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議院議員初選舉同姓名者被選決定令
外观
衆議院議員初選舉同姓名者被選決定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3日 1912年12月13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十四日第二百二十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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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人戶籍法未公布施行以前。衆議院議員之初選舉。於同一選舉區。而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時。除別有方法能證明其當選應屬何人外。依決選投票方法決定之。」前項證明。於三日內。有本投票區選舉人十人以上。確認爲不實者。仍行決選。
第二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如住居各爲一投票區時。就各本投票區分別行之。但依地方之便宜。得由選舉監督臨時擇一適中之投票所。令其連合投票。
第三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應先一日分別記載各該本人之職業及住址。榜示於投票所。
第四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除於選舉票書被選舉人姓名外。並須於姓名字樣以下。記載被選舉人之職業及住址。
第五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票數同者。抽籤定之。
第六條 同姓名者之決選投票。準用衆議院議員選舉投票紙投票匭管理規則及開票規則之規定。
第七條 本令規定於省議會議員之初選舉準用之。
第八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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