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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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2014年9月5日 |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基小 字第 1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103.09.05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楊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