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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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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一号
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1949年5月20日
总统令 (民国76年7月14日)解严
一、本部为确保本省治安秩序,特自五月二十日零时起,宣告全省戒严。
二、自同日起,除基隆高雄马公三港口在本部监护之下,仍予开放,并规定省内海上交通航线(办法另行公布)外,其馀各港,一律封锁,严禁出入。
三、戒严期间规定及禁止事项如左:
(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两港市,每日上午一时起至五时止,为宵禁时间非经特许,一律断绝交通,其他各城市,除必要时,由各地戒严司令官依情形规定实行外,暂不宵禁。
(二)基隆高雄两市各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统限于下午十二时前,停止营业。
(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动摊贩,不得有抬高物价,闭门停业,囤积日用必需品扰乱市场之情事。
(四)无论出入境旅客,均应遵照本部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并受出入境之检查。
(五)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及游行请愿等行动。
(六)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
(七)严禁人民携带枪弹武器或危险物品。
(八)居民无论家居外出,皆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检查,否则一律拘捕。
四、戒严期间,意图扰乱治安,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依法处死刑。
(一)造谣惑众者
(二)聚众暴动者
(三)扰乱金融者
(四)抢劫或抢夺财物者。
(五)罢工罢市扰乱秩序者
(六)鼓动学潮,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
(七)破坏交通通信,或盗窃交通通信器材者
(八)妨害公众之用水及电气煤气事业者
(九)放火决水,发生公共危险者
(十)未受允准,持有枪弹或爆裂物者
五、除呈报及分令外,特此布告通知。

主席兼总司令陈 诚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公文程式条例 (民国17年) 第二条第四款叫做“布告”的公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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