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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尼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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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藏尼条约
尼泊尔王国、西藏噶厦政府
(盖清政府驻藏大臣之印)
咸丰六年二月十八日
1856年3月24日
一八五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咸丰六年二月十八日

廓尔喀,西藏僧俗会议,商定条约十款,对天立誓:加盖印信。兹议定,按历来所载,礼敬中国皇帝,如前无异;彼此和洽,相待如兄弟。倘一方敢违条约,神必使受殃。倘一方违约,则他方作战,即不负咎。

一、西藏年付廓尔喀魏金一万卢比。

二、廓尔喀、西藏历来礼敬大皇帝。西藏境内寺院满布,众多修行独居,虔奉教规;廓尔喀允,嗣后西藏如遇外侮,廓尔喀尽力护助。

三、嗣后,廓尔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税,路税及他项税捐。

四、 西藏允将以前所捕之锡克兵丁及战争中俘获之廓尔喀兵丁、官员、伕役、妇女、炮位归还廓尔喀。廓尔喀亦允将西藏军队、军火舞牛及吉隆、聂拉木、宗喀、布朗、绒辖各地西藏民人遗下一切物品归还西藏。条约一经订立,布朗、绒辖、吉隆、宗喀、聂拉木、逹尔结岭、拉孜各地廓尔喀驻兵,一律撤离。

五、廓尔喀嗣后派高级官员一员,驻在拉萨,但不得派尼洼尔。

六、廓尔喀准在拉萨开设店铺, 任便售买珠宝、衣着、粮食及其他各种物品。

七、 拉萨商民如有争执, 不容廓尔喀官员审讯;拉萨辖区内廓尔喀商民或加德满都回民如有争执,亦不容西藏官员审讯。西藏民人与廓尔喀民人如有争执, 两方官员会同审讯。西藏人民罚款, 归西藏官员,廓尔喀商民及回民罚款,归廓尔喀官员。

八、廓尔喀人因杀人犯法逃往西藏者,西藏交出,送廓尔喀。西藏人因杀人犯法逃往廓尔喀者,廓尔喀交出,送西藏。

九、 西藏民人劫夺廓尔喀商民财产,西藏官宪应予查究, 责令归还原主。倘该犯不能归还原物,西藏官员应令其立下甘结,限期偿还。廓尔喀民人劫夺西藏商民财产, 廓尔喀官员应予查究,责令归还原主。倘该犯不能归还原物,廓尔喀官员应令其立下甘结,限期偿还。

十、条约既经订立,两方均不得对附和廓尔喀之藏人身家、财产或附和西藏之廓人身家、财产施行报复。

火龙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