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组织法 (民国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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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规划、执行及发展业务,特设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总处)。
第二条
- 总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议及行政院所属机关人事行政之综合规划。
- 二、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机构设置、人事人员管理、训练、进修与人事资讯系统之研析、规划及推动。
-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组织结构功能与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动。
- 四、机关员额管理之研析、规划、监督、评鉴与有关法令之研拟及解释。
-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分发、任免、级俸与升迁之规划、执行及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派免之审核。
- 六、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进修与在职培训发展之规划、执行及评鉴。
-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服务、差勤之研究建议与办公时间之规划、拟议及考绩、考核、考成与奖惩之规划及执行。
- 八、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
- 九、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之核转、研究建议与保险、资遣、福利之规划及执行。
- 十、其他有关人事行政之政策规划、执行及发展业务。
第三条
- 总处置人事长一人,特任;副人事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 总处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 总处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