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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 (民国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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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 (民国82年)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1年6月4日(非现行条文)
2002年6月4日
200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91年6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5250号令
废止,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组织法 (民国100年)

中华民国 8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82 年 12 月 30 日公布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709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2, 10, 18, 20条
增订第6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5250号令修正公布第 2、10、18、20 条条文;并增订第 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100387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30 日 废止2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3751号令

第一条 (职掌)

  行政院为统筹所属各机关之人事行政,设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本局)。
  本局有关考铨业务,并受考试院之监督。

第二条 (各处室之设置)

  本局设左列各处、室:
  一、企划处。
  二、人力处。
  三、考训处。
  四、给与处。
  五、地方人事行政处。
  六、资讯室。
  七、秘书室。

第三条 (企划处之职掌)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人事行政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综合性人事行政法制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之设置、变更之拟议及人事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事项。
  四、关于各国人事行政资料之搜集、编译事项。
  五、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四条 (人力处之职掌)

  人力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公务人力规划及人才储备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编制及预算员额案件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行政机关简任以上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首长、董监事派免、迁调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任免、级俸、升迁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考试用人计画及考试及格人员之分发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员额编制、人员任免之研议事项。

第五条 (考训处之职掌)

  考训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奖惩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训练及进修之协调、审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勋奖、荣典、褒扬、表扬、激励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惩处、停职、复职、免职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服务、差勤之研究建议及办公时间之拟议执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勤及训练之执行事项。

第六条 (给与处之职掌)

  给与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二、关于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之拟议及发放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退休、抚恤之核转及研究建议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资遣案件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保险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第六条 之一 (地方人事行政处之职掌)

  地方人事行政处掌理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及其所属机关、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之人事行政事项。

第七条 (资讯室之职掌)

  资讯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资料之搜集、汇整及运用事项。
  三、关于本局资讯业务之规划、设计及办公室自动化之推动事项。

第八条 (秘书室之职掌)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九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及职权)

  本局置局长一人,特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理局务。

第十条 (人员编制及职等)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七人,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二人,专门委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五人至七人,视察九人至十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三人,视察八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管理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助理员四人至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员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住宅辅建暨福利互助委员会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一条 (人事室之编制)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会计室之编制)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政风室之编制)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职务职系选用依据)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五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或指派有关人员为委员,均为无给职。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顾问之设置)

  本局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顾问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条 (报送铨叙部备查之人事)

  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人员派免、迁调核定后,均报送铨叙部备查。

第十八条 (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公务人力发展中心及地方行研习中心之设置)

  本局设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公务人力发展中心地方行政研习中心;其组织均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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