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44年)
外观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12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12月16日 1955年12月27日 公布于民国44年12月27日 |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4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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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统筹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事宜,特设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直隶行政院。
第二条
- 本会职掌如左:
-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工矿就业辅导事项。
- 二、关于退除役官兵农垦渔牧就业辅导事项。
- 三、关于退除役官兵林业手工艺及其他就业辅导事项。
- 四、关于退除役官兵就业训练职业介绍指导及伤患医疗救助事项。
- 五、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事项。
第三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襄理会务,由行政院聘任之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四条
-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条
-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二人,均简任,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六条
- 本会设左列各组:
- 第一组 掌理退除役官兵工矿就业之策划安置等事项。
- 第二组 掌理退除役官兵农垦渔牧就业之策划安置等事项。
- 第三组 掌理退除役官兵林业手工艺之策划安置等事项。
- 第四组 掌理退除役官兵伤患老弱之医疗救助等事项。
- 第五组 掌理退除役官兵就业之调查登记训练考核及其他就业事项。
- 第六组 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出纳庶务保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七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三人至五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分掌机要文件审核文稿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八条
- 本会置组长六人,简任,分掌各组业务,副组长六人,荐任或简任,协助组长办理组务。
第九条
- 本会置科长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荐任,专员六人至十人荐派,科员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其中八人,得荐任,办事员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十人至三十五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十条
- 本会置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简派,分掌撰拟研究审阅关于本会之法案计划命令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 本会置技正十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六人荐任,馀委任,编译八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简派,馀荐派,并得酌用英文打字员四人至六人,分掌本会业务有关技术之设计指导工程之监验及编译等事项。
第十二条
- 本会置督察四人至六人,其中三人简任,馀荐任,承长官之命,督察附属事业机构之业务。
第十三条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简任,依法办理人事业务。
第十四条
- 本会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简任,副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第十五条
-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向有关机关商调适当人员兼任各项职务。
第十六条
-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附属事业机构,其组织由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 本会因业务必要,得设置计划委员会。
第十八条
- 本会各级职员,除依第十五条调兼者外,其必须专任者,应依本会逐年实际业务之繁简,就本条例所定名额内,报请行政院核准后,遴用或裁减之。
第十九条
- 本会议事规则及办事细则,计划委员会组织规程,均由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