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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龙山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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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龙山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本作品收录于《历史的审判

舒龙山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3)京检分审字第6号

被告人舒龙山,男,现年四十七岁,湖北省阳新县人。捕前系中国共产党第七机械工业部核心小组成员。住本市海定区永定路三号三一八楼一单元十一号。因反革命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三日,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舒龙山反革命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和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

被告人舒龙山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九日,写信给王洪文等人,诬陷邓小平“在主席年高健在和总理病重住院的时机”,“纵容、支持”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和七机部部长汪洋“大搞反攻倒算,复辟倒退”;同年二月,在七机部的会议上,诬陷邓小平要“抢班夺权”,“比林彪搞得更快”,还诬陷说:“他(邓小平)安插的人,也可能……把苏军引进来,搞里应外合”;同年三月,又先后两次向王洪文、江青等人,当面诬告张爱萍“是反对毛主席的”;同年四月,在七机部的会议上,进一步诬陷邓小平和张爱萍是“反革命分子”。

二、阴谋夺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机械工业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权。

被告人舒龙山,在国防科委党委和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一九七六年一月下旬召开联席扩大会议(以下简称“两委扩大会”)的前夕,为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的领导权,进行了有预谋的活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中下旬,与其同伙叶正光、王志有、徐强国等,在叶、王家秘密集会。舒龙山策动说:“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经验,特别是积七五年的经验教训……就是没有解决领导权的问题,这次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战机”,“只有这一仗打好了……我们才能翻身”。

被告人舒龙山在两委扩大会议期间,按其预谋,有组织地进行了夺权活动。他安置亲信把持了会务组,并以增加会议代表为名,将其同伙四十余人安插进会议,控制了两委扩大会。舒龙山经过密谋策划,会上亲自率领其同伙,多次围攻七机部汪洋部长,致使汪洋在三月二十八日的会上发病,住进医院。汪洋病倒的第二天,舒龙山即指使其亲信傅殿奎、徐强国、廖启端等人,以“群众代表”的名义,找国防科委领导,“推荐”舒龙山主持七机部工作。被告人舒龙山为实现其夺权的野心,于一九七六年四月,将其部分亲信安插进七机部下属院、所核心小组作为列席成员,又暗中串联,将其亲信张永峻、廖启端、王志有、徐强国、王小三等人塞进七机部政治部及一、二院党的核心小组为正式成员、副组长等职务,篡夺了七机部及其所属单位的部分领导权。

与此同时,被告人舒龙山为篡夺更高的权力。指使徐强国等人,找国防科委政治部组织部负责人,“推荐”他当国防科委主任、政委,并指使刘景钦写信给党中央“推荐”他到党中央去工作。

三、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

被告人舒龙山自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获悉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后,至十一月二十八日期间,先后十四次分别找徐强国、张永峻、傅殿奎、王志有、王小三、廖启端等二十余人策动叛乱。舒龙山诽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是“资本主义复辟”,并先后四次拿着一九七六年十月九日《文汇报》中登有“重上井冈山”为题的水印木刻画,给叶正光、王小三等人看,策动说:"不能白等着让他们抓”"要准备上山打游击”。为此,被告人舒龙山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十月十日晨,指使周 剑霞试探策动解放军某部叛乱;十月十一日、十二日,指使王小三、刘景钦、孙维参等人筹备供叛乱用的钱、粮票、汽车,安排驾驶人员;十月十二日晚,与叶正光密谋,决定将七机部在四川省“〇六二”基地作为打游击的据点,并由叶在十月十四日找王志有策划,妄图将其同伙转移到“〇六二”基地,以积蓄叛乱力量;十月十六日积极探听上海、浙江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情况;十月十七日,与在京的浙江省“造反派”头子张永生(已判处无期徒刑)进行了密谋,并煽动说:“群众会有识别能力,会起来斗争的”。直至十一月二十八日,舒龙山仍对张永峻、闻杰等人进行策动说:“这场斗争要做长期准备”,“二十年后江山还要掌握在无产阶级革命派手里”,“江山还是我们的”。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及其它书证和技术鉴定结论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龙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又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和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舒龙山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玉

