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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报告书第四辑/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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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前言 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报告书第四辑
贰、修改监察法规
叁、监察经过 

贰、修改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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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组织规程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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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加强监察组织:本会为全省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之监察机关,事繁责重,依现行规定本会委员人数,仅十人至十六人,一遇全省普选时,每一县市尚不足委员一人,对于监察任务,实兼顾难周。为加强监察组织,发挥监察力量,将委员人数增至二十人,使全省之选举,每一县市有一委员驻地监察。

㈡充实县市人力:本会所属县市监察小组,置委员七至十一人,县以下之乡镇县辖市,则根本无组织,一遇选举,仅凭监察小组委员巡回监察,实感耳目难周,为加强监察及兼顾事实,使选举时日常有人驻地联络有关监察工作,规定各县监察小组,于选举罢免时,得视事实需要于所辖乡镇县辖市聘兼联络员,受监察小组之指挥监督,驻地联络,其人数以每一乡镇县辖市一人为限。此外,在监察小组日常事务方面,除有兼任秘书一人外,并增兼任干事一至三人,以充实县市人力,提高工作效能。

㈢修订监察人员资格:选举罢免投票所开票所监察人员,规定系由候选人平均推荐,根据以往事实,份子至为复杂,甚且有根本不识字之文盲,实无力负担监察工作,故增订文盲不得担任监察人员,以资限制。

二、台湾省妨害选举罢免取缔办法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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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规定助选员资格:候选人之助选员,原规定仅限以“助选员以与所助选之候选人同一县市之成年居民为限”,此外并无限制。因之助选员份子复杂,对于选举风气,至多影响,为改进选风,特新增规定:凡有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规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之人员,均不得担任助选员,因此等人员,均属受刑事处分或行为不端之人员,以一新社会观感。

㈡建立公费选举制度:候选人竞选宣传费用,原规定为由候选人平均负担,一般反应,认为此一规定,足以使清寒有志之士裹足不前,而雄于财力者,转可随便参加,使选风日趋败坏,应以公费办理竞选宣传,为促进选贤与能,改善选举风气,决建立公费选举制度,规定县市之选举,所有原由候选人平均负担之选举公报与政见发表会费用,全部改由政府公费办理。并为防止本无当选希望图出风头者滥行参加,复以保证金制度,规定选举结果,达最低之得票额者,保证金如数发还,以资A04229-005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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