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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報告書第四輯/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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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修改監察法規 臺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報告書第四輯
叁、監察經過
肆、選擧投票情形及結果 

叁、監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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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本會法令規章及加強選舉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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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欲期辦理完善,必須候選人、選舉人與主辦選舉機關三方面均能切實守法,始可達成,邇來各方均以選舉風氣不良相詬病,其所謂選舉風氣不良,當係指候選人之非法競選,如以金錢實物賄賂選舉人使其對選舉權爲一定之行使,及選舉人之收受賄賂等行爲,雖然法規有臺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以及本會爲是項取締辦法之執行機關,對選舉負監察之責,但對妨害選舉者祗能作消極之制裁,積極方面,實有賴於候選人及選舉人等之自覺,凛於法律之尊嚴與明瞭民主政治重在守法之意義,始克有濟。 總統對臺灣省行政會議訓詞中昭示:「臺灣地方自治,施行日久,規模已具,公職人員之選舉,應以『守法、節約、選賢與能』爲鵠的,以革新選舉風氣,由選舉風氣的革新,可以達成政治風氣的革新,更進而使社會風氣爲之革新」。 黃主席也曾在行政會議中訓示:「本人認爲在各種選舉中,最值得重視的仍然是風氣問題,以不正當的手段從事競選,不獨將破壞民主政治的常軌,而且也將爲社會帶來無盡的紛擾,所以我們要運用各種方法來改善選舉風氣,務使明年的選舉弊絕風清」。本會懍於責任之重大,自應益加惕勵,全力以赴,用副殷望,爲加強選舉監察工作,改善選舉選舉風氣,特於五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召集本會全體委員曁全省二十縣市監察小組會議召集人等舉行工作座談會,內政部徐部長、季次長、省政府民政廳翁廳長均應邀蒞會訓示與指導,徐部長並即席訓示:㈠要做到公正、合法。㈡要嚴辦違法賄選。㈢要發揮候選人推薦監察員相互監察之精神。㈣要獎勵人民合作檢舉違法賄選的案件勗勉與會人員,座談會通過「加強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監察工作事項」及要案。又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提經第八十四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工作綱要」(見附錄三)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各縣鄕鎭縣轄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監察事項(見附錄四)各一種,以爲執行監察任務之準則,內容對於本會曁縣市監察小組委員工作之分A04229-005與執行,違法案件之調查與處理,選舉事務之監察,候選人及選舉投票人之競選活動之監察,投(開)票所監察人員之遴聘與服務等,均作詳盡之規定,且有具體改新與措施,使選舉監察工作發揮功能與績效。以上三種法令規章,均經報奉 省政府核備有案。茲錄加強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監察工作事項全文如次:

甲、關於選擧法令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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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關於選擧事務之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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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關於候選人及選擧投票人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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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關於投票所開票所監察人員之遴聘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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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縣市監察小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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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兼鄕鎭縣轄市聯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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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派委員分區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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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警機關嚴密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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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聘投票所開票所監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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