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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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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91年)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0月9日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民国104年)
#中华民国75年2月21日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3785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1. 中华民国77年1月13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7)台劳动二字第00447号令修正发布
  2. 中华民国89年2月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台劳动二字第0004487号令修正发布第2、8条条文
  3. 中华民国91年1月3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1)劳动二字第0910003819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4. 中华民国96年10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2字第0960130860号令修正发布第6、9条条文
第1条
本规程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其馀委员,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劳方代表二人。
六、资方代表二人。
七、专家学者三人至五人。
第3条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4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本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五、本基金财务、帐务之检查事项。
六、其他事项。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应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定后分别办理。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置办事人员若干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派兼之。本会行政管理事项,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统筹办理。
第6条
本会以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7条
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8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劳工保险局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9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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