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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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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8年)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1年7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32年7月8日
1932年7月25日
公布于民国21年7月25日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25年)

中华民国 18 年 1 月 26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18 年 2 月 7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21 年 7 月 8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21 年 7 月 25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9, 15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5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9、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19条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3 年 12 月 2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8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3, 4, 13, 18, 21条
中华民国 36 年 7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4、13、18、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 23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0 月 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1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12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185 号令修正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8 日 废止28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51号令

第一条

  蒙藏委员会依国民政府组统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蒙藏委员会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项。
  二、关于蒙古、西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第三条

  蒙藏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国民政府选择熟谙蒙藏政教情形者任命之,就中指定六人为常务委员。

第四条

  藏藏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委员长代理之。

第五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副委员长及常务委员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六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如与各院部会有关系时,各院部会得派员列席。

第七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

第八条

  蒙藏委员会设左列各处:
  一、总务处。
  二、蒙事处。
  三、藏事处。

第九条

  总务处掌理文书、统计、会计、庶务等事务。

第十条

  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务。

第十一条

  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务。

第十二条

  蒙藏委员会置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本会之法案、命令。

第十三条

  蒙藏委员会置秘书二人至四人,分掌会议纪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蒙藏委员会置处长三人,分掌各处事务。

第十五条

  蒙藏委员会置科长九人至十二人,科员五十人至七十人。

第十六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特任,副委员长、委员、参事、处长、秘书二人简任。其馀秘书及科长荐任,科员委任。

第十七条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委派熟谙蒙藏情形或语言文字者,为编译员或调查员。

第十八条

  蒙藏委员会得酌用雇员。

第十九条

  蒙藏委员会得在北平,设办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荐任,其办事处规则另定之。
  蒙藏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核准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设办事处。

第二十条

  蒙藏委员会得设招待所。

第二十一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蒙藏委员会议定,呈请行政院核准行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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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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