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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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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横曰: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弃兵?是故轩辕有涿鹿之战,颛顼有共工之陈,姒禹有三苗之伐,成汤有南巢之师,周武有牡野之誓。降及春秋,齐桓、晋文,尊王攘夷,取威定霸,非兵莫属,故使子孙无忘其功。秦、汉以来,其旨昧矣。

  台湾为海上绝岛,群雄必争之地也,非兵莫守,非兵莫存。故可百年而不用,不可一日而不备。然而我族之不竞久矣。当明之季,澎湖险远,群盗出没;万历二十年,东陲有事,议置游兵。二十五年冬,始创一游、一总、四哨,各鸟船二十艘、目兵八百有奇。翼年春,又虑孤岛寡援,增守备一,游总哨舟师称是。又于海坛、南日、浯屿、铜山、南澳、大寨游各抽哨官一人,领坚船三艘,汛时远哨至澎湖,以联声势。后以兵饷难继,裁去一游,而海坛、南日、南澳三处远哨之船,渐各停发,仅一总、二哨,各鸟船二十艘、目兵八百五十有奇。其月糈则漳、泉共饷之。顾祖禹曰:‘海中岛屿,东南错列,以百十计;但其地有可哨而不可守者,有可寄泊而不可久泊者;若其险要而纡回,则莫如澎湖。盖其山周回数百里,隘口不得方舟,内澳可容千艘。往时以居民恃险为不轨,乃徙而虚其地,驯至岛夷乘隙,巢穴其中,力图之而后复为内地,备不可不早也。’又曰:‘海中旧有三山之目,澎湖其一尔。东则海坛,西则南澳,并为险要。是故守海坛,则铜山、流江之备益固,可以增浙江之形势;守南澳,则铜山、元锺之防益坚,可以厚广东之藩篱。此三山者,诚天设之险,或可弃而资敌欤?’初,万历三十七年,荷人突入澎湖,嗣为总兵俞咨皋所逐。天启二年,复至,戍兵已撒,遂踞而有之。更入台湾,以兵分守南北,筑垒自固。越三十八年,复为我延平郡王所逐。蓄锐待时,谋复诸夏。故其奔走疏附者,皆赴忠蹈义之徒、枕戈执殳之士也。天厌明德,继世而亡,而威棱所及,犹有存者。安平之垒,铁砧之山,落日荒涛,尚堪凭吊;此则我族之武也。

  初,延平开府思明,分陆军为七十二镇,水师二十镇。及经之时,颇有增设。陆詟海伏,军声大振。克台之后,以周全斌总督承天南北军务,休兵息民,以治农亩,仅留勇卫、侍卫二旅,以守承天、安平,馀镇各屯田自给,故无养兵之患。古者兵农为一。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为州,州有牧。连帅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是故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故其兵为国之兵,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居则往来相乐,战则患难相扶。而又纠之以政,行之以礼,闲之以义,奉之以仁,励之以勇,秉之以忠,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严之以刑,奖之以禄,故民皆可使,而足胜于天下。十六年夏,经嗣位,以忠振伯洪旭、永安侯黄廷守思明,率师入台。檄铜山、南澳诸将,毋废战守。十八年,委政陈永华,又行屯田之制,台湾以安。二十七年,平西王吴三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以次起兵,请会师。经至思明,进略闽、粤,遂克有十府,以遵奉故朔。一时麾下几十数万人,军复大振。已而清人入闽,精忠稽颡,尚亦反噬,故无功而归。然漳南之役,刘国轩、吴淑诸将,兵仅数千,以当十万,飘骤驰突,略仿延平。清军萎胙咋舌,莫敢支吾。则郑师之善战,亦足豪矣。

  清人得台,改设府县,调兵分防。以总兵一员驻府治,水师副将一员驻安平,陆路参将二员分驻诸、凤,兵八千名;澎湖水师副将一员,兵二千名;皆调自福建各营,三年一换,谓之班兵。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之役,全台俱没。及平,廷议以澎湖为海疆重地,欲移总兵于此,而台湾设副将,裁水、陆两中营。总兵蓝廷珍以为不可,上书总督满保曰:‘若果台镇移澎,则海疆危若累卵。部臣不识海外情形,凭臆妄断,视澎湖太重。不知台之视澎,犹太仓一粟尔。澎湖不过水面一沙堆,山不能长树木,地不能生米粟,人民不足资捍御,形势不足为依据。若一、二月舟楫不通,则不待战自毙矣。台湾沃野千里,山海形势,皆非寻常,其地亚于福建一省。论理尚当增兵,易总兵而设提督五营,方足弹压。乃兵不增而反减,又欲调离其帅于二、三百里之海中,而以副将处之乎?台湾总兵果易以副将,则水陆相去咫尺,两副将岂能相下?南北二路参将止去副将一阶,岂能俯听调遣?各人自大,不相统属,万一有事,呼应不灵,移误封疆,谁任其咎?澎湖至台虽仅二百馀里,顺风扬帆,一日可到;若天时不清,台飓连绵,浃旬累月,莫能飞渡。凡百事宜,鞭长莫及。以澎湖总兵控制台湾,犹执牛尾一毛,欲制全牛,虽有孟贲之力无所用之。何异弃台湾乎?台湾一去,漳、泉先害,闽、浙、江、广俱各寝食不宁,即山左、辽阳皆有边患。廷珍无识,以为此土万不可委去。若遵部议而行,必误封疆。望恕狂瞽,且赐明示。’满保入告,提督姚堂亦以为言,乃罢议。

  雍正二年,诏曰:‘台湾换班兵丁,戍守海外岩疆,在台支给粮饷,其家口若无力养赡,则戍守必致分心。每月著户给米一斗。唯内地米少,可动支台米,运至厦门,交与地方官,按户给发,务使均霑实惠。’是为眷米之始。五年,诏曰:‘台湾防汛兵丁,例由内地派往更换。而该营将弁往往不将勤慎诚实得力之人派往。以是兵丁到台,不遵约束,放肆生事。历来积弊,朕甚患之。嗣后台湾班兵,著该营官挑选派往。如有不法,或经发觉,该营官一并议处。’六年,总兵王郡奏言:‘台湾换班兵丁,例由内地派拨;而其中有字识、柁工、缭手、斗手、碇手等,向来多系雇募本地之人冒顶姓名,并非实有兵丁。请照随丁之例,就地招募。’诏以‘海洋操练水师,柁、缭、斗、碇关系甚重,若不换内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执司其事,似有未便。应于换班之内,挑选学习。著兵部妥议具奏。’初,班兵来台之后,乡里不同,互分气类,故从前分散各处。至是王郡奏请废止,以便训练。不许,诏曰:‘驻台兵丁军器,悉系各营自制,是以易于破坏。然将内地精良军器,给与台军,亦非善策。著该督抚于存公项内动支制造,务必坚利精良。至台之日,又著巡视御史会同该镇查验点收。倘有不堪使用者,即据实奏参。’七年,诏以台湾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以为养赡家口之用。著总督等均匀分派,按期给发,以示朝廷恤兵之意。

  初,朱一贵之役,漳浦蓝鼎元从军,以半线以北,地长八、九百里,山海奧区,民番错杂,而委之北路一营之兵,聚不足以及远,散不足以树威,议于半线划设县治,而设参将于竹堑,以固北鄙。十一年,诏陞台湾镇总兵为挂印总兵,给方印,添设城守营左右两军;改北路营为三营,以副将驻彰化,副以中营都司,而左营守备驻诸罗,右营守备驻竹堑,各有增设。于是台湾之兵计有一万二千六百七十名。然积弊渐深,军律废弛,兵骄将惰,为害闾阎。一旦有事,溃败四出,而祸不可收拾矣。乾隆五十一年,彰化林爽文起事,凤山庄大田应之,攻陷城邑,兵不能战。诏命大将军福康安领侍卫巴图鲁,以楚、蜀、粤、黔之兵九千至。历战数月,始平。则台湾班兵之不可用也明矣。当是时,粤人、化番效命军前,颇收臂助。事后,奏设屯丁,旌表义民,添用马兵,稍为整饬。时阳湖赵翼从军在厦,以鹿港处彰化之口,势控南北,议移县治于此,驻扎总兵,居中调度。总督李侍尧韪之,未及入奏。五十三年,始以安平水师左营游击移驻鹿港。自是以来,北鄙日拓,远逮噶玛兰,且及台东。嘉庆十五年,改淡水都司为水师游击,兼管陆路,南至新庄,北及兰界。而水师则逮苏澳,以为台北之干城。道光四年,又升水师游击为参将。其时淡水东北悉已开垦,移民至,而噶玛兰又为山海险阻,生番出没,海寇窥伺,远距淡水可六、七日程,统御莫及。总督赵慎轸议移北路副将于竹堑,以右营守备为中营,中军都司为左营驻彰化,中军守备为右营驻艋舺。福建水师提督不可,乃留副将于彰化,而艋舺置参将。

