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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组织法 (民国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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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组织法 (民国100年)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9年12月2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9年(2020年)12月29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月20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1月2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6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1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09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 6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621号令修正公布第 1、6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办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规划、执行及发展业务,特设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总处)。

第二条

  总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议及行政院所属机关人事行政之综合规划。
  二、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机构设置、人事人员管理、训练、进修与人事资讯系统之研析、规划及推动。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组织结构功能与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动。
  四、机关员额管理之研析、规划、监督、评鉴与有关法令之研拟及解释。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分发、任免、级俸与升迁之规划、执行及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派免之审核。
  六、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进修与在职培训发展之规划、执行及评鉴。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服务、差勤之研究建议与办公时间之规划、拟议及考绩、考核、考成与奖惩之规划及执行。
  八、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
  九、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之核转、研究建议与保险、资遣、福利之规划及执行。
  十、其他有关人事行政之政策规划、执行及发展业务。

第三条

  总处置人事长一人,特任;副人事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总处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总处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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