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十章
第一節 槪說
[編輯]選舉訴訟,依現行法制分爲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兩種。選舉無效之訴,係因主辦選舉機關違反選舉法規,而足以致選舉發生相異之結果者,得由臺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或候選人,以主辦選舉機關爲被告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選舉無效者,其選舉無效。此項選舉無效之訴,應以足以構成選舉無效之事實所發生之地區爲範圍,訴請該選舉區或其區內特定投票所選舉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選舉。當選無效之訴,係因當選人被選資格不符,或當選人競選時違反臺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者,得由臺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或與該當選人競選之候選人,以當選人爲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當選無效者,其當選無效。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之告訴期間爲選舉結果公告後七日內依法爲之,其受訴法院如左:
一、省議員、縣市長之選舉訴訟,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判。
二、縣市議員選舉無效訴訟,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判,當選無效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審判。
三、鄕鎭以下各種選舉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審判。
選舉訴訟程序除臺灣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此種訴訟以一審終結,並不得再審,其屬於地方法院審判者,應採合議庭審理之。
本省選舉訴訟,各種選舉歷屆均有發生,惟該項訴訟大多由候選人逕向該管法院爲之,以歷時過久,資料蒐集有欠齊全,茲將已蒐集所得者分節彙述於後。
第二節 省議員選舉訴訟
[編輯]本省臨時省議會議員自四十三年第二屆起改爲直接民選,於四十六年四月舉行第三屆選舉,至四十八年六月奉行政院令改稱爲臺灣省議會,卽於第三屆臨時省議員任期內改爲第一屆省議會,於四十九年四月舉行第二屆省議員選舉。歷屆省議員選舉,均難免有選舉訴訟發生,惟過去對是項資料未加注意搜集,致缺乏齊全正確之統計,茲就現有資料分列於本節附表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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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縣市議員選舉訴訟
[編輯]第一屆縣市議員選舉,全省分六期辦理,自三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四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全部完成。第二屆選舉分兩期辦理,第一期於四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投票,第二期於四十二年二月八日投票。第三屆選舉仍分兩期辦理,第一期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投票,第二期於四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投票。第四屆選舉,全省二十一縣市合倂一次辦理,於四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投票。在歷屆選舉中,所發生之選舉訴訟案,現有資料可供參考者見本節附表一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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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縣市長選舉訴訟
[編輯]縣市長選舉,迄至本書脫稿時止業已舉辦四屆。第一屆選舉於三十九年十月至四十年七月分八期投票。第二屆於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及五月二日分兩期投票。第三屆於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投票。第四屆於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投票。在歷屆選舉中發生之訴訟案件,有完整資料可資查考者見本節附表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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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訴訟
[編輯]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之選舉,選舉訴訟,至第六屆代表選舉爲止,根據各縣所報資料,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者,各屆統計共爲八案,均經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依法重行辦理選舉。其他或屬駁回或撤回原訴,或不爲法院受理。惟因各縣報送資料,未盡完全,茲僅據所報者加以統計,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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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訴訟
[編輯]第一屆鄕鎭縣轄市區選舉,發生訴訟二十九件,訴訟標的以請求判決選舉無效者五件,請求判決當選無效者二十件,請求判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者四件。經法院審判結果,判決選舉無效者無,當選無效者五件,原訴駁回者二十一件,和解(撤回原訴)者三件。
第二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發生訴訟三十五件(民事訴訟三十三件、刑事訴訟二件),訴訟標的以請求判決選舉無效者九件,請求判決當選無效者二十三件,請求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者一件,妨害投票二件。經法院審判結果,判決選舉無效者二件,當選無效者十件,原訴駁回者十九件,撤回原訴者二件,諭知無罪一件,不起訴處分一件。
第三屆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發生訴訟三十四件,訴訟標的以請求判決選舉無效者六件,請求判決當選無效者二十六件,請求判決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者二件。經法院審判結果,判決當選無效者十二件,原訴駁回者十六件,當選有效者二件,撤回原訴者四件。
第四屆鄕鎭縣轄市長選舉,選舉訴訟案件因尙在法院偵查中,各縣資料,尙未查報,惟根據報章報導,經法院被判決當選無效者已有五件。
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各屆選舉訴訟,因各縣市所報送資料,未盡齊全,以上統計,係僅就所報者加以計列,詳細情形見本節附表一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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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村里長選舉訴訟
[編輯]各縣市各屆村里長選舉訴訟情形,因各鄕鎭公所所報資料不全,茲僅就現有資料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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