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縣革命委員會關於對違犯城市建設、交通、衛生、市場管理處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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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縣革命委員會文件
菏革發(1979) 22號
1979年5月7日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公共安全,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特作如下規定:

一、機動、非機動車和行人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指揮。

1.車輛不整潔,牌照號碼不清晰,駕駛員在行駛中吸煙、飲食、談話,在城內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及非機動車輛不靠右邊行駛、不給機動車輛讓路,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者,除給予批評教育外,據情給予罰款。

2.非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爭道行駛、逆行,自行車拖帶地排車,騎車雙手離把、撐傘、互相追逐、扶肩並行、截頭猛拐、曲線競駛、一人乘騎兩輛,酗酒後騎車、拉車、並車行駛,安全設備不齊全,無牌照的予以扣車一至五天,每天交看車費一元或罰款一至五元。

3.城內東方紅大街嚴禁騎自行車帶人,對攀扶或追逐機動車輛,有意拐別他人,騎飛車、連車拖拽、跳躍滑行者,扣留車輛或罰款一至五元。

4.車輛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搶信號,或遇有停止信號不按規定依次停車,超車爭道,及畜力車通過路口不下車牽引牲畜和不按規定停車的罰款一至五元。

5.貨車、拖拉機、畜力車,不經允許不准在東方紅大街行駛、停車、裝卸貨物、需行駛、裝卸貨物者,必須到交通隊辦理手續,按規定時間行駛、裝卸,違犯者扣留證照或車輛,並罰款一至五元。

6.車輛的指示裝置不全或失效的,須就地修復,方准行駛,違犯規定教育不改罰款五至十元。

7.違章拖拉、停放、裝卸貨物、超速行駛,強行超越車輛的,罰款五至十元。

8.無證駕駛,證照不全,不符,酒後開車的,罰款十至二十元。

9.駕駛室超員、客貨混裝、拖拉機帶人的,扣留駕駛執照,或每人罰款一至五元。

10.車輛無牌照或不按規定懸捧牌照,後馬槽無號碼,貨車掛車無剎車、尾燈裝置,夜間行駛無燈光的,扣留車輛或罰款十至二十元。

11.行人不按規定行走、橫排並行,追逐打鬧、聚眾圍觀,打牌、下棋、學騎自行車、追車、爬車、攔車、拋物打車,擾亂交通秩序的,予以批評警告,教育不聽的,視其情節給予罰款。

12.無牌照地排車、三輪車,不准在城內私拉亂運,違犯者,批評教育,並酌情給予罰款。

13.發生交通事故後,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現場,違章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爭吵、毆打他人及隨意扣車扣人的,予以弔扣駕駛證,扣留車輛,行使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城市土地均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隨意占用、買賣、出租和典當。

凡在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大修、拆除等各項建設工程,以及因建設需要占用土地,挖掘道路,砍伐樹木,拆遷房屋和其他設施等,均需報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手續。否則,一律按違章論處。任何單位和個人凡臨街建築,越過規劃控制線,影響市容、公共衛生、交通安全,而準備逐步拆除和搬移者,不准在原地改建、擴建和大修。若要拆建必須報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退至規劃控制線,按照規劃位置施工。凡未辦理施工執照和不按城市規劃建設的工程.均為違章工程,發覺後應立即停建,或無償拆除。如拒不執行,城建管理部門有權代為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建設單位和個人負責。對本規定之前沿街兩旁已形成的違章房屋、棚廈、鍋灶都必須在五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則無償強制拆除。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在道路上違章建築、施工作業、堆放原材物料、搭設棚廈、建房打牆或設圍牆。違犯者,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沒收,並分別情況給予該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二十元的罰款。

由城建局統一管理的公房,不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准強占或轉租轉讓。違犯者限期搬出,並罰款十至二十元。經批准住用公房者,必須按規定交納房租費,逾期不交,由所在單位負責扣交。

四、凡破壞城市建設、公共衛生和交通設施的,除按原價賠償三倍外,並根據情節實行治安管理處罰,直至依法懲辦,不准在城牆、大堤、路旁、溝內等公共地方挖土,違犯者扣留工具和車輛,並罰款五至十元。

