人员之任用,由管理局遴员荐报核派。

第六条

管理局经费,由台北市政府授权该局自筹支应,不敷时得请市政府补助之。
管理局收支预算,由台北市政府送请台北市议会审议。

第七条

管理局局长暨各单位主管列席台北市议会

第八条

管理局与市政府各局处室业务联系办法另订之。

第九条

本办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后实施。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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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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