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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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2014年9月5日
裁判字号: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基小 字第 1227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103.09.05
裁判案由:给付借款
裁判全文: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简易庭小额民事判决
                  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号
原   告 第一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简明仁
诉讼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杨进胜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给付借款事件,本院于民国103年9月3日言词
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陆万肆仟捌佰壹拾贰元,及其中新台币肆
万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周年百分之十九点九七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得假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9     月    5     日
                  基隆简易庭法  官  蔡聪明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对于本件判决如有不服,应于收受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书状,上诉于本院合议庭,并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具缮本。
如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当事人之上诉,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上诉状应记
载上诉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原判决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
(二)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9     月    5     日
                            书记官  陈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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