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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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台湾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9月11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台湾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8年)

  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 0950017843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3 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 0982260321 号令修正发布第 3、13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 1002260533 号令修正发布第 11、13 条条文;除第 11 条条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第一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市)自治事项。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本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其馀委员为兼任,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依台湾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第三条派任之委员,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继续专任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第四条  本府委员会议议决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市)自治事项。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三、主席交议事项。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府设四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置副秘书长一人,襄助秘书长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专门委员、科长、技正、秘书、编审、专员、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八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资讯事项。

第十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本府为办理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事宜,分十二区设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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