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员会流亡蒙胞就业就学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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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流亡蒙胞就业就学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14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14日
1949年1月5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5日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14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暂停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10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第一条

  为救济流亡蒙胞,维系蒙古人心,适应戡乱工作,于蒙藏委员会内暂设流亡蒙胞就业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于戡乱工作完成时,即行撤销。

第三条

  本会承蒙藏委员会之命,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流亡蒙胞之调查统计事项。
  二、关于流亡蒙胞之抚辑救济事项。
  三、关于流亡蒙胞之就业就学之辅导训练事项。
  四、关于促进流亡蒙胞配合戡乱工作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蒙藏委员会交办事项。

第四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兼任之,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蒙藏委员会就各盟旗中声望素著,对国家地方素有贡献及熟谙蒙情者聘任之。

第五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
  第一组:掌理调查及研究事项。
  第二组:掌理辅导及训练事项。
  第三组:掌理救济及总务事项。

第六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内事务,组长三人,干事九人,分任各组事务。
  本会其他职员,视事务之需要,由蒙藏委员会调用之。

第七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蒙藏委员会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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