  当是时,台湾班兵积弊已甚,嘉义陈震曜上书大府,请裁绿营,募乡勇。台湾道亦主其议。同知姚莹以为不可,议之曰:‘比闻大府檄下,议改台湾班兵,召募土著。愚窃以为过矣。台湾一镇水陆十六营,额兵一万四千六百五十有六,自督抚两院、水陆二提、漳州、汀州、建宁、福宁、海坛、金门六镇、福州、兴化、延平、闽安、邵武五协五十八营抽拨更戍,多者七、八百人,少者百数十人。其到台也,分布散处,每内一营分台营者十数,极多不过百人而已。匪特三年之中,分起轮班、出营收营、纷纷点调之烦,配坐哨船或商船,重洋风涛,岁有漂溺之患,而且戍台之兵,既有兵糈,又有眷米,岁费正供数十万石。何所取而必为之哉?盖尝推源其故,窃见列圣谟猷深远,与前人立法之善,而不可易也。夫兵凶战危,以防外侮,先虑内讧。自古边塞之兵,皆由远戍,不用边人。何也?欲得其死力,不可累以家室也。边塞战争之地,得失无常,居人各顾家室,心怀首鼠。苟有失守,则相率以逃,暮楚朝秦,是其常态。若用为兵,虽颇、牧不能与守,故不惜远劳数千里之兵,更迭往戍;期以三年,赡其家室,使之尽力疆场,然后亡躯效命。台湾海外孤悬,缓急势难策应;民情浮动,易为反侧。然自朱一贵、林爽文、陈周全、蔡牵诸逆寇乱屡萌,卒无兵变者,其父母妻子皆在内地,惧干显戮,不敢有异心也。前人犹虑其难制,分布散处,错杂相维,用意至为深密。今若罢止班兵,改为召募,则以台人守台,是以台与台人也。设有不虞,彼先勾结,将帅无所把握,吾恐所忧甚大,不忍言矣。其不可一也。兵者,貔貅之用,必使常劳,勿任宴逸。自古名将教习士卒,劳苦为先。手执戈矛,身披重铠,虽遇寒冬雨雪、盛夏炎蒸,而大敌当前,亦将整旅而进。苟平居习为安逸,何能驱策争先?故练技艺、习奔走,日行荆棘之丛,夜宿冰霜之地,寒能赤体,暑可重衣,然后其兵可用。今营制训练,各有常期,将弁操演,视同故事。惟班兵出营,约束烦难,且以数十处不相习之人萃为一营,彼此生疏,操演势难画一。将裨惧罚,即欲不时勤操演,有所不能。是于更换之中,即寓习劳之意。盖以贤能将帅,讲习训练,斯成劲旅。若改为召募,则日久安闲,有兵与无兵等。其不可二也。兵者猛士,以勇敢为上。胜败在于呼吸,胆气练于平时。百战之兵,所向无前者,胆气壮,故视敌轻也。古者名将教士,或卧于崩崖之下,或置诸虎狼之窟,所以练其胆气,使习蹈危机而不惧,然后大勇可成。台洋之涉,亦可谓危机矣,骇浪惊涛,茫无畔岸,巨风陡起,舵析桅欹,舟师散发而呼神,邻舶漂流而破碎,大鱼高于邱岳,性命轻于鸿毛。若此者,班兵往来频数,习而狎之,胆气自倍。一旦冲锋镝,冒矢石,庶不致畏葸而却步。且平日海洋既熟,即遇变故,亦往来易通。兵法云:置之死地而后生,此之谓也。今若改为召募,免其涉险,则恇怯性成,遇难望风先走。胆气既无,鲜不溃败。爱之适足以死之,甚非国家所以养兵之意。其不可三也。以必不可易之制,而欲变更,是以台地视同内地,毋乃于列圣谟猷,前人美意,有未之深思者乎?然大府之所以议改者,亦自有说。请释其疑,可以无惑。一曰节糜费:闽省兵糈,仅能支给。自林、陈、蔡三逆军兴,各府、县运谷赴省,积贮空其大半。频年买补,尚缺额者十数万石;而台湾每岁运谷,不能时至。各动仓谷,垫放兵米。旧贮未满,又有新借,各县借口不免亏空。且台湾新设艋舺一营,兵米不敷支给。是闽省仓储颇形支绌,若改班兵为召募,则内地眷米一项,岁可省谷数万。数年之后,不惟补足,且有赢馀,并可减运,以给艋舺兵米。此节糜费之说也。殊不知内地储仓,并不亏于军需,而亏于官吏。军需既缺,历年采买,不难报竣。所虑者有采买之名,无买谷之实。及至交代,辗转流抵,虚报存仓。至台谷不过运期稍迟,虽则借垫,运到即还,何至亏空?若艋舺不敷兵米,台地尚有别款可筹,何必贪节省之虚名,而误百年之大计?二曰处游民:台地口禁虽严,而港汊纷歧,自鹿耳门、鹿港、八里坌三正口外,南路则打鼓港、东港、大港、喜树仔,北路则笨港、五条港、大甲、吞霄、后垄、中港、大安、乌石港,其他私僻港口,不可胜纪。无业之民,偷渡日多,非遥聚市廛,则肆为盗贼,捕治不胜其众。若募为兵,若辈有可资生,亦所以区处之道。此处游民之说也。不知召募之额有常,而游民之额无限。不为兵者,又将何以处之?且若辈惰游无根,小不遂意,及或犯法,则逃去无所顾忌。若操之稍急,又鼓噪为变。一旦奸民蠢动,此辈皆其逆党矣。况台地漳、泉、粤三籍,素分气类,动辄械斗。将弁带兵弹压,非彼之仇,即彼之党,不更助之乱乎?其患无穷,不待智者而决矣。三曰免烦扰:台湾班兵三年抽换,往来络绎,则有造册移报之烦;缺额事故,则有补革案牍之烦。台湾、鹿港、蚶江、厦防四厅,配船候渡者无虚日,内五十八营,外十六营,收营出营者属于途。且班满出营之后,多不遵约束,纷纷滋事,带兵员弁既畏如虎狼,地方厅县更难于治问。若改为召募,则诸弊皆清。此免烦扰之说也。不知文移案牍,不过书识之劳;厅营纷纭,各有旧章可守。倘其出营滋事,一能吏足以安之。若虑烦扰,务求安便,此事简民醇之区所宜讲求,而非所以施于繁要。况海外重兵之事乎?然则由前三者,其害甚大;由后三者,并无所利。吾不知议者何取,而轻改旧章也?夫老将言兵,计出万全,忠臣谋国,期于久远。事必权其利害,而利之所在,弊即在焉。亦视其大小何如耳。班兵之制,于今一百馀年,推其弊不过如此,其利则保障全海。而改为召募,则其害不可胜言,并无所利。可以决所从违矣。’又曰:‘班兵之不可易如此,则大府欲易之也,其误明矣。吾闻大府入觐,尝面言事宜,已得俞旨,必有言之甚切者,此可揣而知也。以为班兵不得力耳。朱一贵之乱也,全台陷矣。林爽文之乱也,南北俱陷,不破者郡城耳。陈周全之乱也,始陷鹿港,既陷彰化。蔡牵之乱也,始入艋舺、新庄,既陷凤山,据州仔尾,郡城受攻者三月。班兵不能灭贼,皆赖义民之力,继以大兵,而后殄灭。是为班兵不得力之明验。噫!此文武诸臣之罪也,班兵何与乎?台湾地沃而民富,糖、麻、油、米之利,北至天津、山海关,南至宁波、上海,而内济福州、漳、泉数郡,民商之力既饶,守土者不免噬肥之意。太平日久,文恬武嬉,惟声色宴乐是娱,不讲训练之方,不问民间疾苦,上下隔绝,百姓怨嗟,故使奸人伺隙生心,得以缘结为乱。仓卒起事,文武官弁犹在梦中。一贵致乱之由,言之使人痛恨。后来者不知炯戒,久而渐忘,又有爽文之事。陈周全本陈光爱馀孽,诛之不尽。及彰化米贵,匪民肆抢,台守驰往,仅擒治二十馀人,粉饰了事,又置周全不问,以致纵成大患,甫旋郡而难作。蔡牵大帮骚扰海上十馀年,以重利啖结岸上匪类,受伪旗者万馀人。一旦扬帆直入,匪民内应,故得直薄郡城。此皆诸臣经略不足,于班兵何尤?藉使不设班兵,当时已皆召募,能保无事耶?然吾闻朱一贵乱作,文员先载妻子走避澎湖,是以人心无主,总兵欧阳凯力战死难。若林爽文初据嘉义,总兵柴大纪一出而歼贼复城;陈周全别股贼首王快攻斗六门,千总龙昇腾以兵百人,败贼千数;蔡逆攻台,澎湖副将王得禄以水师兵六百人,破贼数万于洲仔尾,不三年卒歼蔡逆,台人至今犹能言之。则是班兵非不得力,顾用之何如耳。而欲改变旧制,岂理也哉?抑台营今日有宜讲者五事:一曰无事收藏器械、以肃营规,二曰演验军装枪炮、以求可用,三曰选取教师学习技艺、以备临敌,四曰增设噶玛兰营兵、以资防守,五曰移驻北路副将、以重形势。台湾班兵器械,除炮位、铅药外,皆由内地各兵配带。因杂派各营,恐有遗失,向皆自行收管,不交弁备。然分类之习未除,每口角细故,彼此出械相斗,将裨不及弹压,已致伤人。虽屡加严惩,此风不免。良由器械在手,易于逞凶故也。今宜定制,自入营点名之后,所有器械编号书名,交本营守备收入库局,惟操演教习、差派出营、逐捕盗贼,按名散给。无事则皆缴收,不许执持。各汛距营稍远,亦交千把总收管。如此则手无挟持,平时可免械斗,而营规整肃矣。武备之用,利器为先,藤牌、鸟枪、长矛、半斩腰刀,在在必须坚利。大小炮位一发击贼数十人,尤为取胜要具。台营军装,惟火药、硝磺由内地运给,自行煎煮,其馀皆由省局制造,委参游诸大员解运赴台,旧坏者收回缴省。尝见刀刃脆薄,不堪砍斫。每斩决囚犯,仅一再用而缺。藤牌甚小,围圆不过三尺,牌尤轻薄。此仅利操演时腾舞轻便耳,若以临敌,不足遮蔽矢口。鸟枪尤短,不能及肩,安能中远?至于炮位,铁多未经熟练,又搀杂铅砂,掷地稍重,两耳即断;火门又或欹斜,往往炸裂伤人,至于不敢演。武备若此,虽有健锐,亦难胜敌。向者出局交营,皆顾瞻情面,草率收受。贻误军情,莫此为甚。今宜严定制度,务以厚大坚利为主。枪炮必经委员当面演放,并由镇道会验,然后收营。否则驳回另造,且治工匠以应得之罪。如此则省局不敢偷减工料,委员不敢徇情解运,台营不敢草率点收,而军装可期坚利矣。营制操演弓箭、鸟枪、藤牌、刀矛,各有用法,进退跳荡,腾走击刺,各有规矩。平时督抚提镇较阅之时,皆按一定阵图演习,此不过死法陈规,练其步伐耳。及至既遇敌冲锋,则临机应变,惟以勇敢便捷整齐为上。必使手与器调,器与心调,心与伍调,伍与弁调,弁与将调。然后千人一气,众志成城,无不克敌之理。每见市中无赖,皆有膂力相尚,一营之中,岂无娴长技艺之人?苟能留心拔取,使为众兵教师,朝夕训练,将裨亲自董率,日省月试,考其优劣,能教十人以上者赏,百人以上者拔用。如此则人争以技艺见长,劲旅可成,临敌必能制胜矣。噶玛兰新开,额设守备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二员、战兵二百六十名、守兵一百四十名,归艋舺水师游击管辖。所拨班兵,皆用上游四府。惟兰境北至三貂,南至苏澳,边界横亘百馀里,三面负山,口隘二十处,皆生番出没之所,东临大海,其内港则乌石、加礼宛二口、自三月至八月,港道通畅,民人贩载米石,小船络绎,外洋则苏澳、龟山、鸡笼洋面,南风司令,每有匪船游弋,防堵尤要。兰地僻远,在台湾极北山后,距郡十三日程,距淡水六日程,中隔三貂大山,径窄溪深,极为险阻。设有不虞,百人可以梗塞。今额兵仅四百名,分守汛防,未免单薄。须添设战兵一百二十名、守兵八十名,设都司大员统之,驻五围城内,守备移驻头围,千总移驻三貂。更设在城千总一员、外委二员,始足以资弹压。惟设兵即须筹饷。窃见兰地兵米饷银,皆就兰厅正供馀租支放,每岁银谷皆有盈馀,谷约五千石,馀租番银二千。今若抽拨战守兵二百名添防,则岁增兵米七百二十石,不过用谷一千四百四十石,岁尚有馀谷矣。增设兵饷:战兵一百二十名,每名月饷银一两四钱;守兵八十名,每名月饷银一两,岁约用银二千九百七十六两;都司全年俸薪、马干、养廉银四百四十九两,千总俸薪、马干、养廉银一百九十二两,外委养廉银三十六两,增设各兵加饷银九百五十二两耳,凡共需银四千六百馀两。兰厅馀租一项,颇有盈馀,官弁养廉,戍兵加饷,足敷支给。至此项额兵,若再从内地抽拨,似觉纷繁。阅军册内,台郡城中驻城守参将一员,兵一千一百七十九名,北路左营都司驻嘉义,兵一千二百八十二名,额兵颇多。今若于城守及嘉义二营中酌量抽拨,即可足额,且无庸另筹饷银眷米。如此则兰营兵力无单弱之虞,而防守更为周密矣。台湾府治东南路至琅𤩝四百五十里,北路至苏澳一千二百馀里。以形势而论,南短北长。兰境未开,初设北路副将一员,中营都司一员,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驻彰化城内,辖嘉义都司为北路左营

;竹堑守备,额兵七百二十六名,为北路右营;艋舺、新庄以上空虚。故嘉庆九年,蔡逆从沪尾登岸,径至新庄。后乃添设沪尾水师一营,驻游击一员、以艋舺守备,陆路兵八百七名,及兰营陆路守备,皆归管辖。所以两营陆路皆辖于水师游击者,北路副将驻彰化,鞭长莫及,故为一时权宜之计耳。沪尾游击所辖洋面,上自苏澳,下至大甲,八百馀里,中隔鸡笼,须候南风。由鸡笼至沪尾及于大甲,须候北风。此一路浅澳最多,向为匪船出没之所,哨捕稽查,殊为不易。今更统以陆路,实有顾此失彼之虞。一旦淡、兰有事,仍不得力。愚意不若以北路副将移驻竹堑,改右营为中营,抽拨彰化营额兵二百名、艋舺营额兵一百名,归竹堑守备,加都司衔,随同副将驻扎。改彰化都司为北路左营,改艋舺守备为北路右营,同兰营守备,共四营兵,统归副将管辖。其嘉义所辖,驻左营都司改归郡中城守营参将管辖。如此则北路副将中权淡水,南可以应彰化,北可以应艋舺、噶玛兰,形势始为扼要。郡城可无北顾之忧,而艋舺水师游击惟尽心洋面,以专责成。水陆两路皆可得力矣。以上五条,实为目前台湾之急务,见诸施行,必有实效。然自古治法莫如治人。苟守土之官,平时廉正公明,勤于政事,不贪安逸,吾知台人必爱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虽有奸宄,不敢萌心。即万一不虞,而吾以有备之兵御之,再以子弟之民助之,有不旦夕扑灭者,未之有也。又何致上宸衷,远烦数万大兵,耗费无限之粮饷也哉?’初,莹以此议上总兵,亟以为然。已而慎轸督闽,见之,乃罢。复采其言,增改台北营制。

