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民國82年)
外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2年12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公布於民國82年12月30日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7096 號令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民國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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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第二條
-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 一、企劃處。
- 二、人力處。
- 三、考訓處。
- 四、給與處。
- 五、資訊室。
- 六、秘書室。
第三條
-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四條
- 人力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監事派免、遷調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任免、級俸、陞遷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試用人計畫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事項。
-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員額編制、人員任免之研議事項。
第五條
-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勵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及辦公時間之擬議執行事項。
-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勤及訓練之執行事項。
第六條
- 給與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 二、關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之擬議及發放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之擬議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 六、其他有關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第七條
-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第八條
-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九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局務。
第十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五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二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一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五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條
-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派免、遷調核定後,均報送銓敘部備查。
第十八條
- 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