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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报告书第四辑/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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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贰、修改监察法规 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报告书第四辑
叁、监察经过
肆、选举投票情形及结果 

叁、监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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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定本会法令规章及加强选举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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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公职人员选举,欲期办理完善,必须候选人、选举人与主办选举机关三方面均能切实守法,始可达成,迩来各方均以选举风气不良相诟病,其所谓选举风气不良,当系指候选人之非法竞选,如以金钱实物贿赂选举人使其对选举权为一定之行使,及选举人之收受贿赂等行为,虽然法规有台湾省妨害选举罢免取缔办法以及本会为是项取缔办法之执行机关,对选举负监察之责,但对妨害选举者祗能作消极之制裁,积极方面,实有赖于候选人及选举人等之自觉,凛于法律之尊严与明了民主政治重在守法之意义,始克有济。 总统对台湾省行政会议训词中昭示:“台湾地方自治,施行日久,规模已具,公职人员之选举,应以‘守法、节约、选贤与能’为鹄的,以革新选举风气,由选举风气的革新,可以达成政治风气的革新,更进而使社会风气为之革新”。 黄主席也曾在行政会议中训示:“本人认为在各种选举中,最值得重视的仍然是风气问题,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竞选,不独将破坏民主政治的常轨,而且也将为社会带来无尽的纷扰,所以我们要运用各种方法来改善选举风气,务使明年的选举弊绝风清”。本会懔于责任之重大,自应益加惕励,全力以赴,用副殷望,为加强选举监察工作,改善选举选举风气,特于五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召集本会全体委员曁全省二十县市监察小组会议召集人等举行工作座谈会,内政部徐部长、季次长、省政府民政厅翁厅长均应邀莅会训示与指导,徐部长并即席训示:㈠要做到公正、合法。㈡要严办违法贿选。㈢要发挥候选人推荐监察员相互监察之精神。㈣要奖励人民合作检举违法贿选的案件勗勉与会人员,座谈会通过“加强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监察工作事项”及要案。又于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提经第八十四次委员会议通过“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工作纲要”(见附录三)及“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各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监察事项(见附录四)各一种,以为执行监察任务之准则,内容对于本会曁县市监察小组委员工作之分A04229-005与执行,违法案件之调查与处理,选举事务之监察,候选人及选举投票人之竞选活动之监察,投(开)票所监察人员之遴聘与服务等,均作详尽之规定,且有具体改新与措施,使选举监察工作发挥功能与绩效。以上三种法令规章,均经报奉 省政府核备有案。兹录加强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监察工作事项全文如次:

甲、关于选举法令之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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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关于选举事务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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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关于候选人及选举投票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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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关于投票所开票所监察人员之遴聘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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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县市监察小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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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兼乡镇县辖市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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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派委员分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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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警机关严密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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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聘投票所开票所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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