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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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1年4月2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1年(1982年)4月20日
中华民国71年(1982年)4月30日
公布于民国71年4月30日
总统(71)台统(一)义字第 2377 号令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96年立法97年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1 月 1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 月 18 日公布1.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4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71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71 年 4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1)台统(一)义字第 2377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2, 14, 15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9051号令修正公布自 12、14、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22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49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加强发展科学及技术研究,设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室:
  一、自然科学发展处。
  二、工程技术发展处。
  三、生物科学发展处。
  四、人文及社会科学发展处。
  五、科学教育发展处。
  六、国际合作处。
  七、综合业务处。
  八、企划考核处。
  九、秘书室。

第三条

  自然科学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自然科学与数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自然科学与数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自然科学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四、建立国内自然科学研究环境事项。

第四条

  工程技术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工程与应用科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工程与应用科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工程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四、关于发展国内工程技术有关事项。

第五条

  生物科学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生物科技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医药科技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三、关于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生物、医药、药学、农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五、关于生物、医药、药学与农学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第六条

  人文及社会科学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文科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三、关于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四、关于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第七条

  科学教育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科学教育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及辅导事项。
  二、关于科学教育研究发展申请补助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三、大众科学教育之研究、辅导及推广事项。
  四、科学发展月刊及科学汇编等科学刊物之出版事项。

第八条

  国际合作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之策划、推动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处理国际学术会议事项。
  三、关于国外科技单位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国外学人之联系及延揽事项。

第九条

  综合业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客座研究教授及专家之统筹延揽事项。
  二、关于科技人才之储备、训练、出国进修之选送及统筹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学校专题研究计画审核及补助之统筹事项。
  四、关于科技研究发展成果专利权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之综合执行业务。

第十条

  企划考核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全国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工作之企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全国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工作之评估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建立科学工业园区之企划、管理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科学技术资料搜集、交换、服务之企划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科学精密仪器发展与服务之企划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本会施政方针及施政计画之拟订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或三人,职位比照第十四职等,襄助会务。
  本会置委员八人至十四人,均由行政院遴聘之,任期三年,为无给职。

第十三条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置参事一人至三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八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室主任一人,副处长八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至四人,编审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编审一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二人至二十人,专员六人至十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十四人至二十二人,办事员十人至十八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六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人至十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五条

  本会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充派之。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学、地质、气象、事务管理、会计、统计、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七条

  本会为发展科学技术业务,审核、辅导研究计画,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八条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聘用顾问。

第十九条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会主任委员提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后聘用之,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均为无给职;各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

第二十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设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处务规程,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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