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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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87)台内字第 6241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9 条;并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第 1、12 条条文行政院(八八)台内字第三九五四一号令
  3.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9)台内字第 3612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2、19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4.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台内字第0920057435号令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92260247号令修正发布第 10、19 条条文及编制表;并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6.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911号令修正发布第3、15、19条条文;除第3条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第一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谘议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省政府业务之谘询及建议事项。
  二、关于县(市)自治监督及建设规划之谘询事项。
  三、关于地方自治事务之调查、分析及研究发展事项。
  四、关于议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项。
  五、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规赋予之职权。

第三条  本会置谘议会谘议员(以下简称谘议员)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四条  本会置谘议长一人,由行政院院长就谘议员中提请总统任命之,综理会务;

    谘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谘议长指定谘议员一人代理,并报行政院备查。

第五条  本会谘议长、谘议员出缺时,由行政院院长补提人选呈总统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届满

    为止。

第六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由谘议长召集之,每次会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会经谘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本会谘议长认为必要时,谘议长应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
    其会期每次不得超过五日;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本会之会议程序,除本规程及本会议事规则规定者外,依会议规范之规定。

第七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台湾省政府主席列席报告。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由谘议长主持;谘议长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出席谘议员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九条  本会非有全体谘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提案之表决,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出席谘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十条  本会谘议员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支出席费、膳食费、交通费。

    违反第六条第二项召开之会议,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项规定支领出席费、膳食费、交通费。

第十一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谘议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置副秘书长一人,襄助秘书长处理本会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设议事组、研究组、行政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议事组:有关本会会议之议事行政事项。
  二、研究组:有关省政府业务与地方自治事务之调查、分析、研究及地方自治人员之培训服务事项。
  三、行政组:本会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务之协调、联络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置组长、专门委员、科长、秘书、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
第十四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主计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七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定之。
第十八条 本会议事规则,由本会订定,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十条,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发布之第三条,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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