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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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裁定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5日 |
文藻外语大学2014年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当事人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控诉文藻外语大学,要求损害赔偿的一件司法诉讼(案号为: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后被该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未举证文藻外语大学何董事或何受雇人为行为人的理由,而宣判第一审败诉。 裁判史: 2014年10月27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诉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3,訴,1685 【裁判日期】 103110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 蘇宏德 被 上訴人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敦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參加訴訟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大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