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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议员初选举同姓名者被选决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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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议员初选举同姓名者被选决定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赵秉钧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13日
1912年12月13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十四日第二百二十七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五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人户籍法未公布施行以前。众议院议员之初选举。于同一选举区。而被选举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时。除别有方法能证明其当选应属何人外。依决选投票方法决定之。”前项证明。于三日内。有本投票区选举人十人以上。确认为不实者。仍行决选。

  第二条 同姓名者之决选投票。如住居各为一投票区时。就各本投票区分别行之。但依地方之便宜。得由选举监督临时择一适中之投票所。令其连合投票。

  第三条 同姓名者之决选投票。应先一日分别记载各该本人之职业及住址。榜示于投票所。

  第四条 同姓名者之决选投票。除于选举票书被选举人姓名外。并须於姓名字样以下。记载被选举人之职业及住址。

  第五条 同姓名者之决选投票。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票数同者。抽签定之。

  第六条 同姓名者之决选投票。准用众议院议员选举投票纸投票匦管理规则及开票规则之规定。

  第七条 本令规定于省议会议员之初选举准用之。

  第八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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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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