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 (民国82年)
外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2年12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公布于民国82年12月30日 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7096 号令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 (民国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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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统筹所属各机关之人事行政,设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本局)。
- 本局有关考铨业务,并受考试院之监督。
第二条
- 本局设左列各处、室:
- 一、企划处。
- 二、人力处。
- 三、考训处。
- 四、给与处。
- 五、资讯室。
- 六、秘书室。
第三条
-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人事行政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 二、关于综合性人事行政法制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之设置、变更之拟议及人事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事项。
- 四、关于各国人事行政资料之搜集、编译事项。
- 五、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四条
- 人力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公务人力规划及人才储备事项。
-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编制及预算员额案件之拟议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行政机关简任以上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首长、董监事派免、迁调之审核事项。
-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任免、级俸、升迁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考试用人计画及考试及格人员之分发事项。
- 六、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员额编制、人员任免之研议事项。
第五条
- 考训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奖惩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训练及进修之协调、审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勋奖、荣典、褒扬、表扬、激励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惩处、停职、复职、免职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服务、差勤之研究建议及办公时间之拟议执行事项。
- 六、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勤及训练之执行事项。
第六条
- 给与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 二、关于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之拟议及发放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退休、抚恤之核转及研究建议事项。
-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资遣案件之拟议事项。
-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保险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 六、其他有关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第七条
- 资讯室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推动事项。
-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资料之搜集、汇整及运用事项。
- 三、关于本局资讯业务之规划、设计及办公室自动化之推动事项。
第八条
-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九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特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理局务。
第十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五人,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二人,专门委员九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五人至七人,视察六人至十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三人,视察四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三十八人至五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二十九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助理员四人至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十一人至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一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五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或指派有关人员为委员,均为无给职。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顾问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条
- 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人员派免、迁调核定后,均报送铨叙部备查。
第十八条
- 本局设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公务人力发展中心;其组织均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