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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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2015年12月2日 |
【裁判字號】 104,司促,4627 【裁判日期】 1041202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楊進勝 債 務 人 楊炳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六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