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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龍山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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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龍山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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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龍山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83)京檢分審字第6號

被告人舒龍山,男,現年四十七歲,湖北省陽新縣人。捕前系中國共產黨第七機械工業部核心小組成員。住本市海定區永定路三號三一八樓一單元十一號。因反革命罪經最髙人民檢察院批准,於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三日,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舒龍山反革命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和國防科委主任張愛萍。

被告人舒龍山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九日,寫信給王洪文等人,誣陷鄧小平「在主席年高健在和總理病重住院的時機」,「縱容、支持」國防科委主任張愛萍和七機部部長汪洋「大搞反攻倒算,復辟倒退」;同年二月,在七機部的會議上,誣陷鄧小平要「搶班奪權」,「比林彪搞得更快」,還誣陷說:「他(鄧小平)安插的人,也可能……把蘇軍引進來,搞裡應外合」;同年三月,又先後兩次向王洪文、江青等人,當面誣告張愛萍「是反對毛主席的」;同年四月,在七機部的會議上,進一步誣陷鄧小平和張愛萍是「反革命分子」。

二、陰謀奪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機械工業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的領導權。

被告人舒龍山,在國防科委黨委和七機部黨的核心小組一九七六年一月下旬召開聯席擴大會議(以下簡稱「兩委擴大會」)的前夕,為奪取七機部和國防科委的領導權,進行了有預謀的活動。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中下旬,與其同夥葉正光、王志有、徐強國等,在葉、王家秘密集會。舒龍山策動說:「積文化大革命十年的經驗,特別是積七五年的經驗教訓……就是沒有解決領導權的問題,這次一定要抓住這個有利戰機」,「只有這一仗打好了……我們才能翻身」。

被告人舒龍山在兩委擴大會議期間,按其預謀,有組織地進行了奪權活動。他安置親信把持了會務組,並以增加會議代表為名,將其同夥四十餘人安插進會議,控制了兩委擴大會。舒龍山經過密謀策劃,會上親自率領其同夥,多次圍攻七機部汪洋部長,致使汪洋在三月二十八日的會上發病,住進醫院。汪洋病倒的第二天,舒龍山即指使其親信傅殿奎、徐強國、廖啟端等人,以「群眾代表」的名義,找國防科委領導,「推薦」舒龍山主持七機部工作。被告人舒龍山為實現其奪權的野心,於一九七六年四月,將其部分親信安插進七機部下屬院、所核心小組作為列席成員,又暗中串聯,將其親信張永峻、廖啟端、王志有、徐強國、王小三等人塞進七機部政治部及一、二院黨的核心小組為正式成員、副組長等職務,篡奪了七機部及其所屬單位的部分領導權。

與此同時,被告人舒龍山為篡奪更髙的權力。指使徐強國等人,找國防科委政治部組織部負責人,「推薦」他當國防科委主任、政委,並指使劉景欽寫信給黨中央「推薦」他到黨中央去工作。

三、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策動國家工作人員叛亂。

被告人舒龍山自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獲悉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至十一月二十八日期間,先後十四次分別找徐強國、張永峻、傅殿奎、王志有、王小三、廖啟端等二十餘人策動叛亂。舒龍山誹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是「資本主義復辟」,並先後四次拿着一九七六年十月九日《文匯報》中登有「重上井岡山」為題的水印木刻畫,給葉正光、王小三等人看,策動說:"不能白等着讓他們抓」"要準備上山打游擊」。為此,被告人舒龍山進行了一系列的活動:十月十日晨,指使周 劍霞試探策動解放軍某部叛亂;十月十一日、十二日,指使王小三、劉景欽、孫維參等人籌備供叛亂用的錢、糧票、汽車,安排駕駛人員;十月十二日晚,與葉正光密謀,決定將七機部在四川省「〇六二」基地作為打游擊的據點,並由葉在十月十四日找王志有策劃,妄圖將其同夥轉移到「〇六二」基地,以積蓄叛亂力量;十月十六日積極探聽上海、浙江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的情況;十月十七日,與在京的浙江省「造反派」頭子張永生(已判處無期徒刑)進行了密謀,並煽動說:「群眾會有識別能力,會起來鬥爭的」。直至十一月二十八日,舒龍山仍對張永峻、聞傑等人進行策動說:「這場鬥爭要做長期準備」,「二十年後江山還要掌握在無產階級革命派手裡」,「江山還是我們的」。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會議記錄及其它書證和技術鑑定結論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龍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進行反革命奪權活動;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又策動國家工作人員叛亂,已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和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人舒龍山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國家工作人員叛亂罪和誣告陷害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髙文玉

書記員張林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


對被告人舒龍山所犯罪行的發言

公訴人高文玉

(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曰)


