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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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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书
又名:与妻诀别书
作者:林觉民 
清宣统三年辛亥年三月廿六
1911年4月24日
本篇是作者于辛亥三月廿六夜四鼓,广州起义前夕写给妻子陈意映(1886-1913)的遗书。原件存福建博物院[1]
广州近代史博物馆展示的《与妻书》复制品

意映卿卿如晤:吾今以此书与汝永别矣!吾作此书时,尚是世中一人;汝看此书时,吾已成为阴间一鬼。吾作此书,泪珠和笔墨齐下,不能竟书而欲搁笔。又恐汝不察吾衷,谓吾忍舍汝而死,谓吾不知汝之不欲吾死也,故遂忍悲为汝言之。

吾至爱汝,即此爱汝一念,使吾勇于就死也。吾自遇汝以来,常愿天下有情人都成眷属;然遍地腥云,满街狼犬,称心快意,几家能彀?司马青衫,吾不能学太上之忘情也。语云:仁者“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吾充吾爱汝之心,助天下人爱其所爱,所以敢先汝而死,不顾汝也。汝骵吾此心,于啼泣之馀,亦以天下人为念,当亦乐牺牲吾身与汝身之福利,为天下人谋永福也。汝其勿悲!

汝忆否?四五年前某夕,吾尝语曰:“与使吾先死也,无宁汝先吾而死。”汝初闻言而怒;后经吾婉解,虽不谓吾言为是,而亦无辞相答。吾之意,盖谓以汝之弱,必不能禁失吾之悲。吾先死,畄苦与汝,吾心不忍,故宁请汝先死,吾担悲也。嗟夫!谁知吾卒先汝而死乎!

吾真真不能忘汝也。廽忆后街之屋,入门穿廊,过前后厅,又三、四折,有小厛,厛旁一室为吾与汝双栖之所。初婚三、四个月,适冬之望日前后,窗外疏梅筛月影,依稀掩映,吾与并肩携手,低低切切,何事不语?何情不诉?及今思之,空馀泪痕。又廽忆六、七年前,吾之逃家复归也,汝泣告我:“望今后有远行,必以告妾,妾愿随君行。”吾亦既许汝矣。前十馀日回家,即欲乘便以此行之事语汝;及与汝相对,又不能启口,且以汝之有身也,更恐不胜悲,故惟日日呼酒买醉。嗟夫!当时余心之悲,盖不能以寸管形容之。 吾诚愿与汝相守以死,第以今日事势观之,天灾可以死,盗贼可以死,瓜分之日可以死,奸官污吏虐民可以死,吾辈处今日之中国,国中无地无时不可以死。到那时使吾眼睁睁看汝死,或使汝眼睁睁看我死,吾能之乎?抑汝能之乎?即可不死,而离散不相见,徒使两地眼成穿而骨化石,试问古来几曾见破镜能重圆?则较死为苦也。将奈之何!今日吾与汝幸双健,天下人之不当死而死,与不愿离而离者,不可数计;钟情如我辈者,能忍之乎?此吾所以敢率性就死,不顾汝也。

吾今死无馀憾,国事成不成,自有同志者在。依新已五亗,转眼成人,汝其善抚之,使之肖我,汝腹中之物,吾疑其女也;女必像汝,吾心甚慰;或又是男,则亦教其以父志为志,则我死后,尚有二意洞在也。幸甚!幸甚! 吾家后日当甚贫;贫无所苦,清静过日而已。吾今与汝无言矣!吾居九泉之下,遥闻汝哭声,当哭相和也。吾平日不信有鬼,今则又望其真有;今人又言心电感应有道,吾亦望其言是实;则吾之死,吾霛尚依依旁汝也,汝不必以无侣悲!

吾平生未尝以吾所志语汝,是吾不是处;然语之又恐汝日日为吾担忧。吾牺牲百死而不辞,而使汝担忧,的的非吾所忍。吾爱汝至,所以为汝谋者惟恐未尽。汝幸而偶我,又何不幸而生今日之中国;吾幸而得汝,又何不幸而生今日之中国?卒不忍独善其身!嗟夫!巾短情长,所未尽者尚有万千,汝可以模拟得之!吾今不能见汝矣;汝不能舍吾,其时时于梦中得我乎!一恸!

辛未三月念六夜四鼓,意洞手书。

家中诸母皆通文,有不解处,望请其指教,当尽吾意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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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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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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