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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政/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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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罢免 台湾选政
第十章 选举诉讼

第一节 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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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诉讼,依现行法制分为选举无效之诉与当选无效之诉两种。选举无效之诉,系因主办选举机关违反选举法规,而足以致选举发生相异之结果者,得由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或候选人,以主办选举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选举无效者,其选举无效。此项选举无效之诉,应以足以构成选举无效之事实所发生之地区为范围,诉请该选举区或其区内特定投票所选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之选举。当选无效之诉,系因当选人被选资格不符,或当选人竞选时违反台湾省妨害选举罢免取缔办法者,得由台湾省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或与该当选人竞选之候选人,以当选人为被告,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当选无效者,其当选无效。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之诉之告诉期间为选举结果公告后七日内依法为之,其受诉法院如左:

一、省议员、县市长之选举诉讼,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判。
二、县市议员选举无效诉讼,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判,当选无效诉讼由该管地方法院审判。
三、乡镇以下各种选举诉讼,由该管地方法院审判。

选举诉讼程序除台湾省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及台湾省各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规程别有规定外,准用民事诉讼之规定。此种诉讼以一审终结,并不得再审,其属于地方法院审判者,应采合议庭审理之。

本省选举诉讼,各种选举历届均有发生,惟该项诉讼大多由候选人迳向该管法院为之,以历时过久,资料搜集有欠齐全,兹将已搜集所得者分节汇述于后。

第二节 省议员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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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临时省议会议员自四十三年第二届起改为直接民选,于四十六年四月举行第三届选举,至四十八年六月奉行政院令改称为台湾省议会,即于第三届临时省议员任期内改为第一届省议会,于四十九年四月举行第二届省议员选举。历届省议员选举,均难免有选举诉讼发生,惟过去对是项资料未加注意搜集,致缺乏齐全正确之统计,兹就现有资料分列于本节附表一至三。

第三节 县市议员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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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县市议员选举,全省分六期办理,自三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四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全部完成。第二届选举分两期办理,第一期于四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投票,第二期于四十二年二月八日投票。第三届选举仍分两期办理,第一期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投票,第二期于四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投票。第四届选举,全省二十一县市合倂一次办理,于四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投票。在历届选举中,所发生之选举诉讼案,现有资料可供参考者见本节附表一至二。

第四节 县市长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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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长选举,迄至本书脱稿时止业已举办四届。第一届选举于三十九年十月至四十年七月分八期投票。第二届于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及五月二日分两期投票。第三届于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投票。第四届于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投票。在历届选举中发生之诉讼案件,有完整资料可资查考者见本节附表一至三。

第五节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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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之选举,选举诉讼,至第六届代表选举为止,根据各县所报资料,经法院判决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者,各届统计共为八案,均经于判决确定后十五日内,依法重行办理选举。其他或属驳回或撤回原诉,或不为法院受理。惟因各县报送资料,未尽完全,兹仅据所报者加以统计,列表如左:

第六节 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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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选举,发生诉讼二十九件,诉讼标的以请求判决选举无效者五件,请求判决当选无效者二十件,请求判决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者四件。经法院审判结果,判决选举无效者无,当选无效者五件,原诉驳回者二十一件,和解(撤回原诉)者三件。

第二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发生诉讼三十五件(民事诉讼三十三件、刑事诉讼二件),诉讼标的以请求判决选举无效者九件,请求判决当选无效者二十三件,请求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者一件,妨害投票二件。经法院审判结果,判决选举无效者二件,当选无效者十件,原诉驳回者十九件,撤回原诉者二件,谕知无罪一件,不起诉处分一件。

第三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发生诉讼三十四件,诉讼标的以请求判决选举无效者六件,请求判决当选无效者二十六件,请求判决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者二件。经法院审判结果,判决当选无效者十二件,原诉驳回者十六件,当选有效者二件,撤回原诉者四件。

第四届乡镇县辖市长选举,选举诉讼案件因尚在法院侦查中,各县资料,尚未查报,惟根据报章报导,经法院被判决当选无效者已有五件。

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各届选举诉讼,因各县市所报送资料,未尽齐全,以上统计,系仅就所报者加以计列,详细情形见本节附表一至四。

第七节 村里长选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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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届村里长选举诉讼情形,因各乡镇公所所报资料不全,兹仅就现有资料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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