  先是总兵达洪阿以台湾班兵废弛,颇有意整剔。选六百人,练为精兵,岁犒钱二万五千馀缗。巡道周凯赞之,饬府县捐助一半。及姚莹至,饬属酌议,凤山知县曹谨以为不可。略谓:‘台湾孤悬海外,中征内地五十二营之兵,三年一班,更番拨戍。人既杂则材力不一,时既暂则考校多疏,将与将不相习,兵与兵不相知,从前偾事,职此之由,则训练诚亟亟也。顾练之云者,讵惟是有兵六百,遂可恃无虞哉?朝廷慎重海疆,额设水陆步战守兵一万二千六百七十名,无一非镇帅之兵,即无一非镇帅当练之兵。凡各营操演之时,参游以上,皆有犒赏,戍兵所得,较之内地倍多,本是以固其心而作其气。其所以不练不精者,乃弁兵之辜恩,非朝廷之吝赏。今议者不务遵守旧章、申明纪律,而动议变增;计所练之兵,仅全台二十分之一,而所赏较本兵粮饷倍之。试思朝廷设兵,原无彼此;此而当练,孰不当练?此而可精,孰不可精?如必厚赏而后精,则非厚赏遂不必精;必厚赏而后练,则非厚赏并不能练。是必岁捐数十万金,以为全台练兵之用而后可。如其不然,是予各兵以借口之端,而开各营推诿之渐也。且台地绵亘一千馀里,精兵六百,以之自卫则有馀,以之卫人则不足。一旦南北交警,此六百人者,顾此则失彼,顾彼则失此,势不能不驱未练未精之人相与从事。况费之所出,非官则民。查一县捐摊,每岁数几盈万,已未能按款批解;今又加以千馀,名曰捐廉,实则挪移公项,此派之官者之不可行也。若取之于民,则台民数经兵燹,十室九空,加以亢旱频年,则素封之家所入不敷所出,此取之民者之不可行也。惟是练兵之举,将及三年。既议停止,必筹安置。计惟就现练精兵之中,择其年力精强、技艺娴熟者,分插各营,使之转相教习。除本营官照例于三、六、九操演外,镇军南北巡时,再按名操演。赏罚之政,备在中枢。实力奉行,何施不可。是镇兵虽有自练之名,而通台皆宿重兵,人人可成劲旅。官民之间,胥受其福。’镇道从之。及英人之役,莹募乡勇六百名,增给饷糈而训练之,渐次以及各营。然营制之坏,众口同声。戍守之兵,借住民家,包娼聚赌,挟械以嬉;而复各分气类,私设公厅,犄角争斗。莹乃移镇拆毁,勒令归营。其无营者,筹款以建。而议多未行。二十八年,巡道徐宗干乃继成之。宗干之议:一曰都守以上不用闽人,都守以下不用漳、泉人;二曰裁减精兵一半,以其经费修理营房,分营居住;三曰非属操演有事之时,军装器械;一概缴库;四曰城内酌留精兵若干,馀则拨添各汛,随时调遣;五曰换班之年,不准逗留;六曰调戍之期,漳、泉分岁;七曰减调提标之兵,到台分拨外汛;八曰道府厅县多养屯丁乡勇,随时练习,以补兵力。书上,大府从之。而班兵稍受约束。然绿营暮气,濡染已深,各省皆然,虽有名将不能驱策。洪军之役;望风而靡,湘淮诸杰,乃出而练勇营,立功致果。而彰化林文察亦率乡勇数百名,转战闽浙,攻城克邑,所向告捷。于是台勇之名闻队曲,以其尚武习劳,坚毅矫捷,而足与共生死也。同治八年,奏准裁汰额兵,增给饷糈。于是全台设总兵一、副将三、参将四、游击四、都司九、守备十、千总十七、把总四十一、外委五十六、马兵七十、战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而勇营渐用矣。

  牡丹之役既平,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以淮军任之,并议大改营制。疏曰:‘查台湾营伍废弛,曾经屡次奏陈。上年府城挑练两营,毫无起色,并将营官林茂英等参革在案。府城如此,外县可知。是其积弊之深,尤所罕见。汛弁干与词讼,勒索陋规;兵丁巧避差操,雇名顶替。而班兵来自内地,各分气类,偶有睚眦之怨,立即聚众斗殴。且营将利弁兵之规费,弁兵恃营将为护符,遇有兵民涉讼,文员移提,曲为庇匿。间有文员移营会办之案,亦必多方刁难需索,而匪徒早闻风远飏矣。种种积习,相沿已久;皆由远隔海外,文员事权较轻,将弁不复顾忌。非大加整顿不可。臣等体察情形,计无逾于裁汛并练者。盖分汛裁撤,则骄诈擅扰,不禁自除;并营操练,则汰弱补强,渐归有用。台地除澎湖两营外,尚有十五营,拟仿淮、楚军营制归并,以五百人为一营。将台南、凤山、嘉义三营调至府城,合府城三营、安平三营为一支,专顾台、凤、嘉三县。其北路协副将所辖中、右两营,合鹿港一营为一支,专顾彰化一带。艋舺、沪尾、噶玛兰二营为一支,专顾淡、兰一带。均各认真训练,扼要驻扎。遇地方有事,接准札调移拨,立时拔队,不准延宕。其兵丁换班,固多疲弱,而就地招募,亦利弊参半;尚须详加察看。顾立法惟在得人,而事权尤宜归一。现既巡抚来台,似应归之统辖。千总以下,即由巡抚考拔;守备以上,仍会同总督、提督拣选题补;台湾镇总兵应请撤去挂印字样,并归巡抚节制。如蒙俞允,伏恳饬部另行颁换该总兵官关防,以昭信守。台地延袤一千馀里,处处滨海,皆可登岸。陆防之重,尤甚于水。而台城以安平为屏蔽,安平向设台协水师副将一员,所辖三营,中、右两营都司驻安平,左营游击驻鹿港,现拟改为陆路。府城既有巡抚董率,又有道员随同办事,总兵拟请移扎安平。即将安平协副将裁撤,以镇标中营游击随总兵驻安平。其台协水师中、右两营都司改为镇标陆路左、右两营都司,原设镇标左营游击随巡抚驻台。其抚标原设两营仍行驻省,改左营为中营,即以中军参将领之。原设台协水师左营游击改为台湾左营游击,归北路协副将管辖。守备以下弁兵缺额,均仍照旧。至巡洋艇船,万不及轮船之便利,应将闽厂现造轮船,分拨济用。台、澎各营现仅存拖船八号,俟下届修时,应请裁撤,归厂变价,以节虚糜。’疏上,廷议以台湾巡抚尚未定设,未可变易营制。乃于镇标仅置练勇,而绿营如故也。于时新设恒春县,以镇标左营驻防,而右营隶巡道。

  光绪十年法军之役,刘铭传督师台湾,自率淮军十营,以当防守。且檄文察之子朝栋募台勇,赴前敌。及平,铭传任巡抚,奏请办防、练兵、清赋、抚番,次第举行。议裁班兵,又不许。乃汰其老弱者,以汛兵改为隘勇邮丁,而将水师配置澎湖,升副将为总兵。盖以此时之台湾,非如昔日。列强东顾,虎视狼贪,事势之来,一息千里。自非整军经武,据险恃危,未足以图存也。十一年六月,闽浙总督杨昌濬奏言:‘福建岛屿林立,海道险恶,筹防之难,甲于他省。而台湾孤立重洋,物产丰腴,久为各国所窥伺。此次法祸之起,独趋福建,先毁马尾舟师,以断应援之路;继则肉薄基隆,分陷澎湖,无非为吞全台之计。仰仗天威,越南大捷,法人悔祸请和,台湾危而复安。使孤拔不死,固未尝一日忘也。从前丁日昌在台创议各事,实为至要之图,惜未及成而去。今防务已松,善后万不可缓。而省城兼顾不及,应否请派重臣驻台督办?中国海面辽阔,在在须防;请划水师为三路。北洋设于津沽,兼顾奉东各口;中洋设于吴淞,兼顾浙江定镇;南洋设于台澎,兼顾广东琼廉。分布要害,声恩相通,外侮之来,庶几克济。’部议以南、北两洋既设海军,若台澎新置水师,需费巨大,应须他日;故铭传有志亦未逮也。

  初,台湾分巡道未有兵权,但率练勇,以理盐政。及道光四年十月,始加营务处,颁给督办军务关防,得以调度戎机,奏行赏罚,然大权仍在总兵。十二年,铭传设营务总处于台北,隶巡抚,以道员卢本扬任之。中南各路设营务处,节制军事。又设支应局,隶布政使司,理粮饷。其时分驻各营,北路为定海四营,基隆为铭字四营,中路为栋字三营,南路为练勇四营,后山为镇海八营,澎湖为宏字四营。各具洋式军械,而绿营渐废矣。十三年十月,铭传奏言:‘台湾绿营,额设水师七营,陆师十一营,共兵一万四千馀名。自同治八年,前督臣左宗棠奏准裁兵加饷,存兵七千七百馀名。迨光绪三年,前抚臣丁日昌复奏请汰弱留强,暂停募补。至光绪八年,经台湾镇总兵吴光亮核明以故续裁,实存兵数四千五百馀名,年支饷银十七万馀两。此后如有革故,随时募补。是为水、陆现存兵额。’是月二十日,户部咨开:‘闽省现在裁减水、陆额兵一成,以节饷需。台湾绿营兵额,能否照裁,应由台湾巡抚酌度情形,迅速议覆。’铭传奏言:‘台湾地方辽阔,额设兵丁历次裁减,仅存四千五百馀名。现在改为行省,分治开山,拓地日广,设汛益多,不足分布。以今观之,实不能再行裁减。’从之。

  法军之役,设转运局于上海,以输饷械,而台湾孤悬海上,一旦封港,航运莫至,则坐而待毙。淡水素产硝磺,可制火药。是年设军械机器局于台北,以记名提督刘朝干为总办,聘德人彼得兰为工师,自制枪弹,供军用。又设火药局于大隆洞、水雷营于基隆沪尾。南北各口增筑炮台,训练炮兵。计费二百一十馀万两。夫铭传之治台,不独办防、练兵已也,造铁路以通之,行邮船以辅之,振殖产以裕之,辟财源以养之,改内政以新之,设教育以明之,使民能知义,国无患贫,而兵乃可用。夫兵者所以禁暴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故以战则克,以守则固,以攻则破,节制之师也。台湾之虽未及此,而铭传能整饬之,以防御外侮,亦可用也。

郑氏武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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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总督:永历三十二年设,以左武卫刘国轩任之,表赐尚方剑,专征伐。

  副总督:永历三十二年设,以后提督吴淑任之。

  勇卫

  侍卫

  左武卫

  右武卫

  左虎卫

  右虎卫

  正提督

  副提督

  中提督

  前提督

  后提督

  左提督

  右提督

  五军都督

  中军都督

  督理戎政

  五军戎政

  旗鼓中军

  总练使

  行军司马

  谘议参军

  参军

  监纪推官

  材官

  正总兵

  副总兵

  参将

  游击

  都司

  守备

  千总

  把总

郑氏各将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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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龙骧将军:永历三十五年,以郑明任之。

  右龙骧将军:永历三十五年,以郑智任之。

  征北将军:永历三十二年,以刘国轩任之。

  平北将军:永历三十七年,以曾瑞任之。

  定北将军:永历三十七年,以王顺任之。

  平西将军:永历二十九年,以吴淑任之。

  宁南将军:永历三十一年,以刘进忠任之。

  安东将军:永历二十九年,以刘炎任之。

  荡虏将军:永历二十八年,以张学尧任之。

  殄虏将军:永历二十八年,以马应龙任之。

  破虏将军:永历二十八年,以武弘谟任之。

  平虏将军:永历二十八年,以吴淑任之。

  征虏将军:永历三十年,以张国勋任之。

  灭虏将军:永历三十年,以苗之秀任之。

郑氏陆军各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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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勇卫前镇(每镇分中、前、后、左、右五协,又有总理、骁翊、领旗、领兵四协,由镇帅主之)

  勇卫后镇

  勇卫中镇

  侍卫前镇(与勇卫同)

  侍卫后镇

  侍卫中镇

  左武卫前镇(与勇卫同)

  左武卫后镇

  左武卫中镇

  右武卫前镇(与勇卫同)

  右武卫后镇

  右武卫中镇

  左虎卫前镇(与勇卫同)

  左虎卫后镇

  左虎卫中镇

  右虎卫前镇(与勇卫同)

  右虎卫后镇

  右虎卫中镇

  中提督前镇(与勇卫同)

  中提督后镇

  中提督中镇

  前提督前镇(与勇卫同)

  前提督后镇

  前提督中镇

  后提督前镇(与勇卫同)

  后提督后镇

  后提督中镇

  左提督前镇(与勇卫同)

  左提督后镇

  左提督中镇

  右提督前镇(与勇卫同)

  右提督后镇

  右提督中镇

  左先锋镇(每镇分中、前、后、左、右、五协,各以副将主之;协或称营,以下仿此)

