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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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号 2015年12月2日 |
【裁判字号】 104,司促,4627 【裁判日期】 1041202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号 债 权 人 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萧长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债 务 人 杨进胜 债 务 人 杨炳泉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连带给付新台币贰万捌仟参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一点八三计算之利息,自民 国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六计算之利息,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七六 计算之利息,及自民国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偿日 止,逾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上开利率百分之十,超过六个 月者,就超过部分按上开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之违约金,并 连带负担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如声请状所载。 三、债务人对于本命令,得于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 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于不变期间内提出异议时,债权人得 依法院核发之支付命令及确定证明书声请强制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12 月 2 日 简易庭 司法事务官 洪子岚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