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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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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5/2011号法律
。
烟害防制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4 日
制定30条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
1.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6539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条;本法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 30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19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30 条条文;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全文35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964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35 条;除第 4 条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后十八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4, 35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65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35 条条文;第 4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台卫字第0980018495号令
发布第 4 条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3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全文4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1021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4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院院台卫字第1125005696号令
发布第 4 条第 1 项第 4 款,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第 9 条第 2 项、第 29 条第 1 项第 3 款及第 3 项有关贩卖烟品有同条第 1 项第 3 款情形之罚责,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其馀条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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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86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