  右先锋镇

  冲锋前镇

  冲锋后镇

  冲锋中镇

  冲锋左镇

  冲锋右镇

  援剿前镇

  援剿后镇

  援剿中镇

  援剿左镇

  援剿右镇

  果毅前镇

  果毅后镇

  果毅中镇

  果毅左镇

  果毅右镇

  宣毅前镇

  宣毅后镇

  宣毅中镇

  宣毅左镇

  宣毅右镇

  扬威前镇

  扬威后镇

  扬威中镇

  扬威左镇

  扬威右镇

  建威前镇

  建威后镇

  建威中镇

  建威左镇

  建威右镇

  龙骧前镇

  龙骧后镇

  龙骧中镇

  龙骧左镇

  龙骧右镇

  折冲前镇

  折冲后镇

  折冲中镇

  折冲左镇

  折冲右镇

  护卫前镇

  护卫后镇

  护卫中镇

  护卫左镇

  护卫右镇

  振义镇

  奋义镇

  昭义镇

  彰义镇

  正兵镇

  奇兵镇

  进兵镇

  殿兵镇

  游兵镇

  亲兵镇

  耀兵镇

  英兵镇

  前锋镇

  中权镇

  后劲镇

  大武镇

  仁武镇

  义武镇

  礼武镇

  智武镇

  信武镇

  金武镇

  木武镇

  水武镇

  火武镇

  土武镇

  虚宿镇

  危宿镇

  室宿镇

  壁宿镇

  奎宿镇

  娄宿镇

  胃宿镇

  昴宿镇

  毕宿镇

  觜宿镇

  参宿镇

  井宿镇

  鬼宿镇

  柳宿镇

  星宿镇

  张宿镇

  翼宿镇

  轸宿镇

  角宿镇

  亢宿镇

  氐宿镇

  房宿镇

  心宿镇

  尾宿镇

  箕宿镇

  斗宿镇

  牛宿镇

  女宿镇

  戎旗一镇

  戎旗二镇

  戎旗三镇

  戎旗四镇

  戎旗五镇

郑氏水师各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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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船前镇

  楼船后镇

  楼船中镇

  楼船左镇

  楼船右镇

  水师前镇

  水师后镇

  水师中镇

  水师左镇

  水师右镇

  水师一镇

  水师二镇

  水师三镇

  水师四镇

  水师五镇

  水师六镇

  水师七镇

  水师八镇

  水师九镇

  水师十镇

郑氏台湾及各岛守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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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督承天南北两路军务:永历十五年设,以周全斌任之。

  北路总督:永历三十五年设,以左武卫何祐任之,智武镇李茂为副,驻鸡笼。

  承天府守将

  安平镇守将

  鹿耳门守将

  澎湖守将

  淡水守将

  思明州守将

  南澳守将

  铜山守将

  达濠守将

  南日守将

  舟山守将

清代台湾水陆营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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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镇标中营:康熙二十三年,驻府治。

    镇守台湾总兵官一员:康熙二十三年设,雍正十一年议照山陕沿边之例为挂印总兵,给方印。

   游击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二员(同治八年裁一员)
   把总四员(裁一名)
   外委五名(裁一名)
   额外三名(裁一名)
   马兵二十四名(裁十二名)
   战兵三百八十二名(裁一百三十五名)
   守兵四百三十名(裁一百三十五名)

     计兵四百六十名。除抽裁革故停募未补者四十四名,又抽配左翼练兵一百三十九名,实存在营一百八十三名。

  镇标左营:康熙二十三年设,驻防府治北路。光绪五年,改为恒春营。

  镇标右营:康熙二十三年设,驻防府治南路。同治八年,改为道标营。

  台湾城守营:雍正十一年设,分为左右两军。

   参将一员
   左军守备一员
   千总一员
   把总二员
   外委四名(同治八年裁一名)
   额外一名
   马兵七名
   战兵二百零五名(裁七十五名)
   守兵二百八十三名(裁一百名)
   右军守备一员
   千总一员(同治八年裁)
   把总二员
   外委六名(裁二名)
   额外一名(裁)
   马兵七名(裁)
   战兵二百五十名(裁九十六名)
   守兵三百四十五名(裁一百二十名)

     左右计兵三百九十二名。除抽裁革故停募未补者二百四十四名,又抽配左翼练兵二百三十三名,分派八城及炮兵一百六十七名,实存在营汛防者一百十五名。

  恒春营:光绪五年设,驻防恒春。

   游击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二员(同治八年裁一员)
   把总二员
   外委四名(裁一名)
   额外三名(裁一名)
   马兵十四名(裁十一名)
   战兵三百三十二名(裁一百五十五名)
   守兵四百名(裁一百四十五名)

     计兵四百三十五名。除抽练兵一百八十六名,又派各汛一百八十五名,实存在营六十四名。

   道标营:康熙二十三年设。拨镇标右营守备一员、左营千总一员、左右营把总各一员,三营兵各一百名。六十年裁归。同治八年再设,升游击为都司,驻防府治。

   都司一员(同治八年设)
   游击二员(同治八年裁)
   守备一员(裁)
   千总二员(裁一员)
   把总三员
   外委五名(裁二名)
   额外二名
   马兵十四名(裁十一名)
   战兵二百七十九名(裁九十三名)
   守兵三百五十三名(裁八十一名)

     计兵四百六十一名。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补者一百三十名,实在存营三百三十一名。

  南路营:康熙二十二年设,驻防凤山。

   参将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三员(同治八年裁二员)
   把总三员(裁一员)
   外委六名(裁三名)
   额外四名(裁一名)
   马兵十名(裁)
   战兵四百二十九名(裁二百五十三名)
   守兵五百八十名(裁三百三十六名)

     计兵四百二十名。除挑裁革故停募未补者二百五十三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一百六十七名。

  下淡水营:雍正十一年设,驻防下淡水。

   都司一员
   千总一员
   把总三员(同治八年裁一员)
   外委三名
   额外二名(裁一名)
   马兵六名(裁)
   战兵三百四十八名(裁二百十四名)
   守兵二百三十五名(裁三十九名)

     计兵三百三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二百零三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一百二十七名。

   北路协中营:康熙二十三年设参将,驻诸罗县治。雍正十一年,移彰化,设副将,增为中、左、右三营。

   副将一员:雍正十一年设。光绪十四年,移驻埔里社。

   都司一员
   千总二员(同治八年裁一员)
   把总四员(裁一员)
   外委九名(裁三名)
   额外五名(裁三名)
   马兵十四名(裁)
   战兵五百四十七名(裁二百三十九名)
   守兵六百六十三名(裁二百十七名)

     计兵七百五十四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四百六十八名,又调防埔里社一百七十二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一百十四名。

  北路协左营:雍正十一年设,驻防诸罗,后称嘉义营。

   参将一员
   部司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三员(同治八年裁二员)
   把总四员
   外委十名(裁五名)
   额外四名(裁一名)
   马兵十四名(裁)
   战兵五百十二名(裁一百九十七名)
   守兵六百十二名(裁二百三十四名)

     计兵六百九十四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三百八十八名,又抽练兵七十二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二百三十四名。

  北路协右营:雍正十一年设,驻防竹堑,后称竹堑营。

   游击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三员(同治八年裁二员)
   把总六员(裁四员)
   外委九名(裁三名)
   额外三名(裁一名)
   马兵十五名(裁)
   战兵四百七十九名(裁二百六十名)
   守兵五百二十二名(裁二百零六名)

     计兵五百三十五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三百二十八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二百零七名。

  艋舺营:康熙四十九年设淡水营,驻守备,隶北路营。雍正十一年,改驻都司。嘉庆十三年,改都司为水师游击,兼管陆路,移驻艋舺。道光四年,改参将,而沪尾水师营仍隶之。

   参将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一员
   把总二员
   外委五名(同治八裁二名)
   额外二名
   马兵八名(裁七名)
   战兵二百六十五名(裁九十名)
   守兵四百二十七名(裁一百七十一名)

     计兵四百三十二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二百二十五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二百零四名。

  沪尾水师营:归艋舺参将管辖。

   守备一员
   千总一员(同治八年裁)
   把总二员(裁一员)
   外委四名(裁二名)
   额外二名(裁一名)
   战兵一百十五名(裁三十二名)
   守兵二百三十七名(裁六十名)

     计兵二百六十名。

  噶玛兰营:嘉庆十八年设守备,驻五围,隶艋舺营游击。道光五年,改设都司,而移守备于头围。

   都司一员
   守备一员(同治八年裁)
   千总二员(裁一员)
   把总二员(添设一员)
   外委四名(裁二名)
   额外三名(裁二名)
   战兵四百五十五名(裁三百零三名)
   守兵二百四十名(裁十二名)

     计兵三百八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一百七十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二百十名。

  安平水师协标中营:康熙二十三年设副将,驻防安平等处,领中、左、右三营。光绪十四年,改中营为台东陆路中营。

  安平水师协标左营
   游击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二员(同治八年裁一员)
   把总四员(裁三员)
   外委六名(裁五名)
   额外二名(裁一名)
   战兵三百二十六名
   守兵三百八十二名

     计兵三百三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一百六十三名,又原配乌龙江水兵一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一百六十六名。

  安平水师协标右营:光绪十四年,改为台东陆路右营。

  台东陆路中营:原系安平水师中营,光绪十四年改设。

   副将一员
   都司一员(同治八年设)
   游击一员(同治八年裁)
   守备一员(裁)
   千总二员(裁一员)
   把总四员(裁三员)
   外委五名(裁三名)
   额外三名(裁二名)
   战兵三百五十一名(裁二百零七名)
   守兵四百零七名(裁一百九十一名)

     计兵三百六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一百九十五名,又抽配练兵六十八名,原配乌龙江水兵一名,实在存营及抽防者九十六名。

  台东陆路右营:原系安平水师右营,光绪十四年改设。

   都司一员(同治八年设)
   游击一员(同治八年裁)
   守备一员(裁)
   千总二员(裁一员)
   把总三员(裁一员)
   外委五名(裁三名)
   额外三名(裁二名)
   战兵三百五十一名(裁二百十九名)
   守兵四百零七名(裁二百零九名)

     计兵三百三十名。除挑裁革故未补者一百八十三名,又抽配练兵六十名,原配乌龙江水兵一名,实在存营及汛防者八十六名。

  澎湖水师镇标营:康熙二十三年设副将,统辖两营游、守各一员、千总各两员、把总各四员、外委各七名、额外各三名,每营战守兵各一千名。乾隆四十七年,裁汰一百四十二名。道光六年,各裁外委一名。至同治八年裁兵加饷之后,两营改设都司一、千总一、左营把总四、右营把总二、外委各二、额外各一,兵则左营四百零二名、右营三百六十名。战兵每名月饷二两五钱五分,守兵二两四钱。光绪十二年,升副将为总兵,左营设游击守备,右营设都司,添兵二十名。

  镇守澎湖水师总兵一员:光绪十二年,奉旨以澎湖副将与海坛镇总兵对调。

   左营游击一员
   守备一员
   千总一员
   把总四员
   外委二名
   额外一名
   战兵一百六十名
   守兵二百六十二名
   右营都司一员
   千总一员
   把总二员
   外委二名
   额外一名
   战兵一百四十四名
   守兵二百十六名

     两营计兵七百八十二名。

清代台湾水陆汛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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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弁驻兵谓之汛,拨兵分守谓之塘。汛防之设,所以保地方,而塘兵并以传军书,是为绿营之制。顾自咸、同以来,渐用练勇,新建之地,分驻营哨,而绿营仅有其名。迨同治八年,裁兵加饷之后,汛防多所裁废,至今更无用矣。兹将所存者具如左:

  城守营左军

   府城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五,裁存五十八;今设十八名。

   南炮台塘:旧归府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涂墼埕塘:旧归府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岗山汛:旧设守备一、把总一、兵一百五十五,裁存一百零八;今设十八名。

   大湖塘:旧归岗山汛分防,设兵十三,裁存五;今设一名。

   半路竹塘:旧归岗山汛分防,设兵六;今裁。

   罗汉门汛:旧设千总一、外委一、兵七十七,裁存六十一;今设二名。

   木冈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八,裁存十八;今设二名。

   猴洞口汛:旧设外委一、额外一、兵八十一,裁存三十二;今设二名。

   盐水埔汛:旧设外委一、兵十九,裁存十四;今设二名。

   埤仔头塘:旧归府汛分防,设兵十,改属盐水埔汛,设兵五;今设一名。

   港岗塘:旧归盐水埔汛分防,设兵六,裁存五;今设一名。

   角带围塘:旧归盐水埔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城守营右军

   府城汛:旧设把总一、额外一、兵一百五十三,裁存八十八;今设四十名。

   加溜湾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五,裁存二十五;今设四名。

   北炮台塘:旧归加溜湾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柴头港塘:旧归加溜湾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茑松塘:旧归加溜湾汛分防,设兵七,裁存五;今设一名。

   木栅塘:旧归加溜湾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一名。

   溪边塘:旧归加溜湾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一名。

   麻豆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八;今设四名。

   茅港尾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二十五;今改塘,归麻豆汛分防,设兵三名。

   水堀头塘:旧归茅港尾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下加冬汛:旧设守备一、把总一、外委一、兵一百三十六,裁存八十五;今设十二名。

