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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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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5/2011號法律
菸害防制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4 日 制定30條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1.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53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 30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2.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0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全文3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5 條;除第 4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4, 35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5 條條文;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8495號令發布第 4 條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全文4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第 9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情形之罰責,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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