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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各县政府区署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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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各县政府区署组织规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8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8月13日
1946年8月29日
公布于民国35年8月29日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致未艳署民第19822号

中华民国 35 年 8 月 13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35 年 8 月 29 日 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致未艳署民第19822号
中华民国 41 年 8 月 4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41 年 8 月 4 日 公布台湾省政府令 肆壹禾冬府综法字第72220号 公告废止

第一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区署为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区内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地方自治事务,其组织视事务之繁简,分为三等。

第三条

区署设区长一人,荐任,承县长之命,综理全区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其辖区内警察所人员。

第四条

区署设总务,民政,建设三课,各置课长一人,委任,分掌各该课事务。各课职掌,于区署办事细则规定之。

第五条

区署应设员额,除前二条规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等区署设课员十一人,办事员十二人;
 二等区署设课员九人,办事员十人;
 三等高署设课员七人,办事员八人。

第六条

区署视事务之繁简,得酌置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七条

区署设区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区长;
 区署各课课长;
 警察所所长;
 本区所属乡镇长;
 本区各中心学校校长;
 其他由区长指定之人员。

第八条

区署得附设调解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区务会议规则及区署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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