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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对违犯城市建设、交通、卫生、市场管理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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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县革命委员会文件
菏革发(1979) 22号
1979年5月7日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非机动车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

1.车辆不整洁,牌照号码不清晰,驾驶员在行驶中吸烟、饮食、谈话,在城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及非机动车辆不靠右边行驶、不给机动车辆让路,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据情给予罚款。

2.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争道行驶、逆行,自行车拖带地排车,骑车双手离把、撑伞、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截头猛拐、曲线竞驶、一人乘骑两辆,酗酒后骑车、拉车、并车行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无牌照的予以扣车一至五天,每天交看车费一元或罚款一至五元。

3.城内东方红大街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对攀扶或追逐机动车辆,有意拐别他人,骑飞车、连车拖拽、跳跃滑行者,扣留车辆或罚款一至五元。

4.车辆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抢信号,或遇有停止信号不按规定依次停车,超车争道,及畜力车通过路口不下车牵引牲畜和不按规定停车的罚款一至五元。

5.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不经允许不准在东方红大街行驶、停车、装卸货物、需行驶、装卸货物者,必须到交通队办理手续,按规定时间行驶、装卸,违犯者扣留证照或车辆,并罚款一至五元。

6.车辆的指示装置不全或失效的,须就地修复,方准行驶,违犯规定教育不改罚款五至十元。

7.违章拖拉、停放、装卸货物、超速行驶,强行超越车辆的,罚款五至十元。

8.无证驾驶,证照不全,不符,酒后开车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9.驾驶室超员、客货混装、拖拉机带人的,扣留驾驶执照,或每人罚款一至五元。

10.车辆无牌照或不按规定悬捧牌照,后马槽无号码,货车挂车无刹车、尾灯装置,夜间行驶无灯光的,扣留车辆或罚款十至二十元。

11.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横排并行,追逐打闹、聚众围观,打牌、下棋、学骑自行车、追车、爬车、拦车、抛物打车,扰乱交通秩序的,予以批评警告,教育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

12.无牌照地排车、三轮车,不准在城内私拉乱运,违犯者,批评教育,并酌情给予罚款。

13.发生交通事故后,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现场,违章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争吵、殴打他人及随意扣车扣人的,予以吊扣驾驶证,扣留车辆,行使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土地均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买卖、出租和典当。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大修、拆除等各项建设工程,以及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挖掘道路,砍伐树木,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等,均需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违章论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临街建筑,越过规划控制线,影响市容、公共卫生、交通安全,而准备逐步拆除和搬移者,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大修。若要拆建必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退至规划控制线,按照规划位置施工。凡未办理施工执照和不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工程.均为违章工程,发觉后应立即停建,或无偿拆除。如拒不执行,城建管理部门有权代为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本规定之前沿街两旁已形成的违章房屋、棚厦、锅灶都必须在五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无偿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违章建筑、施工作业、堆放原材物料、搭设棚厦、建房打墙或设围墙。违犯者,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没收,并分别情况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二十元的罚款。

由城建局统一管理的公房,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强占或转租转让。违犯者限期搬出,并罚款十至二十元。经批准住用公房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费,逾期不交,由所在单位负责扣交。

四、凡破坏城市建设、公共卫生和交通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三倍外,并根据情节实行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惩办,不准在城墙、大堤、路旁、沟内等公共地方挖土,违犯者扣留工具和车辆,并罚款五至十元。

五、 城市道路(包括新规划路) 、街道、广场、城墙、防洪堤、坑塘(包括水产)、渠道、苗圃、公园、果园等绿化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肆意侵占,严禁乱剪乱伐滥砍,严禁摇晃、折枝、打叶、采花、摘果、剥皮、刻划、订钉、拴牲口、利用树身作业、搭棚筹。如在街旁毁一棵树,除要保栽保活三棵外,并罚款十至二十元。毁掉成材树木者,加倍处罚、城内坑塘不准随意填垫、对鱼及其他水产,要加强看管,如有私自偷鱼、挖藕、破坏水产者,要没收工具,并按其数量多少酌情罚款。

六、禁止在街道公路上打场、晒稂、积肥、堆料,违犯者罚款五至十元。对乱倒污水、垃圾、搭晒东西、乱扔废纸、瓜果皮核、随地大小便者,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打扫干净,违抗者酌情给予罚款。

七、影剧院、汽车站、医院门诊、百货大楼等公共场所,要经常保持卫生清洁,影剧院内禁止吸烟。对沿街宣传栏(牌)、画廊、橱窗、商店门口等设施要定期油饰,残墙断壁要及时整修,自行车看车处,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影响交通,不准私自设点或扩大规定范围。

八、国营、集体和个人销售物品,一律按指定地点经营,并经常打扫,保持周围场地干净,对未经批准任意摆摊设点,沿街叫卖,不收存瓜果皮核、冰糕纸、废物或用废纸包装食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罚款二至五元或停业检查。

九、东方红和解放大街一律禁止设摊营业,各饭店、门市不得移出门外营业,如本单位领导批准到街头营业,给予批准者二十元的罚款。自行在街道营业的,罚款十元。经处罚不改的,没收其物料。

十、城内职工居民饲养的家畜、家禽,要一律实行圈养,对散放家畜、家禽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罚款二至十元,或予以没收。在街道上轧死的家畜、家禽一律不予赔偿。

十一、城镇街道上的公共厕所及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的粪便垃圾,肥管所要做到日产日清日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清洁,运输工具整洁不漏,如有违犯,除追查责任外,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未经批准的私设厕所和粪场,要限期拆除,经教育不改者,由肥管单位拆除或予以没收,对偷盗粪便或利用粪肥乱搞协作关系私自买卖者,没收其工具,粪便按高于原价一倍赔偿外,并酌情罚款。

十二、运输易流、易散物体的车辆,应包藏严密,按指定路线行驶,对于不采取措施沿街散漏的沙石、水泥、纸屑、秸草、粪便等不洁之物,以及畜力车进入城内不带粪兜,沿街喂牲口,要令其清扫干净,对不听劝阻者,扣留证件、车辆,或罚款二至十元。

十三、饮食、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严禁出售霉烂变质的肉、蛋、水产、果品、蔬菜及不合格的糕点、冷食等副食品,违者通报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由有关部门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改进。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发百分之七十,领导发百分之五十,并分别给予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二十元的罚款。

十四、对现有排放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积极而有计划的治理,对城镇污染严重的工业“三废“项目,要限期改进,过期不改者,由有关部门令其停产。

十五、任何人不准到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如有发生,经劝阻不听,对其酌情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警告或拘留处分。

十六、对违犯以上规定,而又不服从教育处理,态度恶劣、谩骂、殴打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严处罚。对蓄意破坏扰乱城市建设及城市交通、卫生、市场管理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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