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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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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号
2015年12月2日
【裁判字号】	104,司促,4627
【裁判日期】	1041202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号
债 权 人 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萧长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债 务 人 杨进胜
债 务 人 杨炳泉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连带给付新台币贰万捌仟参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一点八三计算之利息,自民
  国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六计算之利息,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七六
  计算之利息,及自民国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偿日
  止,逾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上开利率百分之十,超过六个
  月者,就超过部分按上开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之违约金,并
  连带负担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如声请状所载。
三、债务人对于本命令,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
  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于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时,债权人得
  依法院核发之支付命令及确定证明书声请强制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12  月  2   日
         简易庭 司法事务官 洪子岚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