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双方签署《台菲有关促进渔业事务执法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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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台菲双方签署《台菲有关促进渔业事务执法合作协定》 2015年11月19日
中华民国外交部公众外交协调会

2015/11/19

第269号新闻稿

《台菲有关促进渔业事务执法合作协定》两年来历经多次协商,甫已于本(104)年11月5日由驻菲律宾代表处林松焕代表及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MECO)白熙礼(Antonio Basilio)代表在台北完成签署,双方渔政机关主管及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理事长培瑞兹(Amadeo R. Perez, Jr.)均在场见证。

协定本文共7条,将“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Avoiding the use of violence or unnecessary force)、“建立紧急通报系统”(Establishment of an emergency notification system)及“建立迅速释放机制”(Establishment of a prompt release mechanism)三项已执行之双方重要共识纳入规范。

台菲双方签署协定后,随即依据协定第6条规定,于11月5日召开第一次技术工作小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会议,将“1小时前通报机制”及“3日内迅速释放机制”等共识之具体执行方式以换函采认并纳入协定规范。双方同意前述协定及换函俟各自完成国内行政程序后,再适时对外发布。

协定生效后,双方执法时将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在专属经济海域重叠区域内,双方对可能非法捕鱼之另一国籍渔船执法前1小时,将先通报彼此渔政及海巡机关与驻外馆处;倘渔船确定违法而遭逮捕,该渔船应在提出适当保证书或其他担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罚锾后,于3日内被释放。相关措施可有效降低两国在双方专属经济海域重叠区域之渔业纠纷,保障我渔民合法捕鱼权益。

台菲双方自民国102年不幸发生“广大兴28号渔船”事件后,即展开3次渔业会谈及多次非正式协商,共同研议建立两国专属经济海域重叠区域执法规范,进而有效解决台菲间之渔业纠纷。此一协定显现双方“化危机为转机、化冲突为合作”之决心,符合马总统提出“南海和平倡议”所主张“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之精神与原则。此一协定强化双方之互利互惠与协调合作,实为“南海和平倡议”之具体实践。

在和平解决争端的精神下,外交部将协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与菲律宾有关单位持续透过依此协定建立之合作机制进行谘商,共同促进台菲专属经济海域重叠区域渔业秩序之和平稳定。台菲双方未来将持续秉持此一和平协商原则,共同增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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