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尼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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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約 | 藏尼條約 尼泊爾王國、西藏噶廈政府 (蓋清政府駐藏大臣之印) 咸豐六年二月十八日 1856年3月24日 |
一八五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咸豐六年二月十八日 |
廓爾喀,西藏僧俗會議,商定條約十款,對天立誓:加蓋印信。茲議定,按歷來所載,禮敬中國皇帝,如前無異;彼此和洽,相待如兄弟。倘一方敢違條約,神必使受殃。倘一方違約,則他方作戰,卽不負咎。
一、西藏年付廓爾喀魏金一萬盧比。
二、廓爾喀、西藏歷來禮敬大皇帝。西藏境內寺院滿佈,衆多修行獨居,虔奉敎規;廓爾喀允,嗣後西藏如遇外侮,廓爾喀儘力護助。
三、嗣後,廓爾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稅,路稅及他項稅捐。
四、 西藏允將以前所捕之錫克兵丁及戰爭中俘獲之廓爾喀兵丁、官員、伕役、婦女、砲位歸還廓爾喀。廓爾喀亦允將西藏軍隊、軍火舞牛及吉隆、聶拉木、宗喀、布朗、絨轄各地西藏民人遺下一切物品歸還西藏。條約一經訂立,布朗、絨轄、吉隆、宗喀、聶拉木、逹爾結嶺、拉孜各地廓爾喀駐兵,一律撤離。
五、廓爾喀嗣後派高級官員一員,駐在拉薩,但不得派尼窪爾。
六、廓爾喀准在拉薩開設店舖, 任便售買珠寶、衣着、糧食及其他各種物品。
七、 拉薩商民如有爭執, 不容廓爾喀官員審訊;拉薩轄區內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執,亦不容西藏官員審訊。西藏民人與廓爾喀民人如有爭執, 兩方官員會同審訊。西藏人民罰款, 歸西藏官員,廓爾喀商民及回民罰款,歸廓爾喀官員。
八、廓爾喀人因殺人犯法逃往西藏者,西藏交出,送廓爾喀。西藏人因殺人犯法逃往廓爾喀者,廓爾喀交出,送西藏。
九、 西藏民人刼奪廓爾喀商民財產,西藏官憲應予査究, 責令歸還原主。倘該犯不能歸還原物,西藏官員應令其立下甘結,限期償還。廓爾喀民人刼奪西藏商民財產, 廓爾喀官員應予査究,責令歸還原主。倘該犯不能歸還原物,廓爾喀官員應令其立下甘結,限期償還。
十、條約旣經訂立,兩方均不得對附和廓爾喀之藏人身家、財產或附和西藏之廓人身家、財產施行報復。
火龍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