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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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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5日
文藻外語大學2014年損害賠償訴訟,是指當事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控訴文藻外語大學,要求損害賠償的一件司法訴訟(案號為: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後被該法院於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未舉證文藻外語大學何董事或何受僱人為行為人的理由,而宣判第一審敗訴。
裁判史:

2014年10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
2014年11月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2014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99號,撤回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3,訴,1685
【裁判日期】 103110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 蘇宏德 
被 上訴人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敦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參加訴訟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大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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