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8 年 8 月 27 日 制定30条
自公布日施行,适用期间为3年
中华民国 98 年 8 月 2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2220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适用期间为三年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17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325531号令修正公布第 17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4 日 删除第16条
修正第30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61号令修正公布第 30 条条文;删除第 1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第 7 条第 4 项、第 18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10 条、第 27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第 11 条所列属关于“国民年金保险”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 12 条第 3 项、第 13 条第 3 项、第 15 条第 3 项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8 月 29 日 中华民国103年8月15日行政院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重建行字第1030002507号公告施行期限至103年8月29日期满废止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重建行字第1030002507号公告施行期限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期满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