關於批駁被告人舒龍山的發言

公訴人高文玉

(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曰)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39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髙文玉。

被告人:舒龍山,男,現年四十七歲,湖北省陽新縣人,原系第七機械工業部第一研究院二三〇廠工人,「文化大革命」中為二三〇廠革命委員會副主任、中央第七機械工業部核心小組成員。現在押。

被告人舒龍山沒有委託律師辯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舒龍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舒龍山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六年一月九日,被告人舒龍山寫信給王洪文等人,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在主席年髙健在和總理病重住院的時機」,「縱容、支持科技界的張愛萍、汪洋、扼殺社會主義新生事物,打擊無產階級新生力量,大搞反攻倒算,復辟倒退」。同年二月十八日晚,在七機部黨的核心小組會議上,舒龍山誣陷鄧小平「搞復辟很快,他比林彪搞的更快」;「主席年髙,總理病重,他大權在握,放手搶班奪權」;「他安插的人,也可能……把蘇軍引進來,搞裡應外合」。三月十八日下午,舒龍山向王洪文等人當面誣告「鄧小平、張愛萍散布了許多奇談怪論,甚至反動言論。張愛萍……很多言論都是對着主席的」。三月二十九日,舒龍山又向江青、王洪文等人當面誣告"張愛萍是反毛主席的」。四月二十四日,在七機部黨的核心小組會議上,舒龍山誣陷鄧小平、張愛萍是「反革命分子」。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初,被告人舒龍山乘國防科委黨委和七機部黨的核心小組召開聯席擴大會議(簡稱「兩委擴大會」)之機,憑藉他攫取的地位和權力,採取秘密的和公開的各種手段,有預謀、有組織地進行了奪取七機部和國防科委領導權的陰謀活動。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兩委擴大會」召開前夕,舒龍山與葉正光、王志有、徐強國等人兩次秘密策劃乘機奪權,舒龍山說:"積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經驗,特別是七五年的經驗教訓……就是沒有解決領導權的問題」,"一定要抓住這個有利戰機,取得政治成果和組織成果」;並說:「只有這一仗打好了……我們才能翻身」。在「兩委擴大會」期間,舒龍山及其同夥按照預謀,採取改組會務組、撤換會務組負責人、擴大會議代表等手段,控制了「兩委擴大會」。一九七六年二月九日至三月二十八日,舒龍山操縱其同夥多次圍攻七機部部長汪洋,致使汪洋心臟病復發,住進醫院。一九七六年四月,舒龍山將其部分親信安插進七機部政治部及所屬院、所黨的核心小組作為列席成員;繼而又先後將張永峻、廖啟端、王志有、徐強國、王小三等人提為七機部政治部及部屬第一、第二研究院黨的核心小組正式成員或副組長,從而篡奪了七機部及其所屬一些單位的部分領導權。舒龍山在誣陷、迫害張愛萍和汪洋的同時,暗中授意、指使一些人,以「群眾代表」的名義找當時的國防科委負責人,推薦舒龍山「主持七機部工作」;找國防科委政治部組織部負責人,推薦舒龍山當國防科委主任或政委;給黨中央寫信,推薦舒龍山到中央工作。

被告人舒龍山,在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於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十多個場合,秘密串聯了葉正光、王志有、徐強國等二十餘人,多次誹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是「資本主義復辟了」;煽動武裝叛亂,說:「看來全國的造反派都要受壓,要走重上井岡山的路」,「要準備上山打游擊」,「只有打游擊才能解決問題」;「現在能有一個軍占領北京,就能解決問題」。十月十日晨,舒龍山派人試圖策動解放軍某部叛亂。十一日、十二日,舒龍山指使一些人籌集打游擊用的錢、糧票、汽車。十二日晚,舒龍山與其同夥密謀,將七機部某基地作打游擊的據點,並決定由其同夥找人密商具體方案。十六日,舒龍山找人探聽上海、浙江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的動向。十七日,舒龍山秘密會見了在京的浙江造反派頭目張永生,煽動說:「群眾會有識別能力,會起來鬥爭的」。直到十一月二十八日,舒龍山還對張永峻等人說「這場鬥爭要做長期準備」,「二十年後……江山還是我們的」。

上述罪行,經法庭調查、辯論,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在法庭調查中,被告人舒龍山在證據面前進行抵賴,拒不認罪。

本庭確認,被告人舒龍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誣告陷害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其他領導幹部;陰謀奪取第七機械工業部和國防科委的領導權;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又策動國家工作人員叛亂,已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國家工作人員叛亂罪和誣告陷害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舒龍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判處被吿人舒龍山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髙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蔡祥雲

人民陪審員 師振秀

人民陪審員 李占山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楊實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