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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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制定30條
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3年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2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220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刪除第16條
修正第30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刪除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7 條第 4 項、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10 條、第 27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第 11 條所列屬關於「國民年金保險」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12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3 項、第 15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1030002507號公告施行期限至103年8月29日期滿廢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1030002507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期滿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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