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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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91年)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0月9日 |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104年) |
#中华民国75年2月21日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3785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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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规程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其馀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 (聘) 兼之:
-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 四、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 五、劳方代表二人。
- 六、资方代表二人。
- 七、专家学者三人至五人。
- 第3条
-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 第4条
- 本会之任务如左:
- 一、本基金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 二、本基金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 四、本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 五、本基金财务、帐务之检查事项。
- 六、其他事项。
-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应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定后分别办理。
- 第5条
-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置办事人员若干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派兼之。本会行政管理事项,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统筹办理。
- 第6条
- 本会以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 第7条
-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8条
-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劳工保险局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 第9条
-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
- 第10条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