   铁线桥塘:旧归下加冬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一名。

   急水溪塘:旧归下加冬汛分防,设兵三;今设一名。

   北势埔塘:旧归下加冬汛分防,设兵十;今裁。

   八桨溪塘:旧归下加冬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一名。

   大穆降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六,裁存四十;今设九名。

   旧社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今归大穆降汛分防,设兵二名。

   大武垄汛:旧设千总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五;今设五名。

   萧垄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八;今设四名。

   西港仔塘:旧归萧垄汛分防,设兵七;今裁。

  南路营

   凤山城汛:旧设守备一、把总一、外委二、额外四、兵五百二十,裁存二百六十五;今设一百四十一名。

   埤仔头塘:归凤山城汛分防。

   苦苓门塘:归凤山城汛分防。

   打鹿潭塘:归凤山城汛分防。

   旧城汛:旧设千总一、兵一百十六,裁存三十五;今设八名。

   观音山汛:旧设把总一、兵七十五,裁存三十五;今设四名。

   小店塘:归观音山汛分防。

   阿公店汛:旧设外委一、兵五十,改设把总一、兵四十;今设五名。

   二滥塘:旧归阿公店汛分防,改属岗山汛。

   攀桂桥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一,裁存二十;今设四名。

   土地公崎塘:归攀桂桥汛分防。

   枋寮汛:旧设外委一、兵五十,裁存三十;今设四名。

   石井塘:旧为汛,设千总一、兵一百十五;改归阿公店汛分防,设兵一名。

   水底寮塘:旧为汛,设千总一、兵一百;改归枋寮汛分防。

   蕃薯寮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二;改归罗汉门汛分防。

  下淡水营

   山猪毛口汛,旧设都司一、外委一、额外一、兵二百,裁存一百六十;今设九十六名。

   万丹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设八名。

   阿猴汛:旧设把总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设六名。

   阿里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裁存三十;今设五名。

   潮州庄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设四名。

   东港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今设四名。

   新园塘:旧为汛,设千总一、兵二百,改归万丹汛分防,设额外一、兵十五;今设二名。九块厝塘:旧为汛,设额外一、兵二十,改归阿里港汛分防,存兵五;今设二名。

  北路协中营

   彰化城汛:旧设都司一、千总一、外委一、额外二、兵六百零五,裁存三百七十三;今设六十名。

   八卦山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设三名。

   大墩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设五名。

   大里杙塘:旧设汛,设外委一、兵五十,改归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今裁。

   葫芦墩汛:旧设千总一、兵八十,改设把总一、兵六十;今设五名。

   四张犁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三十,改归葫芦墩汛分防,存兵十四;今裁。

   外攸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改设外委一、兵二十五;今设二名。

   沙辘塘:归外攸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大肚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五,改归外攸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许厝埔汛:旧设把总一、兵六十,裁存三十;今设三名。

   南北投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五,裁存六十;今设七名。

   崁顶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改归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今裁。

   内木栅塘:旧为汛,设额外一、兵二十,改归南北投汛分防,存兵十五;今裁。

   燕雾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二;今设十一名。

   赤涂崎塘:归燕雾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东螺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燕雾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沙仔仑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四;今设四名。

   触口塘:归沙仔仑汛分防,设额外一、兵二十;今裁。

   二林汛:旧设额外一、兵二十,裁存十;今设三名。

   集集汛:旧归嘉义营分防,设外委一、兵十;光绪十四年改归北路中营,设兵三名。

  北路协左营(即嘉义营)

   嘉义城汛:旧设守备一、把总一、额外四、兵四百,裁存三百四十;今设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二,裁存二十九;今设九名。

   山底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二名。

   八掌溪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水堀头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牛稠溪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店仔口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改归城外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笨港汛:旧设千总一、兵七十四,改设把总一、兵三十;今设十名。

   朴仔脚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十五,改归笨港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盐水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十九,裁存三十;今设八名。

   斗六门汛:旧设都司一、千总一、外委一、兵一百六十,裁存九十;今设十名。

   虎尾溪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二十四,改归斗六门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中路头塘:归斗六门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西螺汛:旧设把总一、外委一、兵七十四,裁存三十;今设八名。

   三条圳塘:归西螺汛分防,今裁。

   林圯埔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改设把总一、兵三十;今设十二名。

   水沙连汛:旧设千总一、兵五十。同治八年裁。光绪十四年,复设外委一、兵五十名。

   他里雾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设十二名。

   涂库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三十九,改归他里雾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大仑脚塘:归涂库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大莆林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五;今设八名。

   打猫塘:归大莆林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二名。

  北路协右营(即竹堑营)

   竹堑城汛:旧设游击一、千总一、外委一、兵二百八十八,裁存一百五十三;今设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旧设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一、外委一、兵二百,裁存一百零六;今设十六名。

   后垄汛:旧设千总一、额外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八;今设七名。

   杨梅坜汛:旧设把总一、兵六十七,裁存三十六;今设三名。

   大安汛:旧设把总一、兵七十四,改设外委一、兵三十九;今设三名。

   铜锣湾汛:旧设把总一、兵六十,改设外委一、兵三十一。光绪十四年,移驻苗栗县城,设兵五名。

   中港汛:旧设把总一、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外委一、兵二十九;今设三名。

   桃仔园汛:旧设把总一、兵二十五,改设外委一、兵十二;今设三名。

   吞霄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六;今设三名。

   斗换坪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改归中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一;今设一名。

   海口塘:归杨梅坜汛分防,设额外一、兵十二,裁存六;今设三名。

   香山塘:归杨梅坜汛分防,设额外一、兵十,裁存五;今设三名。

   嘉志阁塘:归后垄汛分防,设额外一、兵三十八,裁存二十;今设九名。

   猫盂塘:归大安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裁。

   大甲溪塘:归大安汛分防,设外委一、兵十,裁存五;今裁。

   南崁塘:归桃仔园汛分防,设外委一、兵三十六,裁存二十;今裁。

   老鸡笼汛:新设,驻兵一名。

   磺油山汛:新设,驻兵六名。

  艋舺营

   艋舺汛:旧设守备一、外委一、兵四百二十二,裁存二百六十二;今设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旧设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三十五,今设三名;其外委,于光绪十五年移驻板曲桥汛。

   龟岗岭塘:归海山口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水返脚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五,裁存十五;今设二名。

   大基隆汛:旧设把总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五;今设七名。

   三爪仔汛:旧设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暖暖塘:归三爪仔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三貂港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裁存十七;今设一名。

   灿光寮塘:归三貂港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马炼汛:旧设额外一、兵二十五,裁存十八;今设一名。

   北投汛:旧设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板曲桥汛:新设外委一、兵六名。

  沪尾水师营

   炮台汛:旧设千总一、兵五百七十,裁存一百七十五;今设七十一名。

   八里坌汛:归炮台汛分防,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设十名。

   北港塘:归炮台汛分防,设兵十,裁存五;今设一名。

   金包里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五;今设十名。

   石门汛:归金包里汛分防,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设六名。

   小鸡笼塘:归石门汛分防,设兵十,裁存五;今裁。

  噶玛兰营

   五围城汛:旧设都司一、千总一、外委二、额外一、兵三百六十,裁存一百五十九;今设一百六十六名。

   头围汛:旧设守备一、外委一、兵一百,改设千总一、兵五十一;今设十名。

   三围塘:归头围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炮台塘:归头围汛分防,设兵十五,裁存八;今设一名。

   三貂汛:旧设千总一、兵五十,改设外委一;今设兵三名。

   溪州汛:旧设把总一、兵四十,裁存十八;今设八名。

   北关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十九;今设六名。

   加礼宛汛:旧设额外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四;今设五名。

   苏澳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二;今设七名。

   南风澳汛:归苏澳汛分防,设兵三十;今设一名。

   龟山屿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今设二名。

  安平水师中营(改为台东陆路中营)

   安平汛:旧设游击一、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五、额外三、兵五百十三,改设都司一、外委一、额外一、兵二百二十;今设六十二名。

   大港汛:旧设把总一、兵七十,裁存三十五;今设十二名。

   鲲身塘: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鲲身头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喜树仔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茄萣仔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蛲仔港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鹿耳门汛:旧由中营守备右营千总轮年驻防,设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设四名。

   蚊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改设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设八名。

   青鲲身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马沙沟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北门屿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南鲲身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安平水师左营

   鹿港汛:旧设游击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二、额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总外委,存兵一百四十;今设一百十六名。

   水里港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设三名。

   王宫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四十五,改归鹿港汛分防,设外委一、兵四十;今设四名。三林汛:归鹿港汛分防,设兵十五;今设二名。

   番挖汛:归鹿港汛分防,设兵十;今设二名。

   笨港汛:旧设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一、外委二、额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总外委,存兵七十;今设三十一名。

   海丰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设二名。

   𩻸仔港汛:归笨港汛分防,设兵九,裁存七;今设二名。

   猴树汛:归笨港汛分防,设兵八,裁存七;今设二名。

   新店汛:归笨港汛分防,设兵八,裁存六;今设二名。

  安平水师右营(改为台东陆路右营)

  安平汛:旧设都司一、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五、额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备一、把总一、外委四、额外二、兵二百;今设二十一名。

   旗后汛:旧设兵十,改设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设十名。

   打鼓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改归旗后汛分防,存兵四;今设一名。

   蛲港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赤崁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万丹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大莆林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西溪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下淡水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四;今设一名。

   东港汛:旧设千总一、兵三十,改设把总一、兵二十八;今设十五名。

   茄萣汛: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放䌇汛: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大崑麓汛: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小琉球汛:光绪三年新设,驻兵三十名。

  澎湖水师左营

   妈宫澳东汛:旧系专汛官,管辖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改设把总一员、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归东汛分防,设兵六名。

   嵵里汛:炮台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一只、配兵六十名驻防,改设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嵵里汛分防,设兵十一名。

   风柜尾汛:改归嵵里汛分防,设兵四名。

   将军澳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设把总一员、兵十六名。

   挽门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将军澳汛分防,设兵八名。

   水垵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归将军澳汛分防,设兵八名。

  澎湖水师右营

   妈宫澳西汛:旧系专汛官,管辖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改设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归西汛分防,设兵六名。

   内堑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二只、配兵一百名驻防;改设把总一员、兵二十二名。

   外堑汛:炮台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归内堑汛分防,设兵十六名。

   小门汛:炮台一座、汛兵三十名;改归内堑汛分防,设兵十六名。

   北山汛: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二只、配兵一百名驻防;改设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贝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北山汛分防,设兵十五名。

台东勇营驻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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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海后军中营:统领兼管带一员。光绪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驻知本,右哨驻水尾,后哨以四队驻成广澳、四队驻大陂鹿寮。

   镇海后军左营:原名飞虎军后营。光绪九年,改分驻花莲港一带。嗣以中、左、后三哨驻花莲港,右哨四队分防加礼宛、四队吴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队分防象鼻嘴,三、四两队、六甲一队大巴垄。

