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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流亡蒙胞就業就學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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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流亡蒙胞就業就學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14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14日
1949年1月5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5日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14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第一條

  為救濟流亡蒙胞,維繫蒙古人心,適應戡亂工作,於蒙藏委員會內暫設流亡蒙胞就業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於戡亂工作完成時,即行撤銷。

第三條

  本會承蒙藏委員會之命,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流亡蒙胞之調查統計事項。
  二、關於流亡蒙胞之撫輯救濟事項。
  三、關於流亡蒙胞之就業就學之輔導訓練事項。
  四、關於促進流亡蒙胞配合戡亂工作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蒙藏委員會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蒙藏委員會就各盟旂中聲望素著,對國家地方素有貢獻及熟諳蒙情者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第一組:掌理調查及研究事項。
  第二組:掌理輔導及訓練事項。
  第三組:掌理救濟及總務事項。

第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內事務,組長三人,幹事九人,分任各組事務。
  本會其他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蒙藏委員會調用之。

第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蒙藏委員會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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