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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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計部組織法 |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48年3月1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48年(1959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48年(1959年)3月28日 公布於民國48年3月28日 總統台(48)總收人字第 569 號令 |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民國6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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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主計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第二條
- 主計處設左列各局司:
- 一、第一局。
- 二、第二局。
- 三、第三局。
- 四、總務司。
第三條
- 第一局掌理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籌劃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暨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
- 二、關於總預算之整編及單位預算之審核事項。
- 三、關於總決算之彙編及單位決算之查核事項。
- 四、關於總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單位會計報告之審核事項。
- 五、關於預算內依法流用之登記事項。
- 六、關於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核整編事項。
- 七、關於各公務機關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制定頒行事項。
- 八、關於各公務機關會計制度設計之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 九、關於各公務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 十、其他有關公務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
第四條
- 第二局掌理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籌劃營業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暨經營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
- 二、關於營業綜合預算之彙編及各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事項。
- 三、關於營業綜合決算之彙編及各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事項。
- 四、關於各營業機關預算分期實施計劃之考核及其會計報告之審核事項。
- 五、關於各營業機關財務狀況之分析及資金運用之考核事項。
- 六、關於產品成本計算基礎及勞務費率計算公式之審核事項。
- 七、關於營業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制定頒行事項。
- 八、關於各營業機關會計制度設計之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 九、關於各營業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 十、其他有關營業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
第五條
- 第三局掌理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統計方案、統計標準及各機關統計圖表、格式之審定頒行事項。
- 二、關於各機關統計工作之劃分與聯繫事項。
- 三、關於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所需經費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審分析事項。
- 五、關於調查編製不屬其他機關辦理之統計事項。
- 六、關於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及統計資料檔案之掌理事項。
- 七、關於國際統計資料之交換與統計工作之聯繫事項。
- 八、關於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 九、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六條
- 總務司掌理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撰擬、繕校、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本處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 四、關於本處財產及物品之管理事項。
- 五、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於各局室事項。
第七條
- 主計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綜理本處事務,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置副主計長一人,簡任,輔助主計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 主計處置主計官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制度等之規劃、擬訂、審議事項。
第九條
- 主計處置局長三人、由主計官兼任;科長十一人至十五人,薦任;科員二十二至四十五人,其中十一人薦任,餘委任。
第十條
- 主計處總務司置司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
第十一條
- 主計處置秘書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紀錄,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 主計處置視察八人至十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承長官之命,分任視察及指導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三條
- 主計處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六人,薦派。
第十四條
- 主計處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第十五條
- 主計處設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事務。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
第十六條
- 主計處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委任,辦理本處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七條
-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十八條
- 主計長得隨時調遣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之人員。
第十九條
- 主計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各局司室主管人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件,得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 主計會議之職權如左:
- 一、關於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 二、關於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修訂事項。
- 三、關於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之編組及辦事規則之審議修訂事項。
- 四、各主計官或局長提議事項。
- 五、主計長交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 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設置之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均為主計人員、其任用依主計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 主計處處務規程,由主計處定之。
第二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