   镇海后军前营:光绪十四年冬增设,以中、前、左三哨驻新开园,右哨驻成广澳,后哨四、五、六、七等队驻璞石阁,一、二、三等驻鹿寮。

   卑南屯兵一哨:光绪十四年原设三哨,十五年夏裁两哨,分防大麻里、知本社、蚶子冈、巴塱卫等处。

   南路屯兵二哨:光绪八年原设三营,九年裁。十年复募二哨,分防归化门、大树林、出水坡、溪底等处。

   海防屯兵二哨:光绪十五年六月设,原驻拔子庄。十八年秋,以后哨调防巴塱卫。十九年秋,前哨调防大麻里等处,与南路屯兵换防。

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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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将军福康安率师入台,归附各番奔走军前,克奏肤功。及平,奏请仿照四川屯练之例,设置屯丁。既又釐定章程六款。旨下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尚书等议奏。奏曰:‘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钦奉上谕:“据福康安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补充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遵照旧例换防,别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之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兹将应行釐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胪陈,恭请圣训等因,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民番杂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而资捍御。今据福康安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釐定各条,悉心酌议,恭呈御览。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番自数百至数十不等,约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缺,毋庸别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番民等不致远违乡井,而较验调派亦易于齐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狭,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险要甚多,淡水一所尤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屯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屯三百人,定为额缺,按各处厅县地势情形,分别安设,即令在本社驻守。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附入近处大社,均毋庸别设屯所。仍将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册报部查核。一、各屯番丁、宜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于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馀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仿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屯兵,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处设屯外委十二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娴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四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与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著劳绩,由镇、道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遇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土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管辖。今台湾番社既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设屯弁以资经理。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屯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本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责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事,即行咨革究处,毋庸稍事姑宽。所有该弁等应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给与,仍随时报部存案。一、屯丁番丁、毋庸筹给月饷、应酌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打牲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甚多。前经勒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勘明详报,即逢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明陞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毋庸别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既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馀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今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拨给十甲,把总每员拨给五甲,外委每员拨给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别行筹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约定数目,应如所奏,行令该省督、抚,即将筹给该丁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分给田亩顶给承种,以资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该地亩移给别挑屯丁承受。一、请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别行画定界限,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种。价值稍轻者,谓之租𠕇,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作;所以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处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此时若不将埔地澈底清釐过境,迁移址界,必仍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馀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一万一千馀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𠕇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既非番业,即应令民户一体报陞。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佃人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得永资生计。民人畴籍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可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𤩝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既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照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𠕇典卖地亩,先行呈报。一俟割获登场,臣徐嗣曾专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周历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将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薄征租赋,番地免其陞科,乃皇上优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馀甲内,民人租𠕇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陞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推广皇仁,俾得番民得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守。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既据声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即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准其照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陞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𠕇典卖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割获登场,即专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续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报部。自此次清查之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巡视台湾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究治,将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处。一、屯丁习用器械、应令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番民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枪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祗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火烙印记,即照民人私藏军械之例,一体治罪”等语。应准所奏。屯丁所用器械,毋庸拘定枪箭,令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每年巡查之便,点验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体治罪。一、屯丁征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淳良,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员弁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背运行李。其馀如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皆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民人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加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既经挑补屯丁,即有防守之责,自应加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奏,行令该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处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诏曰可。命闽浙总督觉罗伍拉遵旨详查应办事宜。五十五年十月二十有三日,觉罗伍拉奏陈十二款:一曰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御;二曰请严屯弁责成,以资约束;三曰屯丁受地,宜酌配拨;四曰清出侵占界外田园,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五曰已垦田园,应设法分别陞免;六曰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四至丈单,以便转拨;七曰清丈征租,以垂永久;八曰征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九曰支拨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十曰应用器械,分别编验,以从番便;十一曰照旧安设隘丁,以重边防;十二曰重立界石,以杜争越。旨下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尚书议覆具奏。十一月十有一日,诏可,以五十六年春正月举办。觉罗伍拉命台湾镇、道通饬所属遵行,并发告示晓谕民番。于是南路设大屯一、小屯二、置屯千总一员、把总一、外委三,隶南路营参将,辖十二社;北路设大屯三、小屯九,置屯千总一员、把总三、外委十二,隶北路协副将,辖八十三社。凡大屯屯丁四百,小屯三百,计四千名。分给荒地,俾之耕稼,以资赡养;其详如表。

  又以屯务初设,应需经费,奏定屯千总年给俸银一百圆、把总八十圆、外委六十圆、屯丁饷银八圆,岁共需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圆。委员勘丈番社田园,责成厅县按甲征租,而由抚民理番同知理之。嘉庆十五年,噶玛兰设厅。二十年春二月,通判翟淦议以东势、马赛、西势等处荒埔,或已私垦,或尚未开,请准隘丁熟番就近耕稼,计甲征租,年可得银一千三百圆,仿设屯丁可得一百五、六十名,以备缓急。而镇、道以该处究属流番,未便设屯,著将田园照例陞科,其议遂寝。道光中,水沙连六社归隶之时,巡道徐宗干禀请督、抚,以六社番众男女一千馀人,可选壮番四百名,设一大屯,补用外委一名,仍属北路屯千总统辖,召佃垦荒,以给屯饷。许之。自是以来,屯务渐废,而屯租亦愈空乏,至于不足支给。

  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奏办清赋,并议整屯务。巡道陈鸣志饬中路抚民理番同知蔡嘉谷议查,遂上整顿之策,略曰:‘查乾隆五十三年,将军公福奏准,九十三社之化番,挑选壮丁四千,以为屯丁。则设大屯四、小屯八,星罗棋布,联络各营。有事之际,随时调集;农隙之时,为之训练。计丁给地,除征租地界之外,未垦荒埔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馀,均分拨屯丁。其近屯之地,每丁一甲或至一甲一分。距屯稍远者,一甲三、四分。命其自耕,以为赡养。即照番田之例,减免租赋;立石为界,官为巡视。至于屯田,以查出界外私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馀甲,按等陞科,以充其用。每年计征租谷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三撮,每石折银一圆,可得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三瓣。又有九芎林口租谷折银八十圆。除给隘丁佃首饷费二千一百三十圆,及屯弁屯丁俸饷等项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圆,此外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圆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三瓣,收存各县,调拨口粮,俾充振恤,专为屯务之用。伏查屯丁设置以来,百有馀年,父以传子,子以传孙,数代相承,得免饥饿,实赖此屯。然此养赡之地,辗转佃耕,百弊丛生。或私自卖买,或竟被侵占;埔地日削,几无聊生。谨陈整顿之策五条,伏祈宪鉴。一曰清屯饷:查屯田征饷每年四万一千馀圆,例由本厅移牒各县,造册送呈宪鉴。而近来各县或称水冲沙压,或言旱魃为灾,以是征额每多缺损。兹请先令各县清丈本项屯田,查勘地方段落四至,造成鱼鳞清册,分别报告。如有被害丈溢之业,妥为处置,以充屯饷之需。二曰选精壮:屯丁久沐皇恩,一旦裁撤,四千之众,失其衣食,弱者转于沟壑,强者聚啸生事。今请妥为拣选,弃弱留强,以其子弟补缺;并造名簿,由本厅给发腰牌,俾之携带,以定壮丁之额,免糜饷项。三曰分调遣:拣选番丁成屯之后,分调二千名,以六营为巡防,大屯仍旧四百名为一营,小屯三百名为一营,或分为四营,以一、二年交代,均其劳逸,以资操防。四曰备工作:全台建省之时,需工甚多,故月给工食。或开山垦地,成修路造城,仍给器械,以惯其用,勒以兵法。假如一旬之中,七日作工,三日操演,认真训练,自成劲旅。五曰分饷需:屯饷旧田若能清丈,溢出必多。然以现在每月支饷甚钜,欲望骤增,实有至难。伏思台湾土勇数营,曾立战功,故未遣散。顾两三年来,病故逃亡甚多,十不存一。请减每营为二百,或改营为旗,每旗二百四十名。如以改减为难,遇有病故逃亡之时,暂不填募,任其渐次减少,以节饷需。即以剩馀之款,改充屯饷。屯丁工作既毕,俟其训练又精,再将驻屯之处,分给荒埔开垦,征租继饷,以充饷需,似足大减国帑。’鸣志嘉之,代详巡抚请采用。唯分饷一条,以营勇增减本有定数,而屯租征收亦有常额,断不得以勇饷而分给屯饷。进止如何,乞为裁夺。十二月,铭传通饬厅县查勘屯田甲数,并檄总兵朱名登、通判金提会同各厅县点阅屯丁,验其优劣,以备取舍,而屯租遂改为官租矣。

南北屯弁分给埔地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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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屯丁分给埔地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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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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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设隘,仿于郑氏。永历十九年,谘议参军陈永华请申屯田之制,以开拓番地,而人民之私垦者亦日进,每遭番害,乃筑土牛以界之,禁出入。土牛者,造土如牛,置要害,戍兵防守。至今尚留其迹。或曰红线,则以土筑短垣,上砌红砖以为识,耕者不得越。归清以后,仍沿其制。而垦田愈广,渐入内山,官不能护。乃为自卫之计,设隘寮,募隘丁,以资捍御。其经费则隘内田园征之,谓之隘租。锄耰并进,弓矢前驱;南至琅𤩝,北穷淡水,皆有汉人足迹,而政令且不及也。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之变,全台俱动。及平,总督满保以沿山一带,为盗番出没之所,议逐人民于内。塞各隘,筑长垣,以绝出入。总兵蓝廷珍力陈不可。六十一年,福建巡抚杨景素奏请立石番界,派兵巡防;是为官隘之始。雍正六年冬,山猪毛番乱,讨之。十一年,以南路营兵三百戍其地。自是番不敢出,然犹未有隘名也。十三年,彰化眉加腊番乱,讨之。乃设隘于柳树湳,在乌溪之北,为今台湾府治附近,其时台中皆番地也。乾隆五十三年,大将军福康安奏设屯番之制,以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或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其地归屯,应以官收租谷内支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以与营汛相表里。于是凤山、嘉义、彰化、淡水各设隘于边。每处隘首一名,隘丁十数名,或二、三十名。每名年给口粮三十石,折银三十圆,隘首倍之。惟九芎林隘,官征屯租全给,馀则官给四成,民给六成,是为官设之隘。然官隘之力有限,而人民之垦者日多。嘉庆七年,吴沙募三籍之氓,入辟蛤仔难,筑堡以居。沿山各隘,俱戍乡勇,曰民壮寮,故居者无害。各有田园数千甲,为经费。设厅之后,虽陞科,而近隘之地,仍留为隘丁耕稼,自收自给。奉旨准行。是为私设之隘。蛤仔难处台之北东,负山面海,皆番地。自三貂岭越山行,为远望坑,有民壮寮焉。始用以通道,继用以捍行。过此而西,为大里简,亦设民壮寮。又西为梗枋,为乌石港。远望坑之南为金面山,为白石,为汤围,为柴围,迤西为三围。又南为四围一结,为四围二结,为四围三结,为旱溪,为大湖,为叭哩沙湳,为鹿埔,为清水沟,为崩山,为员山庄,为马赛,凡二十处,各设隘祛害。前时行人出入,隘丁护之,每人酬钱四十文。迨设官后,由官赉之。十七年,漳人林朝宗等请垦苏澳之地,增设施八坑隘。施八坑在东势山尾,林深草茂,土番据之。而口甚狭,西连叭哩沙湳,出坑而东为苏澳,通海之处也。土广而腴,众每请垦,而有司以距城辽远,虑藏奸宄,不许。及道光元年,耕者已三百馀人。署通判姚莹乃籍其田以为隘,未竣而去。六年夏,闽、粤械斗,粤人黄斗乃居淡水之斗换坪,乘势煽生番作乱。及平,设隘南庄,置屯把总一、屯兵六十以戍。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业以南庄既垦,而东南山地未辟,乃命姜秀銮、周邦正集闽、粤之人,凡二十四股,合设金广福隘,以从事垦荒。自树杞林而入北埔,设隘寮十五处。所辖之地,袤三十馀里,广一、二十里,征收田租,以供隘费。是为公设之隘。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而隘制久废,以兵代之。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奏颁隘勇之制,收防费,废隘租,以期整剔。十四年,阿罩雾人林朝栋、林文钦合设公司曰林合,给垦台湾县辖沿山数千甲,并营脑业,虑遭番害,请设隘勇两营,凡五百名,自给饷械,以林荣泰、刘以专率之。自抽藤坑至集集,分设隘寮,谓之铳柜。隘勇击柝巡守,有警则鸣铳传示,众悉出,伏险击。故番害稍戢。番之出草,每乘隙弋人,或昏夜突袭,故防之綦严。而任其事者,多愍不畏死,以杀番相雄长者也。

凤山县辖隘寮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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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隘寮社隘:官设,在山猪毛口,原设隘丁三十名,今裁。

  漏陂社隘:官设,在南太武山南,原设隘丁十五名,今裁。

  茄藤社隘:官设,在大崑麓,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力力社隘:官设,在佳佐山麓,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放䌇社隘:官设,在三条仑岭,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淡水厅辖隘寮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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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焰山隘:民设,在大甲堡西南,即大甲溪,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日北山脚隘:民设,原在日北山脚,后移入鲤鱼潭高岗,属苑里堡,原设隘丁六名,今设八名,现隶苗栗县。

  三叉河隘:民设,在苑里堡内山高岗处日北山隘之北,今移番仔城,原设隘丁十五名,现隶苗栗县。

  内外草湖隘:民设,原为高埔隘,后移苑里仔东首内山,而南势湖隘亦归并,在三叉河隘之北,二隘原设隘丁十七名,今设二十名,现隶苗栗县。

  铜锣湾隘:官设,在后垄堡铜锣湾内山要处,为草湖隘之北,原设隘丁二十五名,现隶苗栗县。

  芎中七隘:官设,在后垄堡芎蕉、中心埔、七十分三庄之内,故名;为铜锣湾之北,原设隘丁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大坑口隘:官设,原为中隘,后移后垄堡内山横冈,为芎中七隘之北。大坑口隘原设隘丁三十名,中隘十名,今设四十名,现隶苗栗县。

  蛤仔市隘:官设,在后垄堡蛤仔山内之横冈,为大坑口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苗栗县。

  嘉志阁隘:民设,在嘉志阁庄,后改汛防,移入内山,为蛤仔市隘之北,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南港隘:民设,在中港、南港之内山,为嘉志阁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三湾隘:民设,在中港堡三湾内山,为南港隘之北。道光六年,奏请派拨屯把总一员、屯丁六十名、通事一名,以防中港、三湾、大北埔等隘。今改设隘丁四十二名、屯把总一名,现隶苗栗县。

