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民国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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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计部组织法 | 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48年3月1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17日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28日 公布于民国48年3月28日 总统台(48)总收人字第 569 号令 |
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民国6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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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主计处掌理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第二条
- 主计处设左列各局司:
- 一、第一局。
- 二、第二局。
- 三、第三局。
- 四、总务司。
第三条
- 第一局掌理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筹划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暨财务上增进效能之研究报告及建议事项。
- 二、关于总预算之整编及单位预算之审核事项。
- 三、关于总决算之汇编及单位决算之查核事项。
- 四、关于总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单位会计报告之审核事项。
- 五、关于预算内依法流用之登记事项。
- 六、关于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之审核整编事项。
- 七、关于各公务机关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 八、关于各公务机关会计制度设计之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 九、关于各公务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 十、其他有关公务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四条
- 第二局掌理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筹划营业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暨经营上增进效能之研究报告及建议事项。
- 二、关于营业综合预算之汇编及各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事项。
- 三、关于营业综合决算之汇编及各附属单位决算之查核事项。
- 四、关于各营业机关预算分期实施计划之考核及其会计报告之审核事项。
- 五、关于各营业机关财务状况之分析及资金运用之考核事项。
- 六、关于产品成本计算基础及劳务费率计算公式之审核事项。
- 七、关于营业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 八、关于各营业机关会计制度设计之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 九、关于各营业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 十、其他有关营业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五条
- 第三局掌理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统计方案、统计标准及各机关统计图表、格式之审定颁行事项。
- 二、关于各机关统计工作之划分与联系事项。
- 三、关于各机关办理调查统计所需经费之审议事项。
- 四、关于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审分析事项。
- 五、关于调查编制不属其他机关办理之统计事项。
- 六、关于全国统计总报告之编纂及统计资料档案之掌理事项。
- 七、关于国际统计资料之交换与统计工作之联系事项。
- 八、关于各机关办理统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 九、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六条
- 总务司掌理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撰拟、缮校、保管事项。
-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三、关于本处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 四、关于本处财产及物品之管理事项。
- 五、关于本处庶务及不属于各局室事项。
第七条
- 主计处置主计长一人,特任,综理本处事务,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置副主计长一人,简任,辅助主计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 主计处置主计官四人至六人,简任,掌理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制度等之规划、拟订、审议事项。
第九条
- 主计处置局长三人、由主计官兼任;科长十一人至十五人,荐任;科员二十二至四十五人,其中十一人荐任,馀委任。
第十条
- 主计处总务司置司长一人,简任;科长三人,荐任;科员七人至九人,其中三人荐任,馀委任。
第十一条
- 主计处置秘书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分掌会议纪录,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 主计处置视察八人至十人,其中四人简任,馀荐任,承长官之命,分任视察及指导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三条
- 主计处得置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简派;专员四人至六人,荐派。
第十四条
- 主计处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十五条
- 主计处设人事室,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全国主计人事管理事务。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荐任,馀委任。
第十六条
- 主计处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委任,办理本处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七条
- 全国各级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十八条
- 主计长得随时调遣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之人员。
第十九条
- 主计处设主计会议,由主计长、副主计长、及主计官组织之,主计长为主席,主计长缺席时,由副主计长代理之,各局司室主管人员及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有关其职掌之事件,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 主计会议之职权如左:
- 一、关于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任免之审定事项。
- 二、关于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及制度设计之审议、修订事项。
- 三、关于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之编组及办事规则之审议修订事项。
- 四、各主计官或局长提议事项。
- 五、主计长交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 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设置之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均为主计人员、其任用依主计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 主计处处务规程,由主计处定之。
第二十三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