五、 城市道路(包括新規劃路) 、街道、廣場、城牆、防洪堤、坑塘(包括水產)、渠道、苗圃、公園、果園等綠化的樹木、花草及設施,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肆意侵占,嚴禁亂剪亂伐濫砍,嚴禁搖晃、折枝、打葉、採花、摘果、剝皮、刻劃、訂釘、拴牲口、利用樹身作業、搭棚籌。如在街旁毀一棵樹,除要保栽保活三棵外,並罰款十至二十元。毀掉成材樹木者,加倍處罰、城內坑塘不准隨意填墊、對魚及其他水產,要加強看管,如有私自偷魚、挖藕、破壞水產者,要沒收工具,並按其數量多少酌情罰款。

六、禁止在街道公路上打場、曬稂、積肥、堆料,違犯者罰款五至十元。對亂倒污水、垃圾、搭曬東西、亂扔廢紙、瓜果皮核、隨地大小便者,給予批評教育,令其打掃乾淨,違抗者酌情給予罰款。

七、影劇院、汽車站、醫院門診、百貨大樓等公共場所,要經常保持衛生清潔,影劇院內禁止吸煙。對沿街宣傳欄(牌)、畫廊、櫥窗、商店門口等設施要定期油飾,殘牆斷壁要及時整修,自行車看車處,要在指定地點存放,不准影響交通,不准私自設點或擴大規定範圍。

八、國營、集體和個人銷售物品,一律按指定地點經營,並經常打掃,保持周圍場地乾淨,對未經批准任意擺攤設點,沿街叫賣,不收存瓜果皮核、冰糕紙、廢物或用廢紙包裝食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罰款二至五元或停業檢查。

九、東方紅和解放大街一律禁止設攤營業,各飯店、門市不得移出門外營業,如本單位領導批准到街頭營業,給予批准者二十元的罰款。自行在街道營業的,罰款十元。經處罰不改的,沒收其物料。

十、城內職工居民飼養的家畜、家禽,要一律實行圈養,對散放家畜、家禽的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罰款二至十元,或予以沒收。在街道上軋死的家畜、家禽一律不予賠償。

十一、城鎮街道上的公共廁所及機關、學校、工廠、企事業單位、城市居民的糞便垃圾,肥管所要做到日產日清日封,進行無害化處理,保持清潔,運輸工具整潔不漏,如有違犯,除追查責任外,並根據情況進行罰款,未經批准的私設廁所和糞場,要限期拆除,經教育不改者,由肥管單位拆除或予以沒收,對偷盜糞便或利用糞肥亂搞協作關係私自買賣者,沒收其工具,糞便按高於原價一倍賠償外,並酌情罰款。

十二、運輸易流、易散物體的車輛,應包藏嚴密,按指定路線行駛,對於不採取措施沿街散漏的沙石、水泥、紙屑、秸草、糞便等不潔之物,以及畜力車進入城內不帶糞兜,沿街餵牲口,要令其清掃乾淨,對不聽勸阻者,扣留證件、車輛,或罰款二至十元。

十三、飲食、食品必須嚴格執行衛生「五四制」,嚴禁出售霉爛變質的肉、蛋、水產、果品、蔬菜及不合格的糕點、冷食等副食品,違者通報批評教育,教育不改者,由有關部門令其停止營業,限期改進。停業期間職工的工資發百分之七十,領導發百分之五十,並分別給予主管人員或經辦人員二十元的罰款。

十四、對現有排放工業「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單位,必須積極而有計劃的治理,對城鎮污染嚴重的工業「三廢「項目,要限期改進,過期不改者,由有關部門令其停產。

十五、任何人不准到機關、學校、工廠、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妨礙正常的工作和生產。如有發生,經勸阻不聽,對其酌情罰款,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警告或拘留處分。

十六、對違犯以上規定,而又不服從教育處理,態度惡劣、謾罵、毆打他人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從嚴處罰。對蓄意破壞擾亂城市建設及城市交通、衛生、市場管理的階級敵人要堅決打擊,依法懲辦。

本規定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執行。

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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