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警察厅报告部分商户恢复交易 (一九一九)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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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江苏苏州警察厅 厅长崔凤舞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10日 1919年6月10日 |
苏州警察厅报告苏州市面恢复_(一九一九) |
内务部警政司鉴:
佳电悉。齐电计达。苏州铣<齐>日罢市,现尚未开,米、典、日用食品各店,照常交易,秩序安谧。苏州警厅崔凤舞叩。蒸。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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