书记员张林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


对被告人舒龙山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高文玉

(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曰)


关于批驳被告人舒龙山的发言

公诉人高文玉

(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曰)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39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高文玉。

被告人:舒龙山,男,现年四十七岁,湖北省阳新县人,原系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研究院二三〇厂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为二三〇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第七机械工业部核心小组成员。现在押。

被告人舒龙山没有委托律师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舒龙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舒龙山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七六年一月九日,被告人舒龙山写信给王洪文等人,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主席年高健在和总理病重住院的时机”,“纵容、支持科技界的张爱萍、汪洋、扼杀社会主义新生事物,打击无产阶级新生力量,大搞反攻倒算,复辟倒退”。同年二月十八日晚,在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会议上,舒龙山诬陷邓小平“搞复辟很快,他比林彪搞的更快”;“主席年高,总理病重,他大权在握,放手抢班夺权”;“他安插的人,也可能……把苏军引进来,搞里应外合”。三月十八日下午,舒龙山向王洪文等人当面诬告“邓小平、张爱萍散布了许多奇谈怪论,甚至反动言论。张爱萍……很多言论都是对着主席的”。三月二十九日,舒龙山又向江青、王洪文等人当面诬告"张爱萍是反毛主席的”。四月二十四日,在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会议上,舒龙山诬陷邓小平、张爱萍是“反革命分子”。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初,被告人舒龙山乘国防科委党委和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召开联席扩大会议(简称“两委扩大会”)之机,凭借他攫取的地位和权力,采取秘密的和公开的各种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了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两委扩大会”召开前夕,舒龙山与叶正光、王志有、徐强国等人两次秘密策划乘机夺权,舒龙山说:"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特别是七五年的经验教训……就是没有解决领导权的问题”,"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战机,取得政治成果和组织成果”;并说:“只有这一仗打好了……我们才能翻身”。在“两委扩大会”期间,舒龙山及其同伙按照预谋,采取改组会务组、撤换会务组负责人、扩大会议代表等手段,控制了“两委扩大会”。一九七六年二月九日至三月二十八日,舒龙山操纵其同伙多次围攻七机部部长汪洋,致使汪洋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一九七六年四月,舒龙山将其部分亲信安插进七机部政治部及所属院、所党的核心小组作为列席成员;继而又先后将张永峻、廖启端、王志有、徐强国、王小三等人提为七机部政治部及部属第一、第二研究院党的核心小组正式成员或副组长,从而篡夺了七机部及其所属一些单位的部分领导权。舒龙山在诬陷、迫害张爱萍和汪洋的同时,暗中授意、指使一些人,以“群众代表”的名义找当时的国防科委负责人,推荐舒龙山“主持七机部工作”;找国防科委政治部组织部负责人,推荐舒龙山当国防科委主任或政委;给党中央写信,推荐舒龙山到中央工作。

被告人舒龙山,在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于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十多个场合,秘密串联了叶正光、王志有、徐强国等二十余人,多次诽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是“资本主义复辟了”;煽动武装叛乱,说:“看来全国的造反派都要受压,要走重上井冈山的路”,“要准备上山打游击”,“只有打游击才能解决问题”;“现在能有一个军占领北京,就能解决问题”。十月十日晨,舒龙山派人试图策动解放军某部叛乱。十一日、十二日,舒龙山指使一些人筹集打游击用的钱、粮票、汽车。十二日晚,舒龙山与其同伙密谋,将七机部某基地作打游击的据点,并决定由其同伙找人密商具体方案。十六日,舒龙山找人探听上海、浙江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动向。十七日,舒龙山秘密会见了在京的浙江造反派头目张永生,煽动说:“群众会有识别能力,会起来斗争的”。直到十一月二十八日,舒龙山还对张永峻等人说“这场斗争要做长期准备”,“二十年后……江山还是我们的”。

上述罪行,经法庭调查、辩论,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舒龙山在证据面前进行抵赖,拒不认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舒龙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诬告陷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其他领导干部;阴谋夺取第七机械工业部和国防科委的领导权;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又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已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舒龙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判处被吿人舒龙山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蔡祥云

人民陪审员 师振秀

人民陪审员 李占山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实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