  金广福隘:民设,原在淡水厅东之盐水港、南隘、茄苳湖、石碎仑、双坑、大崎、金山面、圆山仔、大北埔、小铜锣圈等十处。其小铜锣圈即旧之中港尖山隘。嗣因土地日辟,已越旧址,乃裁撤为一,移于五指山之右,沿山十馀里,均设隘以防。其石碎仑原设隘丁四十名,由官拨充租税,以补不敷。而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设,由民给费。其盐水港、南隘、茄苳湖、小铜锣圈四处,原设隘丁各二十名,双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圆山仔六名,均民给费。今合设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粮,每年由官拨租四百馀石,发串著令自收。现隶新竹县。

  矺仔隘:民设,在三湾隘之北,距厅东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猴洞隘:民设,在矺仔隘之北,距厅东三十四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树杞林隘:民设,在猴洞隘之北,距厅东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现隶新竹县。

  九芎林隘:民设,即南河隘,距厅东四十里,原设隘丁十名,由官拨给屯租,今归民办,现隶新竹县。

  咸菜硼隘:民设,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厅东五十里,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大嵙崁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原设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现隶南雅厅。

  三角涌隘:民设,在海山堡内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南雅厅。

  大铜锣圈隘:民设,原在四方林,后移桃涧堡内山,旧设隘首一名,丁无定额,今设十名,现隶淡水县。

  三坑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大坪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溪洲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坪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横溪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五名,现隶淡水县。

  暗坑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万顺寮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为暗坑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现隶淡水县。

  十份寮隘:民设,在石碇堡内山,原设隘丁十名,今裁。

  三貂岭隘:民设,在三貂岭民番交界之处,原设隘丁十名,后改汛防。

噶玛兰厅辖隘寮沿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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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望坑隘:民设,在厅治北鄙,与淡水交界,前设民壮寮,今裁。

  大里简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民壮寮,后改汛防。

  梗枋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乌石港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金山面隘: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里,原设隘丁十名。

  汤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七里,原设隘丁八名。

  柴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三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四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八里,原设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设,或作礁溪,在厅治之北九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摸壁潭。

  泉大湖隘:民设,在厅治西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三名。

  葫芦隘:民设,在厅治西南十六里,现设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四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马赛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二名,今裁。

  员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名。

  鹿埔岭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清水沟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二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摆燕山。

  大埤隘:民设,在厅治西北十里,现设隘丁八名。

  三关仔隘:民设,在厅治西北五里,现设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民设,在厅治之西三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内湖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十五里,现设隘丁六名。

  大湖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四十二里,原设隘丁十二名。

  颖广庄隘:民设,在厅治之西七里,现设隘丁五名。

  枕头山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六里,现设隘丁十名。

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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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台湾镇总兵蓝廷珍上书总督满保,请行保甲。许之。既复请办团练,以为郡治今虽有协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调遣,然计南路下淡水冈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线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过千人。经制各营又多分守汛地,府治关系重大,未可遽云兵力有馀也。当今之时,宜急训练乡壮,联络村社,以补兵防之所有不周。无事皆农,有事皆兵,使盗贼无容身之地。所谓急则治其标,不可须臾缓者也。其后遂以为例,每有兵事则举办之。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粤庄多出义军助战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卫,故无害。一贵、漳人也。漳、泉方息斗,又与粤庄仇,故多拒之。事平,下旨嘉许,立功者给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义烈,故民多奋勇。

  禁烟之役,英舰辄窥伺沿海,总兵达洪阿、巡道姚莹治军有律,策励民兵,以资战守,故无外害。淡水同知曹谨请停防洋经费,专募乡勇,莹不可。当是时班兵积弊,几不可用,莹乃选拔精兵六百名,增给月饷而训练之,欲以渐及各营,未成而去。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干任巡道,与总兵议,渐整营制。又以澎湖一营远隔海洋,上书督抚,请改募兵。略曰:‘澎人皆捕海为生,极为勤苦,且熟谙水性,履波涛如平地,壮健丁勇挑选入伍,以备不虞,较诸水师实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换班之费,且可以收海岛无业之民。沙线既熟,守望亦专,是一举而数善备也。’不从。洪杨之役,湘淮诸将多练乡勇,戡平大难,于是渐汰绿营。及戴潮春之变,攻陷彰化,南北俱动,官兵不战而溃,巡道孔昭慈死之。乃再设团练,以淡水绅士林占梅为团练大臣驻大甲,阻其北窜。而各庄亦多起义军,以相抟战,建功尤伟。然而猾绅土豪,夤缘为利,怙其势力,互相雄长,武断乡曲,莫敢谁何。巨奸积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兴戎。浸成游侠之风,而官莫敢问也。光绪七年,改为培元总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严,巡道刘璈集士绅再办团练,手订章程十七条以布之。则于府县城内设一总局,东、西、南、北、中各举团总一人,归总局经理。城外各乡远近不一,大约以周三、四十里为分局,任以团总,副以团佐。闽、粤人之聚居者可设族团,族长主之。凡团内之壮丁皆注于籍,分为义勇、练勇、团勇。义勇常驻局中,逐日操练,月给粮银四圆八角。练勇按旬一操,每次给银二角。其费皆由铺户捐之;练勇八名抵义勇一名。不归捐者为团勇,自备口粮,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选明干义勇为百长,以带练勇。又由练勇选什长,以带团勇。衣装旗帜,捐户备制,各分其色以俾辨别。其有胆略过人、愿赴前敌者,准其自告,别编一册,由县会营,申明号令,随军出战不,与前锋,虑乱行也。信赏必罚,昭示鼓励。从前犯法之人,如能改过自新以功抵罪,办团绅士别为请奖。夫团练之设,所以自卫也。在城守城,在乡守乡,足供行军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尔。八月朔,又刊渔团章程二十条,通饬绅民暨沿海渔户遵行略。曰:‘渔团办法与陆团不同。沿海渔户,贫苦居多,既难如陆团捐勇出资,又难如陆团派绅设局。情形既异,头绪尤繁。’并议就渔团以选水勇,藉水勇以联渔团,相辅而行,较为妥便。除照原详水勇名数,由各路挑选泅水精壮渔民,先后招募成军,以固要防;并将渔团办法,釐定章程,以清内乱,而御外侮。其办法则于海口陆团派委团绅一名,会同水营管带,编造渔户清册。每船每筏给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书某路某口几甲几牌几号之船。凡近海十里以内,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联为一团,派管带、帮带各一员以统率之。每哨置正、副哨长;又于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长一名,每筏伍长一名。每哨配船四只、筏八只。无筏者即用小划。其船逐月租价七两,筏一两四钱。衣旗军器由官给发。每旬逢五,操练一次。无事之时,仍准出渔,有事则分哨守战,以与陆团策应。如有勾通外寇、泄露军情、潜为引港者,杀无赦。当是时,巡抚刘铭传驻台北,亦办团练,奏简林维源为团练大臣。各府厅县设总局,以名望绅士理之,下设分局。各乡置团,划为一段,以卫乡里,严守望,诘盗贼。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台湾自主,以进士邱逢甲为团练使,统率义军,并办渔团。一时苍头特起,执戈制梃,效命军前,悍然而不顾死者比比也。然而苍葛虽呼,鲁阳莫返,则亦无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为一,存亡与共,其民皆国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兵民分,而其兵为朝廷之兵、藩镇之兵、悍将之兵,养其爪牙,以肆禽猎,而国之威棱乃不振。夫欲振威棱,当用民兵,远师三代,近法欧洲,而后可以争雄于天下。

师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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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海国也,战守之策,不在于陆而在于水,故治台者多重海防。

  昔者荷兰以夹板之威,跋浪沧溟,称雄东澥。郑氏继之,亦设水师之镇,驾乘风之船,狎侮波涛,若履平地。使清人不敢南顾者,则以重洋之险,未可投鞭断流也。芝龙素习海,开府安平,舳舻直通卧内。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敌国。延平入台之后,亦时造巨舰,贩运东南洋而揽其利。使郑氏不亡,整军经武,则已为海军之强国矣。而至于亡者,天也。

  清人得台,分汛水陆。安平水师副将统兵三营,有战船五十四只;澎湖水师副将统兵二营,有战船三十三只;其后添设淡水营水师都司,统兵五百,有战船二只;所以防备沿海也。台、澎各营之船,例由通省厅员分派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归内地州县。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驾驶者,州县派员办运工料,赴台兴修。迨按粮议派,台属三县始亦分修数只。此非厚庇台属也,盖以内地各厂员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烦运载,可以克期报竣也。

