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通志馆组织规程
外观
台湾省通志馆组织规程(废止) 民国37年4月24日 中华民国台湾省政府[1] 1948年4月24日 台湾省政府叁柒卯回府综法字第41942号令 |
台湾省通志馆组织规程(民国3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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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台湾省政府为编纂省志起见,依内政部颁修志事例槪要之规定,设置台湾省通志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副馆长一人,襄理馆务。
第三条 本馆设顾问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第四条 本馆设编纂十一人,内一人为总编纂(得由副馆长兼任),协纂六人,秘书二人,内一人为主任,馆员八人,雇员六人。其分组及职掌于本馆办事细则规定之。
第五条 本馆置会计员一人。
第六条 本馆如因事实需要,得聘特约编纂五人至十一人,并酌予津贴。
第七条 本馆搜集资料特多时,得雇用临时书记五人至十人,担任缮写事务,其待遇比照雇员办理。
第八条 本馆职员之任用,除人事及主计人员另有规定外,协纂以上人员由省政府遴聘,秘书、馆员由馆长遴请省政府派任之,雇员由本馆雇用,报省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馆办事细则曁职员薪给表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并咨内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