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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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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8月12日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8年)

中华民国 35 年 8 月 12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0 月 4 日 修正条文台湾省政府令(38) 酉江府综法字第56084号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3 日 废止11条台湾省政府代电(41) 丑真府纲纶字第12456号 丑真府纲戊字第12456号

第一条

本省为适应山地实际需要,加强山地行政设施起见,特订定本规程,凡本规程所未规定者,仍依本省乡镇组织规程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山地乡公所乡长,由乡民代表会依法选举合格人员充任之。
前项乡长在未实行民选前,暂由县政府遴选富有声望之本乡合格公民充任之。

第三条

山地乡公所置副乡长一人,暂不举行民选,由县政府就受训合格之山地行政人员派充之。

第四条

山地乡公所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每股置主任一人,除警卫股主任由警察派出所巡官兼任外,馀由县政府就受训合格之山地行政人员派充之。

第五条

山地乡公所置干事六人,户籍员一人,事务员三人,均由县政府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
前项干事中,应指定一人为户籍干事。

第六条

山地乡公所置技士二人,由县政府就受训合格人员派充之,办理农林,水利,交通,营建等事务。

第七条

山地每乡设国民学校一所,隶属于乡公所,校长由文化股主任兼任,置专任教员若干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八条

山地每乡设卫生所一所,隶属于乡公所,置医师兼所长一人,护士二人,均由县政府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

第九条

山地村办公处,置村长一人,由村民大会就本村公民中依法选举之。并置副村长一人,暂不举行民选,由该管乡公所,就受训合格人员派充之。
前项村长副村长,均得支领规定之薪津。

第十条

山地村办公处,置专任干事一人,由该管乡公所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

第十一条

山地每村设国民学校一所,隶属于村办公处,校长由副村长兼任,置专任教员若干人,由校长聘充之。

第十二条

山地村办公处,得附设疟疾防治所,专置干事一人,由该管乡公所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受村长副村长之监督,乡卫生所之指挥,办理防治疟疾事务。

第十三条

山地村办公处,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由村长副村长及村专任干事,村国民学校教员分别兼充。

第十四条

山地各乡,由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遴派受训合格人员充任指导员(荐任或委任),受该管县政府指挥监督,辅导山地乡村工作人员办理一切事务。

第十五条

山地乡村工作人员,经训练合格依法派委后,均应造列详历表报省查核。
前项人员,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如认为必要,得遴选合格人员迳行派充。

第十六条

山地乡村工作人员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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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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