  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战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二十九年,奏准沿海战船新造之后,三年小修,又后三年大修,又后三年尚堪驶用者仍令大修,否则奏明拆造,改为内河之船。既又奏准各省战船至应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为始,限一月领船,又一月估价报部。覆准之后,应以部文到日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两月,如逾限者照例议处。后又奏准福建战船匀派通省道府监修。台澎九十二只,应由台湾道府各十八只,馀仍归派内地。于是道府始设船厂,采伐内山樟木,以为材料。未几仍归内地。四十四年,复归台属,而府修倍道,饬与福州府分修。议于部价津贴运费外,每船捐贴百五十圆,缴交盐粮厅代办其半,道镇协营厅县共襄厥事。嗣又专归府办,而道厂废矣。雍正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奏请设立总厂于通达江湖之处,饬派道员监督,领银修造,复派副将或参将一员公同监视,务节浮费。部价不敷银两,历来州县协贴,仍应照旧。诏可。福建总督亦奏言:‘台澎战船,请于台湾设厂,委令道协督造。’于是各船尽归台厂,而道协之责任独重矣。七年秋九月,总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设福、漳、台三厂,摊造战船。而福厂由盐驿,兴泉二道承修海坛等营一百三十三只,漳厂由汀漳道承修水师提标等营一百零一只,台厂由台湾道承修台协等营九十八只。其后增设泉厂,由兴泉道办之,而福厂仅命盐驿道。乾隆元年,总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战船,福厂承修七十六只,泉厂五十三只,漳厂九十九只,台厂九十六只。而台厂远阻重洋,难以匀派。顾台湾自设厂以来,开办料馆,沿山樟树概归官有,南之琅𤩝,北之淡水,均委匠首。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揽熬脑,而赢其利。然台厂自数十年来,津贴较少,工料日腾;修造战船,届期难竣。或至脆弱,不堪驾驶。历任搁置,赔累为难。是有修船之名,而无用船之实。’及徐宗干任巡道,禀请变通船政。其书曰:‘昔刘晏曰:成大计者不惜小费。置船场执事者,当先使之私用无窘,则官物坚完矣。诚古今之通论也。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馀项,价宽则易完,舟师有口粮,物固则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实用也。查船厂所需料物,有购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铁、若油、若棕之类,皆由厦口商船配带交厂,例不许民间私售。厂用有馀,则发商匠领卖,而交价浮于原值。旧船碇、柁等料,亦有厂户承领缴价,以津贴工料例价之不敷。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抵。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今移交册内,孔、刘、邓、平四任流抵一万馀两。周、刘、沈等任流抵三万六千馀两,姚、熊两任列抵厂料及匠欠九千馀两,熊任又抵存厦料四千馀两。其匠欠作抵,是以现存之项为办公之馀囊,而以待追之项为悬抵之空账也。又各属有料差、有匠首承办料物,由各澎船运厂,向来于差役中点派,有应交公费,亦为厂中工需津贴。如恐其厉民而裁革之,则采伐料物,无所责成,或土棍影射滋扰,为害更甚。然官有馀资,民少困穷,亦利弊参半,而久则有弊无利矣。今者道府之存款有减无增,舟师之出巡有名无实。应修应造之船,例应由营驾厂。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责,而弁兵亦乐于折价,虚报领收,便可塘塞。或购买以补额,即补额亦为兵丁贩运耳。已修已造之船,例应由营领驾。因港口不能安泊,驾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乐于草率,埔岸高搁,何须坚固?或粉饰以备验收,即验收亦为兵丁需费耳。由是而料物之馀存者益多,则以发匠领卖为利。由是而铺匠之积欠者益多,则以移居折抵为便。领售多而完缴愈少,所追者半穷丐子孙。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垫者皆寄存要款。完缴愈少,而比追无著,则不能不问及保人。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铺民。铺民视为畏途,而接充者无人矣。是欲发料物以为津贴,不可得也。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差不能不累及匠首。匠首皆苦无赢馀,而愿充者无人矣。是欲藉料差以为津贴,又不可得也。是诚不如不开港,不驾厂之为便也。今一旦力矫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则应之曰:造必如何而后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后可用也。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则又曰:用不可也。即用之矣,而终置之无用之地。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是诚不如不修船而给以修之之费,不造船而给以造之之费之为便也。然而又不应也,曰:料物不能私取也,工匠不能听其使令也。则仍归厂修造,而令水师营员监视之。其奉委者不过千把等官。或曰:此旧料不必用也,作价与我可也。或曰:此新料不必用也,作价与我可也。不得已而与将官亲督之,则工皆实用矣。然而已造之船,桅柁皆完,驾未久而弃置者有之。已修之船,帆索悉备,领未久而折卖者有之。即不准其弃置,不许以折卖,而无兵丁以守之,无炮械以实之;有兵丁矣,有炮械矣,无官弁以统之,无口粮以养之,欲其不变价而不能也,欲其不贩卖而不能也。私用窘则官物焉能全也?将官则知之而无如何也。数年而届小修如是,数年而届大修如是,又数年而届拆造亦复如是。其间或偶遇风暴,则曰不堪修葺,甚且以为片板无存,修无可修,而造难遽造。久之而文册中有船,海洋中无船矣。嗟乎!洋面无兵船,则洋面皆盗船。洋面皆盗船,则洋面无商船。商船绝而台民危矣!今盗船渐以台洋为逋逃薮,因循再久,患不远也;势不能不亟起而改图之。全台原设及裁改,应共存战船九十六只。内台协中营十九只:内省造四只,本年新拆造二只,本年及来年已届大修四只,小修三只,应造补三只,又应归府厂造补三只。台协左营十四只:内省造六只,新拆造一只,应造补一只,届大修一只,小修二只,又应归府厂造补二只,小修一只。台协右营十四只:省造四只,应造补二只,届大修四只,小修二只,应归府厂造补二只,小修二只。澎协左营十七只:省造六只,应造补二只,届大修五只,拨府拆造二只,大修二只。澎协右营十六只:省造一只,届大修十三只,拨府造补一只,小修一只。艋舺营十四只:省造四只,应造补六只,届小修一只,大修一只,拨府大修一只,拆造一只。除省造二十五只、新造补三只外,未修、未补者尚有六十八只。大同安梭船新造实销银一千零五十两零,内支台耗二百两零,实领司库八百四十七两零。拆造实销银六百二十八两零,支台耗一百四十二两零,实领司库四百八十六两零。大修实销银四百七十三两零,支台耗九十二两零,实领司库三百八十两零。小修实销银三百三十七两零,支台耗六十三两零,实领司库二百七十四两。中小同安梭以次递减。大号白底船新造实销银二千一百十二两零,拆造银一千一百五十八两零,大修八百七十二两,小修六百二十一两零。小号白底船又以次减。例销之价,实苦不敷。如前所谓料价等无可津贴,则赔垫益多。或曰:请将道府两厂应拆造造补之二十三只归道府赶紧办理,其馀届限大小修之各船,竟请归台湾镇督饬水师将备,各归各营领价承修,勒限报验。其料物仍由道厂支给,照例价于领项内扣收。台协各营即在道厂兴办,由营员经理。澎湖、艋舺各营由该营将官督修,责成该厅据实查报,或由镇委员验收;既免驾厂之迟逾,又无领驾之周折。如届拆造,则以旧船折料运厂,或应造补,即由厂兴工,旧料无用再运;则事以简而易集,工以分而易完矣。或曰:届限大小修之船,大半皆不堪修葺。由修造以后,多搁于海埔,风日暴烈,雨水浸淋,责营承修,亦仍有名无实,不如一概全行由道府拆造,以大修两船、小修三船之费,各按大小号折料添补,改为新造一只,庶几工归实在。于原设额数不符,另行筹议造补。其实照原额实备一半,即已得用。馀即补足,亦无兵无械,徒虚设耳。或曰,拆造造补之船,请全归省厂兴办。例价不敷,由道府将折料变价,再另行筹捐,划解省局,配渡到台。后大小修仍归营承办。料物多需于内地,盗船不绝,商船日稀,料物不能源源配渡,不如就省制造之便。所需于台地者惟樟木耳,回班哨船可带运也。如此则所谓发料,佥差诸弊之有累于地方者,不过大小修之用。奋例即不能革除,而亦可稍为轻减矣。如循旧由台厂修办,所有厦口料物亦须商哨并运,方无误工需也。择于斯三者而变通行之,全台幸甚。明戚继光言:“军工当任武臣,不当任文臣。航海者渔人,而造舟者梓人,彼何与于利害,而劳苦以经营之,加倍以赔补之,不过苟且塞责而已,无补国家”。佟中丞云:“工料本贵,给价不敷,虽造成器具,总属无用之物,所谓惜小误大,其害不可胜言”。由此观之,台地之船工,责成舟师大员之贤者,而厚给其值,其为上策。不然,积习相沿,徒糜帑项,而海洋之防仅有虚名,商民之受害其小焉者也。此可为长太息也!’又以厂道淤塞,不便出入,择地于小西门外迤南之处,建筑船坞,中开港道,至三鲲身入海,计费二千百馀圆。

  然自海通以来,轮船铁舰纵横海上,而旧式之船不足一顾。法军之役,巡道刘璈驻南,以台澎四面皆海,战既不能,守又不可,禀请南北洋大臣分派战船援助。弗从。事平,刘铭传整理海防,乃购置轮船,以资邮传,而尚不能筹舰队,则以财力限之也。然自是而海战形势为之一变。

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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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之季,海疆多事,始戍澎湖。澎湖为台湾外府,群岛错立,风涛淜湃,舟触辄破。故守台湾者重澎湖,而妈宫为之纽。万历二十五年,增游兵;四十五年,复增冲锋游兵;左右各置小城,列铳以守,曰铳城。天启二年,荷将高文律乘戍兵单薄,以十馀舟入澎湖,据焉。因山为城,环海为池,破浪长驱,肆毒漳泉。总兵俞咨皋逐之,乃复澎湖,筑城暗澳,高丈有七,厚丈有八,东西南各辟一门,北设炮台,内盖衙宇,建营房,凿井,驻兵,以控制妈宫。妈宫之左为风柜山,高七、八尺,荷人凿其中,垒土若雉堞,毁之,分军以戍,与案山、西垵相犄角。东为嵵上澳、猪母落水,当南之冲,旧有舟师戍之,亦筑铳城,以防横突。西为西屿,北为北山墩,又北为太武,稍卑为赤崁。循港而进为镇海港,垒城其中,以扼海道。其防守也如此。

  荷人既入台湾,筑城一鲲身,即炮台也,曰热兰遮,台人谓之王城。基方二百七十六丈有六尺,高三丈有奇,为两层,用大砖调油灰共捣而成,雉堞钉以铁,故甚固。城上了亭相望。上层缩入丈许,设门三。东畔嵌空数处,为曲洞,为幽宫。四隅箕张,置炮二十。南北规井,下入于海,上出于城,水极清冽,可于城上引汲,以防火攻。置炮十,皆重千斤者。而北隅绕垣为外城,状极雄伟,驻兵守之。倚城一楼,榱栋坚巨,有机车,可挽重而上,亦置炮数尊。内城之北,下辟水门,伛偻而入,磴道曲折,下有地室,高广各丈馀,长数丈,曲转旁出。近海之处又一洞,内藏铅子。其险固也如此。荷人建政署其中,以镇抚民番。滨城之外为巨海,水道纡回,鹿耳门拱之,辅以师船,而内与赤崁楼相犄角。楼在镇北坊,为今之海神庙,亦炮台也,建于永历四年,荷人谓之普罗比热兰遮,犹言摄理也。垒砖为垣,坚埒于石,周二十五丈有三尺,上置巨炮。南北两隅,了亭挺出。楼高三丈六尺有奇,雕栋凌空,轩豁四达。其下有洞,曲折宏邃。右凿穴,左浚井。前门之左复一井,以俯瞰市肆。当是时,荷人政令,南至打鼓,北达诸罗,而蚊港为北鄙互市之口,猴树港、盐水港、茅港尾诸水汇焉。港外为青峰阙,荷人筑炮台以守,制若城,内凿一井,舟师逻之。既又逐西班牙人而有其地。鸡笼、淡水各据炮台,以握东洋贸易,一时几无敢抗。

  延平克台,就赤崁城以居,改名安平。永历十八年,嗣王经视澎湖,命筑垒。左右峙各建炮台,烟火相望,以薛进思、戴捷、林陞守之。十九年,闻施琅疏请伐台,洪旭告曰:‘前者荷人失守,恃其炮火、凭其港道,而不防备澎湖,故我先王一鼓而下。夫澎湖为东宁门户,无澎湖是无东宁也。今宜建筑安平炮台,副以炮船,扼鹿耳门。别遣一将镇澎湖,严军固垒,以待其来。’从之。三十六年春,施琅治兵于海,嗣王克塽以刘国轩为正提督驻澎湖,修治各垒,环设炮城,凌师以守。激战之后,败绩而降。

  清人得台,以安平为郡治之塞,驻水师副将,有炮架三十,炮台十九,烟墩四十三处,以防守沿海。而鹿耳门亦建炮台,藉为安平之蔽。彰化为北路之冲,八卦山在其东,俯瞰城中,山破则城亦破,故建炮台,驻兵固守,以为拥护,所谓定寨者也,高可望海,然一有兵事,山辄被据,移炮以攻,故议主毁弃。鹿港为彰化互市之口,乾隆五十四年,驻水师游击,北自大安,南至海丰,各建炮台,汛兵守之。当是时升平无事,所欲防者,海寇而已。通商以后,西力东渐,夹板轮船,争雄海上。一旦启衅,沿海戒严,而旧式之炮,利不足以及远,力不足以洞坚,拱手让人,覆军从之。同治十三年,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视师台湾,奏筑安平、旗后各炮台,仿照西式。法军之后,巡抚刘铭传奏办海防。光绪十二年,兴工改筑,新向英国购置钢铁后膛炮三十一尊及加农炮以配各台,计费六十四万九千馀两。十四年,复聘德国工师,重造基隆炮台,状极坚固,且练炮兵以演放之。炮兵之外,又设水雷营,亦攻守之利器也。台湾海防于是渐备。然有其器必有其人,而后可以致果,否则非唯无用,藉寇兵而赍盗粮,更为覆亡之害也。悲夫!

郑氏澎湖炮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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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妈宫屿上下炮台二座   风柜尾炮台一座   四角屿炮台一座   鸡笼屿炮台一座   东西嵵里炮台四座   内外堑炮台二座   西屿头炮台二座   牛心湾顶炮台一座

清代台湾炮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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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耳门炮台:在安平镇之西,俯临大海。归清之后,建筑炮台。其后海水汎滥,台遂沉没。

  安平小炮台:在安平镇南隅,旧时所建。及筑大炮台,遂废。

  安平大炮台:在安平镇南隅,距台南府治六里。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奏建,光绪元年十一月竣工。中凿大池,堑外有濠,海水入焉。置大炮五、小炮四,以水师副将率炮兵三百名守之,颜曰“亿载金城”。

  打鼓炮台:在凤治之西山,临大海。其后增建旗后炮台,以为犄角。

  旗后炮台:在凤治之西,与打鼓山对峙,为互市之口,中辟港道,轮船可入。光绪元年,聘英国工师筑之,结构宏壮,中置巨炮,以兵守焉。

  东港炮台:在凤治西南,两岸相距三里许,水深丈馀,闽粤商船时来贸易。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奏建,置炮十尊,驻兵五百,已而撤去。法军之役,再驻二百,以防南犯。

  青峰辟炮台:在嘉义西南,距治六十里,为蚊港之口,荷人所筑,久圮,炮亦为海水浸烂。嘉庆十年蔡牵之役,金门镇总兵王得录就附近再筑炮台三座、烟墩三、望楼一,以安平水师协营守备一员、千总把总各一员、兵一百八十名守之。今圮。

  鹿港炮台:距彰治二十里,西临大海,乾隆五十四年所筑。今圮。

  水里港炮台:距彰治西北二十里。昔为贸易之口,港道久淤,炮台亦圮。

  三林港炮台:距彰治西南四十里。港道久淤,移汛番挖,炮台亦圮。

  海丰港炮台:距彰治西南七十里。港道久淤,租汛宗元,炮台亦圮。

  大安港炮台:在苗栗县治之西,旧属淡水,为贸易之口;港道已淤,炮台亦圮。

  沪尾炮台:在台北府治之西,为互市之口,势控北鄙。光绪二年,始筑炮台。法军之役,扼险以守。及巡抚刘铭传修之,置炮十一,颜曰“北门锁钥”。

  基隆炮台:基隆为互市之口,旧设炮垒。光绪二年,改筑炮台以守,法军之役被毁。光绪十四年,乃仿西式新筑,置钢铁炮。

  妈宫炮台:在澎湖厅治之北。旧设炮垒,副以师船。光绪元年,改筑炮台。十三年,刘铭传檄吴宏洛修之,驻重兵以扼海道。

  大城北炮台:在妈宫之西十里,光绪元年建,十三年修,驻兵千五百名,为妈宫犄角。

  西屿炮台:在妈宫之西,旧建炮台于外垵,光绪十四年别建于内垵,俯瞰大海,驻兵干五百名。

  桶盘澳炮台:旧时所建,今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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